所奏、西巡經費一款。
此事并未傳旨豫備。
特系該省懸瑞之詞。
固不應列之經費。
又豈可形諸奏章。
現在修城一事。
該撫駐在會城。
正可随時自往察勘。
俾官吏不稍有浮冒可耳。
若徒恃該部核銷。
又焉保工員估報時。
不已豫留地步耶。
着傳谕常鈞。
此案即令其自行确核妥辦總屬公項銀兩。
不必分晰名色。
繕本具奏。
咨部存案
○緩徵浙江仁和、長興、德清、會稽、諸暨、餘姚上虞等七縣。
湖州所。
乾隆二十六年。
二十七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加赈浙江錢塘、仁和、海甯、餘杭、烏程、歸安、長興、德清、武康、安吉、蕭山、諸暨、餘姚上虞等、十四州縣。
仁和、錢清、金山等、三場。
乾隆二十七年分。
水災饑民
○癸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觀音保奏、審辦遵化州刁民借糧鬨堂一案。
辦理殊屬錯謬朱覆泰、翟三、吳大瞎子、三犯。
起意指使。
固屬此案罪魁。
其張九思等五十四人。
俱屬脅從。
予以滿杖發落。
亦足示懲惟崔四、王相、李五、王存仁、劉萬鬥五犯皆系摔碎公案。
拆磚砌門夥黨。
其刁頑兇橫情節。
與朱履泰等無異。
自應一并正法。
使無知之徒。
知所懲儆。
若僅拟以監候。
遲至數月。
始行缳首市曹。
為時既久附近村愚或轉忘其獲罪之由。
而無悚惕畏懼動色相戒之意。
且以此等大案而觀音保于審鞫時并未加以刑訊。
可見其一味姑息。
全不識事理之輕重。
若如此姑息。
恐将來直隸。
複有如此事也着傳谕方觀承。
令其速遴幹練大員。
将崔四等五犯。
一并即行正法。
以昭炯戒。
至誇喀等、既在鄉散赈。
一聞鬨堂情事。
即馳回州署。
一面據實禀報一面将各犯拘拏。
并無應行參處之咎。
從前因外省刁民滋事。
曾降谕旨所有地方各官實有釀成事端應行參處者。
尚令無庸于本案驟登白簡。
以長刁風。
況誇喀等于此案。
并無辦理不善之處乎。
至署遊擊伊桑阿。
身系滿洲。
且為駐防武職大員遇此等肆橫刁民。
既已帶領千把兵丁。
前赴州署。
即應将鬨鬧之犯。
立時擒拏縱因此格鬥緻傷數人亦不為過。
乃反谕令俟該州公回借給糧石。
為此婉轉調停之語緻令該犯等鬨堂砌署。
毫無忌憚朕令滿洲補用綠營者。
原欲其遇事勇往不染外省習氣乃竟怯懦無能至此。
又非僅參奏交部所可蔽辜者着方觀承。
将伊桑阿即行革職。
拏解來京。
交軍機大臣審拟治罪此案仍照前旨。
即行完結不必題咨立案
○又谕曰馮钤奏粵西幹盧二廠開采年久出鉛漸少。
請令湖南仍買黔鉛不必赴粵西購運。
至粵東一省需鉛無幾仍令赴買一摺。
各省鼓鑄錢文。
并需鉛觔應用。
該撫雖因該省廠鉛稀少。
奏停湖南采買。
而以同一總督所轄之廣東。
則又仍聽購運。
未免意存畛域。
所奏殊未允協。
且摺内稱将楚南二十八年所需白鉛二十萬斤。
停其買運。
是湖南需鉛即在本年。
此時諒已委員赴粵又豈可聽其徒手而回。
緻誤該省鼓鑄耶着傳谕馮钤。
。
與陳宏謀彼此會商。
通融籌辦。
将現在所存廠鉛。
酌量配給。
務令兩省鑄局。
均無贻誤。
至幹盧二廠。
現在出産無多。
或可于該廠之外。
再為相度。
設法開采。
使鉛觔益加充裕。
更為妥協。
并将此傳谕揀宏謀知之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查勘章邱。
新城。
所引明水泉。
及烏龍河水。
僅資已墾之田。
而荒地應并籌辦。
查有珠龍河一道。
挑鄭潢溝引水。
計墾稻田百頃餘。
引高苑縣大湖之水。
入小清乾河。
計墾稻田二頃餘博興稻田。
除引小清河水開墾外。
蒲姑城西。
築塍開壩。
引祁家漏水。
計墾稻田五十餘頃。
壽光縣。
濰縣。
窪地尚多。
挑溝建閘。
計墾稻田十四頃餘。
堯丹河。
入白狼河水口處。
添閘開放。
足資壽濰兩邑灌溉。
濰縣南北台底。
引大小于河水。
計墾稻田二十八頃又青州府屬之淄河萊州府屬之膠萊等河。
為兩郡河渠關鍵河流湍曲處。
開引河以分水勢。
福民落樂。
五龍白狼等河支脈等溝。
及登州府境内。
穎門南栾沁水。
沙河等河俱挑淺培堤。
無虞漫溢。
得旨、覽奏諸凡留心殊可嘉也
○豁免江蘇常熟。
丹徒。
二縣。
乾隆十五年。
至二十四年分坍荒田。
地。
灘蕩。
民欠銀。
四千二百八十兩有奇。
米麥豆七千八百八十七石有奇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涼莊滿兵二千二百餘戶現今移駐伊犁涼莊雖屬内地。
無可守禦之處。
但該處系西陲通衢且城垣房屋。
建立未久。
若因官兵移駐伊犁。
将城垣房屋空閑。
必緻倒壞。
即行人往來。
亦不足以肅觀瞻西安官兵駐防年久。
生齒日繁。
若将西安官兵内。
酌量移往涼莊居住。
則現有之城垣房屋。
既不至空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