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查湖北疆域。
東南遼闊。
境内有江二道。
一為荊江。
一為襄江。
俱由黃梅縣出楚境。
此外支河湖港。
不計其數。
施南、宜昌、鄖陽、三府。
向無水患。
其武昌等七府屬。
有三十堿州縣衛。
俱系沿江濱湖。
内除江夏之金沙洲、荞麥灣。
荊門之沙洋。
襄陽之老龍等堤。
例動生息銀歲修。
其餘俱民自修築。
複于堤内田之四圍。
各築小堤一二三尺不等。
俗稱為垸。
經久達部者。
謂之部垸。
官為經理。
未達部省為民垸。
查民垸部垸。
各處毗連。
民垸被潰。
淹及部垸。
且田同一堤。
賦屬一制。
似未便歧視。
應概令官為經理。
謹酌各款開後。
一。
堤岸宜并力合作也。
請嗣後。
定于九月望前。
先令該管州縣。
查明垸長。
更換殷實農民。
會同公正紳士。
将該垸各戶田數。
查開清冊。
一存垸長。
一存州縣。
按堤估計夫土。
均派運工。
無論近于某戶之堤。
相度何處卑薄險要即于公派夫土内。
通力合作伏秋大汛。
再于險處多備土牛。
同心防守。
其田售堤存者。
總令現在業戶承值。
有抗違誤公等弊。
分别懲治。
一。
修堤宜高厚堅。
實也。
查向來歲修。
不過于冬春間。
聽各業民于殘缺處松堆浮土。
即報工竣。
遇雨即坍。
遇漲即潰。
應将各境内。
分别極險次險。
極險之堤。
先令加高二尺。
幫寬三尺。
俱行夯硪凡行硪之夫。
準其将應出之土。
按方折抵堤外作為坦坡。
前植柳樹。
其次險者。
亦令幫全。
下年歲修。
照前加增一。
私垸宜禁也。
嗣後令道府大員。
于查辦歲修之便。
親履勘驗。
無論垸之新舊。
田之肥瘠。
但妨水路。
立即督令平毀。
仍聽其耕種。
不緻失業。
再有新淤灘地。
不許私築。
歲底令印河各官親查。
加具印結。
通送院司道府查核。
違者分别參辦。
一。
淤塞宜疏也。
查支河湖港。
既賴其潴蓄。
複藉以宣通。
應于霜降水落後。
責令各該水利汛官。
乘便逐一勘明。
不論外河内港。
或有淤淺。
一面報明印官。
一面督押頭人業民等、先就仰側處。
設法挑浚深通。
即以所挖之土。
培補附近堤身。
一。
水利大小各官。
宜重責成也。
嗣後印官委令水利佐雜。
于開工之時。
各按本汛查勘。
将堤身高低寬窄殘缺之處。
開明丈尺限于九月内造冊。
報明印官。
一面監視頭人業戶。
培補高厚。
印官常川稽查。
并于二月内取具如式修固印結。
送印官查驗。
加結申報道府廳員。
分路履勘。
由道核明。
詳報院司。
分往抽查。
有怠玩草率。
分别參辦。
一。
極險堤工佐雜。
不宜更調也。
查水利佐雜。
冬春有監修之工。
夏秋有防護之責。
必須久于其地。
堤工民情。
方能熟悉。
應将極險之江陵、監利、荊州、荊左、荊右、潛江、天門、荊門、沔陽、文泉、漢川等、十一州縣衛、水利佐雜。
停其委署别缺。
派委外差。
能辦事實心。
工程堅固。
一年平穩。
記功。
三年内一無潰決。
遇應升之缺。
酌量奏咨。
得旨、所奏甚屬有見。
當與李侍堯。
和衷共理。
以期有濟
○是日、駐跸紮克丹鄂佛羅大營。
翼日如之
○是月。
江蘇巡撫莊有恭議覆、布政使蘇爾德奏、寶蘇局。
歲給各爐工料錢。
一萬六千六百四十餘千。
原照京局例。
以錢給匠。
辦料供鑄。
二十六年。
經前撫臣陳宏謀奏準。
将工料錢。
照時價給銀收買。
不許爐匠攜錢出局。
以杜夾帶私鑄。
囤積居奇之弊。
所買錢。
于蘇州官役養廉工食内搭放。
今查蘇局鼓鑄。
合計。
成本。
每銀一兩。
鑄出制錢九百四十餘文。
收買工料錢。
每銀一兩。
照時價。
僅換錢八百七十餘文。
公項反緻虧折。
應如所奏、嗣後工料。
仍照舊例。
将鑄出錢給發。
責成藩臬兩司。
不時到局查察。
督委員加謹稽察。
如有疎縱夾帶等弊。
參處。
其收買錢。
現存司庫二萬六百餘千。
應照例存為将來差案官局之需。
所請搭放官役養廉工食之處。
母庸議。
得旨允行
○湖南巡撫喬光烈奏、湖南省城對江。
有嶽麓書院一區。
地方靈秀。
有宋大儒朱熹。
張栻。
于此講學。
人文輩出。
為海内四大書院之一。
明季殘毀。
本朝修複。
再頒扁額。
複賞帑金。
惟房屋年久。
漸至傾圯。
負笈者日盛。
尤患屋少人多。
臣到任後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