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壽光縣城縣丞。
移駐候鎮。
從之
○戶部議準兩廣總督李侍堯。
廣西巡撫馮钤等疏稱、蒼梧縣金雞頭山廠。
産銅旺盛請募商采辦。
銅百斤抽課二十斤。
餘銅一半商售歸本。
一半官為收買。
從之
○兵部議準。
湖廣總督愛必達等奏稱、湖北武昌城守營。
與督臣駐劄同城。
漢陽營僅隔一江。
黃州協、道士洑、德安、興國、四營。
距省僅二三百裡。
應隸督标。
荊州城守。
并兼轄之水師營距省六七百裡。
至宜昌止二百餘裡。
應隸宜昌鎮。
嶽州城守。
并水師二營。
雖隸湖南。
而地在湖北。
千把皆督臣考驗亦應隸督标。
又湖南常德城守與提标同城。
洞庭澧州、九溪、長沙、四營。
或數十裡。
至三百餘裡。
均近提臣駐處。
應隸提标。
靖州協、并兼轄之綏甯、長安二營。
距提标千有餘裡。
至鎮筸止四五百裡。
應隸鎮筸鎮。
衡州、寶慶、二協。
并兼轄之武岡營距提标有遠至千裡者。
且隔大湖。
由陸路至永州。
止二百餘裡應隸永州鎮。
以上各協事務。
向由該協徑詳督臣。
并無兼轄稽核之責。
請均分隸管轄。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嵩縣民王尊賢媳朱氏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庚子皆如之
○辛巳。
谕今日阿永阿等奏到。
審訊委員單言揚等、供出前後各情節。
藩司不肯檢舉督撫無意昭雪系湯聘任内之事。
其力持翻案逼役認贓。
系周琬任内之事等語。
可見此案縱盜冤良之首。
全系周琬沈作朋。
串通欺蔽。
則從前周琬之參趙泰交而不及佛保住者。
并非曲為徇庇實乃畏其退有後言。
漏洩真情耳愛必達。
始則為二人所愚弄。
其錯誤猶在懵懂。
繼乃堕其術中輾轉自護遂成迷而不返之勢。
愛必達。
向為朕所信任。
即前此曆任督撫時。
亦尚不蹈扶同瞻徇上和下睦之陋習。
初不料其辦理此案之錯謬。
前後竟若兩人。
實所不解其委員陳铨等供出。
當時各盜稱差役至該犯家起贓。
搜去自存銀兩一節。
嚴訊并無其事而周琬、沈作朋、必要審出着落。
遂坐于已故之蘇鳳、拟徒之宋明身上等語。
此事尤駭觀聽。
盜犯栽害。
尚須官為辨雪。
今出自巡撫臬司。
逼役認贓。
幾緻覆盆莫白。
周琬等之罪。
其可逭乎。
至沈作朋。
錫占。
朦混枉縱。
人人共憤。
通省皆以為藩司若肯檢舉。
便易辦理而沈作朋漠不關心。
有意詐欺。
錫占迎合延緩冀圖消弭。
二人實為此案罪魁。
外省官方積弊。
曆經整頓。
漸镒肅清。
即稍有舞智營私等事。
無不立見敗露。
今上下扶同弊混。
肆無忌憚若此。
地方尚有何事不可為乎。
此案縱盜冤良。
已屬法無可貸。
乃敢朋比回護。
非有心欺罔而何周琬先經贖罪閑退。
着即鎖拏解部。
嚴審究拟湯聘。
宋邦綏。
前後承辦掩飾之處。
已交阿永阿等、訊明首先起意。
及力為把持者。
究自何人。
則伊等情罪自見。
所有委審之單言揚。
陳铨。
陳文樞等。
俱着一并革職究審阿永阿等、奉命前往勘審。
既知湯聘系案内應行訊鞫之人。
前摺不即參奏。
已屬選懦。
今複奏請令其明白回奏。
尤為不知事理輕重并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周琬前在巡撫任内。
任性乖張。
阻撓公務。
兼有徇庇佛保住一節。
是以将伊革職。
發往巴裡坤。
旋經加恩準其贖罪今據阿永阿等奏到。
周琬從前題參趙泰交濫刑逼供一案。
系于未經具題之先。
即将案犯親審。
豫存成見。
遂緻承審之員捏情定案附合盜供等語。
是周琬實為此案縱盜冤良之首。
其從前枉參趙泰交。
而不及佛保住者。
并不止于徇庇。
實則因贓證明确意存回護。
慮其退有後言。
真情敗露耳。
種種乖謬。
平日必與沈作朋。
顯有朋比為奸情事是以串同欺蔽。
釀成冤獄。
沉滞至今。
不可不嚴加審鞫。
着傳谕舒赫德。
方觀承輔德。
查明周琬現在何處。
速即鎖解來京。
交與刑部詳悉研審定拟具奏。
家産一并嚴查。
至從前參革知府佛保住系此案内應行證詢之人。
該員曾否歸旗。
并着舒赫德一并查明具奏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屬自大興、宛平東至通州、三河、薊州、豐潤玉田、撫甯一路西至良鄉、房山、易州、涿州、一路、西南至定興、安肅、清苑、滿城、完縣、望都、一路。
東南至新城、雄縣、任邱、高陽、河間、獻縣、交河、阜城、一路、運河大道武清、天津、大城、靜海、青縣、吳橋、一路。
共三十二州縣。
疊道應加夯硪。
溝渠應添橋座者。
以次修理。
得旨。
是。
溝渠即河道之脈絡也。
應聯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