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勘估。
不但屋宇将圯。
且地逼山坡。
淺窄欹斜。
工難經久。
稍東數十步。
原屬書院故址。
緊傍文廟。
地勢平衍。
氣局開拓。
改築于此。
可增建數十間。
足供諸生栖止。
報聞
○河南巡撫葉存仁奏、豫省向多水患。
自二十二年。
大發帑金。
将支幹各河。
普加脩治。
于是節節疏通。
數年以來。
衆流順軌。
屢慶豐登。
但恐積久漸忘。
所當時加策勵。
以保前功。
臣自到任經由各處。
細加體察。
其河堤溝渠實屬一律完好。
大概二十二年欽工。
皆由通局合籌。
是以數郡之水。
無不一氣相承。
但須守其舊制。
無使淤淺。
不必更加寬深。
其餘各河。
則一州一縣。
各就其境内治之。
雖同加修浚。
而淺深廣狹。
不無參差。
蓋民情見小。
或彼利此害。
往往各持己見。
地方官即關會踏勘。
而以民情不便。
辄事遷延。
是當仿照欽工。
查其來源去路。
合數境而修治之。
現通饬各屬。
各将境内河堤溝渠。
先行勘查。
何處有淤宜去。
有缺宜補。
其有兩境相連。
數境交錯者。
臣親行勘定。
随宜辦理。
不許仍持偏見。
妄有抗違。
責成道府大員。
董率報竣後。
再加測量收工。
務期脈絡貫通。
長無淤阻。
得旨、為之以實。
更當不擾民可耳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濟甯橫壩以南。
南陽昭陽湖内。
茭蒲葑荻等草。
一望蒙茸。
不見水面。
既使湖飽不能容水。
複阻水道不得暢流。
現令濟。
魚。
二州縣。
多撥民夫。
乘船駕筏。
盡力芟割。
即一時不能全湖盡除。
亦應開除寬五六十丈者數道。
值此西北風盛之時。
水道既寬。
湖水自能鼓浪南下。
一俟運河消落。
河水低于坡水。
凡可開堤放水之處。
随宜開放。
以期濱湖窪地早涸。
無誤春花。
得旨、覽奏俱悉。
此系良法。
甚宜竭力行之
○山西巡撫和其衷奏、大同一府。
地處沿邊。
城内建大有倉。
現存谷豆。
及應買補之數。
幾及二十萬石。
向系豫備軍營。
其出易定例。
每年不得過數萬石。
積壓年久。
黴變堪虞。
迩年蕩平底定。
似毋庸仍于大同多貯軍糧。
查大同毗連之朔平府。
為沿邊要隘。
人煙稠密。
右衛滿兵。
食指浩繁。
該府向未設常平倉。
所徵民糧。
恒不敷供支旗兵糧饷。
應請将大同現貯谷豆十萬石。
作為常平定額。
每年借粜出易。
不必拘定一萬石之數。
以免紅腐。
其溢額粜價。
撥給朔平。
設常平倉。
并酌撥地丁銀。
陸續買足糧六萬石。
長為定額。
于民食兵糈兩便。
照例出易。
該府出口二十裡。
即歸化城。
該地糧多價平。
買貯尤易。
其建倉之處。
已委員勘明。
該府内城。
現有地基。
足以蓋造。
得旨允行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新疆生聚日繁。
屯糧豐獲。
而烏噜木齊等處。
換獲貿易馬日盈。
應随時變通。
以節繁費。
查各标營。
前次攜眷告駐烏噜木齊兵。
三百餘名。
内馬兵應帶馬一百四十餘匹。
又本年各标營。
派往烏噜木齊攜眷兵。
計一百數十名。
亦應帶馬。
長途滋費。
臣悉心籌酌。
莫若将伊等應需之馬。
移咨烏噜木齊。
于換獲貿易馬内撥給。
其存營馬。
行令各營住支草乾。
擇廠牧放。
俟各營遇有倒缺。
陸續撥補。
每匹作價銀八兩。
按倒馬騎操年分。
分别交價解司。
嗣後内地各營。
尚有應派往烏噜木齊攜眷兵。
所需馬。
亦照此辦理。
得旨、甚好
○廣西巡撫馮钤奏、浔州府屬之貴縣。
桂平。
二縣額徵糧。
系撥解左江鎮等标協營兵食。
向俱系熟谷米。
查該二縣。
地氣潮濕。
生米貯倉。
一經夏月。
易緻黴蛀。
民間貯谷俱煮熟。
是以徵收糧米亦然。
取其質堅不變。
可以久貯。
行之已久。
相安無異。
但谷經煮熟。
米必味淡力薄。
自不若生米之力足而味甘。
應請将貴縣。
桂平。
自本年為始。
照各屬一例改徵生米。
民情亦便。
得旨、允行
○署貴州巡撫劉藻奏、查按察司司獄。
未建衙署。
乾隆元年。
始置民房數間。
改作衙署。
距司監裡許。
倘查察未周。
難免疏虞。
查司監之側。
系貴陽府經曆衙署。
請改為按察司司獄衙署。
所遺司獄衙署。
即令府經曆居住。
既于府經曆辦公無礙。
而司監重地。
防範更密。
得旨、甚好
卷之六百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