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等公議。
現在駐防伊犁挈眷兵。
陸續前往。
雖有換易布疋。
而棉花尤足供禦寒之用。
據伊犁阿奇木伯克茂薩告稱、伊犁曾經試種棉花土性不宜等語。
臣等與葉爾羌阿奇木伯克鄂對。
商令購買回人棉花。
即動用折糧錢文。
據稱、于回人生計有益。
查二城折糧錢文。
共八千騰格有奇。
除購買和阗金兩外。
仍有七千餘騰格。
棉花每觔價錢十二文。
可得三萬餘觔。
其二城應交正項錢文。
支給官兵鹽菜。
一應差務之餘。
亦購買棉花。
運送伊犁。
報聞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等奏稱、哈薩克阿布赉、遣使獻馬。
其自帶馬九十餘匹。
已準令貿易等語。
哈薩克。
前在伊犁。
烏噜木齊往來。
并未至回地貿易。
且伊等至喀什噶爾。
必由布噜特等部落經過。
沿途頗有賊盜。
苟非貪圖重利。
焉肯前往。
現在伊犁等處貿易。
上等馬匹。
僅估價銀三四兩。
而回地則加倍有餘。
往來日久。
不但伊犁等處。
貿易大減。
亦恐滋生事端。
但阿布赉。
素稱恭順。
此次既經準其貿易。
嗣後等再來。
必禁絕回人私市。
但從官買。
較之伊犁等處。
價值更減。
不可稍令獲利。
伊即欲帶回。
亦聽其便。
仍曉示來人。
以爾等從前并未來回地貿易。
況回地亦無須多購馬匹。
其各項牲隻。
自有巴達克山、安集延、布噜特、等處商販。
爾等不必前來。
如此。
則貿易不得便宜。
伊等自不肯遠赴。
并将此傳谕伊犁、烏噜木齊、駐劄将軍大臣等知之
○兵部議準、江蘇巡撫莊有恭奏稱、督标所裁步戰兵五十名内。
撥出三十四名。
改歸蘇州城守左營。
銀米照額支給。
将浙省鹽務盈餘項下。
每歲額支饷銀八給。
将八錢零、解蘇藩庫。
以充惠濟賞銀。
從之
○山東巡撫阿爾泰疏報、乾隆二十六年分、鄒平、東平、海豐、利津、沾化、安邱、昌邑、濰縣、膠州、靈山、鳌山、高密、萊陽等、十三州縣衛。
報墾無糧旱地、一百四十六頃八畝有奇
○癸巳。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上年因八旗回贖旗地。
積至一萬餘頃之多。
降旨令戶部會同内務府、及八旗大臣定議。
以三四千頃。
安設莊頭。
餘俱賞給八旗。
作為恒産。
第念此項田畝。
雖系旗人世産。
現在貧民耕種日久。
藉以資生。
若改歸莊頭。
于傭佃農民。
未免失業。
所有分設莊頭管理之處不必行。
其如何按則交租。
并酌定章程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方觀承、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現在贖回地畝。
向來各該業主。
每畝所收若幹。
雖無從一一查核。
而各該處田畝之前後左右。
自必有現在旗民執業。
所租地畝。
應即按照各鄰近田畝租數。
一體徵收。
但佃戶輸租業主。
往往因特拖欠。
或銀色低潮。
未能按期清楚。
既經地方官徵收報。
解。
例應年清年款。
而庫平庫色。
亦較諸業主所收。
不無少異。
應于額租内酌減。
核計佃戶所出添平補色之數。
仍與原租相仿。
在佃戶符其向來應交之額。
吏役亦無從借端滋弊。
請派大臣前往。
會同方觀承。
督率道府。
逐一履畝查勘。
按其地址。
繪造清冊。
并将租額分别上中下則實數。
填冊二分。
一送總督衙門。
一送戶部。
所有每年租銀。
應如何解交。
及偶遇水旱。
如何酌量分數。
分别蠲免。
統令會同熟籌妥議。
得旨、依議。
着派英廉、錢汝誠、會同方觀承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