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粵西。
兼管巡撫印務。
今明山已有旨補授陝西巡撫。
着來京請訓後再赴新任。
廣東省會之地。
不可無大員駐劄。
蘇昌此時不必前往廣西。
即留廣東。
兼管撫篆。
馮钤亦不必即行來京。
廣東巡撫員缺。
已着阿思哈補授。
阿思哈回京請訓之後。
先赴廣西署理巡撫事務。
替換馮钤。
來京陛見。
俟其回任後。
阿思哈再赴廣東新任。
将此傳谕蘇昌。
明山。
馮钤。
阿思哈知之
○戶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清河縣治。
移駐清江浦。
其清江浦地界。
與山陽、安東、劃分者。
計六十二裡。
縣署以胡琏官房修建。
清河縣舊署。
以中河通判移駐。
通判舊署。
變價抵修縣署。
山陽外河縣丞。
裡河主簿。
向駐清江。
清江閘官。
向屬山陽。
應并歸清河管轄。
外河主簿。
向駐清河舊治。
應移駐王家營。
以便護饷過境。
教谕移駐清江。
貢監生童。
家在清江者。
改入清河縣籍。
解犯仍禁舊監。
責令中河主簿。
就近監守。
以免黃河阻滞等語。
應如所請。
惟清河已改種繁疲難要缺。
應增養廉一百五十兩。
山陽地狹事簡。
應減養廉一百五十兩。
從之
○以工部尚書阿桂。
充經筵講官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汪廷玙。
侍講學士錢大昕。
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甘肅涼州鎮總兵達啟。
為雲南提督
○己亥。
湖南巡撫陳宏謀奏、洞庭一湖。
橫亘八百餘裡。
容納川黔粵楚之水。
冬春涸出荒灘。
夏秋即成澤國。
每當諸江水漲之時。
賴其浩衍。
始免沖溢。
自康熙年間。
許民各就荒灘。
築圍墾田。
數十年來。
築堤數十處。
占地二百餘裡。
遂成與水争地之勢。
現将各圍刨開多口。
令與湖通。
不緻阻水。
勒碑湘陰。
久遠禁止。
得旨、所辦甚是
○廣西巡撫馮钤奏、臣前在湖南任内。
奏準停止加鑄。
本年正月湖南采買粵鉛之員。
甫經運回。
是以奏請停辦。
今接湖南撫臣陳宏謀劄稱、該省尚有積存之鉛。
并有可開之礦。
此後不需粵鉛等語。
至廣東除買廣西鉛外。
須至漢口采辦。
路遠費繁。
仍赴粵西采買為便。
現在廣西宣化縣屬之度樓嶺。
蔭巷嶺并融縣之古丹山。
報産鉛砂已饬各縣督采。
報聞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宏謀奏、請嚴濱湖私築之禁。
一摺所辦甚是已于摺内批示矣。
洞庭一湖。
為川、黔、粵、楚、衆水之總彙。
必使湖面廣闊。
方足以容納百川。
永無潰溢。
乃濱湖居民。
狃于目前之利。
圈築圩田。
侵占湖地。
而地方官。
又往往意存姑息。
不行禁止。
若湖地漸就堙郁。
則夏秋水發之時。
勢必漫衍沖決。
為澤國田廬之患。
傥或跨州連邑。
所在淹浸。
即所有私築圍田。
亦安能保無竹沒。
利小害大。
誠灼然可見者。
陳宏謀。
于此事不為姁妪之小惠。
殊得封疆之體。
着傳谕喬光烈。
每年親行查勘。
間一二歲。
即将有無占築情形。
詳悉具奏。
永以為例
○又谕、昨閱開泰查審巴塘為匪喇嘛等供詞。
其藐視漢官。
情形顯露。
伊等丞倅州縣。
職分既輕且無才識膽量。
所謂辦理夷情。
亦不過如昔年辦理準噶爾光景。
敷衍遷就。
冀圖苟且了事耳。
番民等雖兇狡性成。
其實中懷畏怯。
任封疆者。
遇有此不法滋事之徒。
果能親身董率。
迅速嚴辦。
此輩一經懲創。
即可長久怗服。
若開泰之猥瑣無能。
平時既不知示以威重。
臨事複遞委微末漢官。
全不識事理之窾要。
豈綏戢遠番之道。
着傳谕鄂弼。
到任後。
務宜留心。
善為整頓。
再喇嘛番民等名字。
由唐古忒字譯漢。
自有一定音釋。
乃開泰一任綠營漢員。
混行編造入奏。
适足贻笑中外。
已着軍機大臣更正。
再彙列清單。
交發總督衙門。
向設筆帖式二員。
嗣後着于理藩院。
熟谙繙譯人員内。
揀選一員。
前往補授。
一應陳奏事件。
如有喇嘛番民等名字。
俱着斟酌對音。
毋再草率舛誤。
将此傳谕知之
○以直隸山永協副将德保。
為甘肅涼州鎮總兵
○辛醜。
谕、據傅良奏、吉林失火。
燒毀旗房四十三間。
民房一百九間。
尚能自行修蓋。
不緻竭蹷等語。
旗民房屋。
焚燒甚多。
恐未能一律修蓋。
交傅良詳查。
其中間有拮據無力自辦者。
着加恩賞赉。
卷之六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