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
原應赴京引見另用。
其八月以後俸銀。
例應扣除。
且現在亦不過數十人。
即使辦案完竣。
或宜量給俸薪。
福祿亦當奏明辦理。
何得仍循舊例。
辄行司全數關支。
甚屬糊塗。
不曉事理。
福祿。
着傳旨申饬。
所有此項候缺漢軍人員。
應改補者。
即令坐補。
應送京者。
即着送京引見。
将此傳論福祿知之
○兵部議覆、兩淮鹽政高恒奏稱、兩淮鹽課銀兩。
不論解京。
以及協撥各省。
俱動用腳費。
委員帶領人役。
自雇騾頭船隻。
管解前進。
近者一二千裡。
遠者八九千裡。
饷銀自十餘萬兩。
至二三十萬。
每不能按站行走。
以緻地方接護巡防。
時有歧誤遲延、及疎忽等事。
應請照各關解送關稅之例。
填給擡夫船隻勘合。
由驿遞送。
實為迅速慎重等語。
應如所請。
至饷銀既由驿遞。
其節省腳費。
應于綱竣奏明。
解交内庫。
報部查核。
從之
○戊子。
祭大社大稷。
遣裕親王廣祿恭代行禮
○己醜。
谕、右衛恩騎尉佛保、酒醉。
與馬甲那楞泰、互毆。
又用腰刀将那楞泰之妹砍傷。
殊屬不法。
佛保。
着革職治罪。
其本身所襲之恩騎尉。
着不必承襲
○庚寅。
谕、在京兵部尚書事務。
着托恩多署理。
吏部侍郎事務。
着王際華兼署
○又谕、據恒祿奏稱、三姓副都統敦柱。
現在患病。
言語不清。
步履艱難。
請解任回京調理等語。
敦柱。
準其解任來京調理。
書通阿。
着調補三姓副都統。
所遺熊嶽副都統員缺。
着薩思泰補授
○又谕曰、富德所犯之罪。
皆伊福薄。
未改烏拉齊積習之所緻。
但富德前在軍營。
曾經出力行走。
着加恩寬免其罪。
補放散秩大臣。
效力贖罪
○兵部議準、甘肅巡撫常鈞奏稱、查奉差人員。
在内由兵部。
在外由督撫。
核給勘合差牌。
其應給夫馬廪給。
例有确數。
應請嗣後。
責令給發勘合衙門。
一面核給勘合。
一面即将應付确數。
饬知首站。
即照牌移咨下站。
按照備辦。
書寫印花。
俟差員到站。
并無額外需索。
即将印花交差員自貼。
不必鈔寫勘牌。
仍将應付無誤之處。
轉移前途。
并随時呈報本省督撫存案。
如差員需索。
該州縣即不給印花。
一面将應學過夫馬若幹。
無缺少遲誤。
及差員如何需索。
據實聲報督撫察核。
其有遺漏印花不貼。
惟差員是問。
若州縣有應付遲誤。
準差員指名開報督撫查察。
從之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前奏塔爾巴哈台駐兵。
先行驅逐越境之哈薩克。
因就便勘定駐劄地方。
及設卡處所。
暫停辦理。
惟于來年秋季。
領兵巡查。
榜示曉谕。
本年三月。
因有移駐涼州。
莊浪兵一事。
改議俟駐防事竣。
給于後年遷移駐劄。
伏思塔爾巴哈台駐兵。
雖暫緩其期。
仍須先為辦理。
來年建造城房工程。
及安插挈眷兵。
恐無閑暇。
此時正值秋高馬肥。
臣明瑞、臣愛隆阿、于七月十弄日。
帶滿洲、蒙古、兵五百名。
令領隊大臣鄂津等、随往學習。
将從前阿桂。
所定塔爾巴哈台駐兵設卡之處。
詳加勘驗。
即有越境之哈薩克等、亦可量為驅逐。
其沙喇伯勒。
特穆爾圖諾爾等處。
來春令伊勒圖。
前往巡查。
現在酌将印務交伊勒圖護理。
報聞
○辛卯。
葉爾羌辦事尚書都統新柱等奏、臣等前奏、請将葉爾羌、和阗、二城餘糧。
以八分作價。
換易紡絲布疋。
以二分折錢。
購買馬匹牲隻。
續奉谕旨。
停止購買回人馬匹。
所折錢文。
似應流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