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院左都禦史彭啟豐、為兵部尚書。
禮部右侍郎張泰開、為左都禦史。
内閣學士李因培、為禮部侍郎。
仍留江蘇學政任。
内閣學士張若澄、署禮部右侍郎。
吏部右侍郎程岩、提督順天學政
○癸卯。
軍機大臣等覆奏、奉旨哈喇沙爾屯田較少。
現在綠旗兵。
何以仍有八百名。
查乾隆二十七年永貴奏、回城綠旗兵。
于哈喇沙爾、東至辟展、西至庫車、相距千裡。
又有魯克察克、吐魯番、喀喇和卓、托克三、庫爾勒、玉古爾等城。
回人居住。
供應差務。
請将該處兵丁。
仍舊存留。
當經覆準。
但該城差務雖繁。
近來辦理。
已有章程。
所留之兵。
自可量為裁減。
派往烏噜木齊屯田。
其實應留駐若幹。
令達桑阿酌量辦理。
報聞
○甲辰。
上幸簡親王第視疾
○谕曰、許仕榮前于副将任内。
俸滿來京引見。
見其漢仗尚好。
适有重慶總兵缺出。
将伊補放。
今來陛見。
精神恍惚。
漸覺龍鐘。
言語亦不甚明晰。
總兵為一鎮統率。
必得精明強幹之員。
方于營伍有裨。
許仕榮難勝專阃之寄。
若以副将用。
尚可随營自效。
着仍留河标副将之任。
所有重慶鎮總兵員缺。
着喬沖杓補授
○軍機大臣等議覆、梅世英一案。
已革外委池逢眷。
當拏獲鹽船被搶之時。
即行禀報。
及王廷佐行賄營求。
堅拒不受。
尚知潔己奉公。
應請開複。
經曆藍孫璇。
見杜章被毆。
直前喝阻。
梅世英等、因而驚散。
知府保全、到任。
即将各犯拏獲。
辦理迅速。
似應一并免議。
得旨、此案匪徒滋事。
在知府保全未經到任之前。
伊于到任次日。
即親拏各犯全獲。
經曆藍孫璇喝阻。
衆人畏懼而散。
尚知奉公自勉。
着從寬免其議處。
池逢春以微末武弁。
不受王廷佐賄囑。
亦應示以鼓勵。
着加恩以把總用。
餘着三法司核拟速奏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輔德奏、查周琬劄稿内。
有寄前任彰德府知府蔣希宗、囑令代改呈詞。
又托安陽縣知縣戴清、斷贖賣出地畝各情節業将蔣希宗戴清押送來京。
與周琬質對。
俟其到時。
一并交軍機大臣鞫漏。
所有查出周琬家中物件。
其應行解京者。
即委員解京其應變價者。
即行變價并其中有應留該省充公之處。
俱着交與葉存仁接辦。
至周琬此案内。
在湖北尚有應查事件。
着輔德即赴新任辦理。
可将此傳谕該撫等知之
○又谕、前據湯聘奏、拏獲假官羅奮鵬一案。
系湖北通山縣知縣。
差役緝拏彼時以該縣于鄰省差捕之案上緊櫑緝尚能辦事。
是以降旨該督。
将該員出具考語送部引見。
嗣又據湯聘奏、系江西武甯縣知縣聞風差獲等語。
是一事兩歧。
明系因該犯在武甯在方緝獲。
遂将該縣闌入俾得一體邀恩。
且免處分。
似此各自居功。
何足憑信。
因複降旨。
傳谕該督等确查。
此案委系何縣差役緝獲。
據實具奏。
毋得支語調停。
以緻含混茲據宋邦綏覆奏、查通山縣原卷系該縣差役夏明。
至武甯縣沙田地方。
将該犯拏獲。
又雲武甯縣移文。
稱系聞風密差捕役盧榮。
在該縣闵洲巷朱家書館緝拏。
仍屬朦胧覆奏、案情究未明晰。
着傳谕李侍堯。
會同明德輔德将此案獲犯緣由。
秉公詳悉确查。
據實奏聞想該督撫等、俱系新任。
彼此定無成見。
不緻仍前偏袒。
使承緝之員。
妄希僥幸也。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布政使觀音保奏、臣赴天津、河間、二府。
查勘蝗蝻。
俱經該道府。
督同州縣撲滅。
阜城、景州、等處。
亦經捕除。
惟故城與東省接壤之處。
蝻孽生發。
二三畝至十餘畝不等。
即時督令該縣。
多集人夫。
分路撲盡田禾均無捐傷十三日複得甘雨。
禾稼倍加暢茂。
除嚴饬該縣等、加意防範。
臣即于十四日前赴東光、南皮、一帶。
詳細查勘。
一有萌動。
立即撲除。
不使漸滋贻害。
報聞
○丙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阿永阿等奏漢陽府知府傅顯。
承審張紅順等盜案。
于去年十一月内。
奉委會審。
今年二月内。
曾經按察使高誠檄催。
始于三月内。
将後案審明實系贓實罪确。
取供議報。
其前案。
仍未錄供等語。
傅顯将後案審明具報。
雖非若錫占等、有意迎合上司者可比。
但既經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