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察出。
惟該督撫等是問。
可将此傳谕知之
○刑部說準、盛京将軍舍圖肯奏稱、新例容留逃人。
于本罪加一等、其加等未經分晰嗣後不知情者本罪杖一百。
加杖六十。
徒一年。
知情者。
本罪鞭一百。
枷号一月。
加杖六十。
徒一年。
再查漢軍正身犯徒流罪者。
已改不準折枷。
家奴折枷之例。
亦應改不準折枷。
實徒滿日。
仍歸旗管束。
從之
○己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遣官祭火神廟
○谕、上年直隸偶被偏災。
屢經降旨、将被災州縣。
及與災地毗連各屬。
分别蠲緩。
并令将緩徵帶徵之項。
概緩至本年秋成後徵收轉瞬即屆開徵。
例應按期輸納。
因念入夏以來。
雨澤應時二麥均已收獲。
現在禾黍暢茂。
大田亦可望有秋。
但小民當積歉之餘。
元氣尚未能驟複。
若令新舊并徵。
闾閻仍不免拮據着再加恩。
将應徵二十七年。
并節年緩徵帶徵未完銀糧。
緩至來年麥熱後。
按數徵收。
以纾民力該督其速饬所屬。
通行曉谕俾畿輔農民。
豫聞此旨。
益加歡慰于乘時力作。
尤有裨益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禦史朱續經自天津巡漕事竣複命。
摺奏直隸胥役。
歛派車船。
勒索賄放方觀承不能督率屬員。
力鋤奸蠹等語。
已傳谕方觀承令其将接到該禦史知會後。
曾否嚴查究治之處。
據實覆奏矣。
地方蠹役。
借端派索。
原難保其必無。
惟在該管官加意稽察。
嚴行懲創。
若輩自然斂迹。
方觀承在直年久。
每存息事甯人之見。
不免轉務姑容。
朕亦不能為之諱。
且前此辦理疏消積水事宜。
不能及時整頓。
經朕察知。
特派大臣履勘。
業将該督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方觀承屢經訓饬。
諒當痛自悛改。
而言者動以為歸過之地。
在該督身任封疆。
于關系民生事務。
并不實力董率。
咎固難辭。
但直隸通省。
事務殷繁。
又值災歉之後。
措置自不無竭蹷。
持論者置身局外。
坐言易而起行難使易地以處。
恐其所展布。
或未必能如該督之勉力支持也。
且該督今歲辦理延緩。
緻有贻誤。
尚與不恤民瘼。
有心朦混者不同。
即各省督撫中。
似此模棱觀望。
幸而未緻周章者。
亦或不少。
且過而能改。
尚可冀其自新。
方觀承如自知愧悔。
湔滌前非。
正宜稍假時日。
以觀後效。
倘其因循玩愒。
複蹈前轍斷不能逃朕洞鑒。
自必明治其罪。
又何能屢邀寬典乎。
至該禦史請設專司河務大臣。
以資辦理之處尤為非是。
直隸曾設立河道總督。
亦不過專辦永定河防汛工程。
此外全省河渠。
原非所屬。
至營田水利工程。
辦理數年。
因南北地勢異宜。
亦未着有成效。
是以仍令直隸總督兼司河務。
現派尚書阿桂。
侍郎裘曰修。
往來直隸各屬。
會同地方大員。
詳勘應行修防浚築事宜。
較之設立河員。
與地方官立異掣肘者固屬有利無弊。
即嗣後遇有應行修浚之工。
随時特派大臣睿理察勘。
自足收相機集益之效該禦史所奏設立專員之處。
拘泥成見實于河務無裨着不必行
○庚戌。
谕、據觀音保奏交河縣境内。
于四五月間。
蝗蝻生發該縣并不據實具報。
又不上緊捕除。
以緻蔓延數十裡。
春麥早禾。
俱被傷損等語。
地方官遇有蝻孽萌生。
即應及時撲捕。
殄滅無遺。
庶不緻蔓延滋害。
況該縣上年積水之後。
秋麥未能遍種。
全賴春麥早禾。
速為接濟。
乃該縣知縣甘怡。
先既不能豫為防範。
嗣又不能上緊撲除并且匿不詳報。
實屬玩視民瘼。
贻害地方。
着革職拏問。
交部治罪。
至該管道府。
所司何事。
竟漫無覺察乃爾。
着方觀承查明參奏。
一并交部議處。
至摺稱該縣被蝗之地。
現在翻耕另種。
農民無力耘鋤。
着該督速即查明。
酌借耔種口糧。
俾得及時趕種晚稼。
以冀有收。
副朕恫瘝民隐至意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向來欽差大臣。
出使高麗。
聞入境時。
該國王備輿迎候。
此固屬國敬禮天朝敕使。
以昭恭順。
但滿洲大臣。
素娴鞍馬而身膺使命。
四牡宣勤。
尤不應乘用肩輿。
自圖安适。
着該衙門行文該國王。
嗣後欽差到境。
止須豫備馬匹。
其舊用肩輿之處。
永行停止在奉使者既不至耽逸一時。
緻忘習勞之義。
而外藩亦稍省繁文。
以示體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