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守正被戕之福建惠安縣民甘五妻陳氏
○壬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停決山西絞犯一人。
直隸絞犯二人。
餘六十八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來朝奏、請暫停采買。
加貯倉谷一摺。
其意原為民間便于報捐而言。
今英廉條奏。
早降旨停罷。
自無可置論。
已于摺内批示。
至該省倉儲。
現在各案采買。
既有一百數十餘萬。
所儲已為不少。
将來即需酌辦。
亦惟随時審量市價。
從容措置。
正不必亟亟購買。
以緻有妨民用。
着傳谕喬光烈毋庸仍泥許松佶加貯原奏。
稍為勉強從事。
将此并谕來朝知之
○兵部議準、河南巡撫葉存仁奏稱、州縣修城遲延照修炮台遲延例議處而汛防員弁。
責任尤重。
請将現在修整城垣。
照修墩台營房例責令汛弁兵保護。
如有坍塌。
立即移縣通報修理遇員弁離任照文職離任交代。
取結詳報。
倘有隐匿。
将汛弁照承查遲延例議處。
既報後。
文員不依限修竣。
照修造遲延例議處再磚城較土城自更堅固。
向例保固。
俱以三年為限。
似無區别請嗣後除土城仍照原限三年保固。
其磚城保固定例五年限内損壞者。
令承辦員賠修。
從之
○癸醜。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稱、巡查塔爾巴哈台等處。
哈薩克汗阿布勒比斯。
來索逃往伊犁之厄魯特。
且言從前曾有給回之例。
臣等将阿布勒比斯斥責。
谕以準噶爾業已平定。
哈薩克等所獲之厄魯特。
理應收取。
但念爾等亦系臣仆。
未經辦理。
今投至伊犁。
乃其故土。
如何稱系逃人。
并求降旨烏裡雅蘇台将軍。
一體辦理等語。
明瑞所辦。
甚為得體從前雖無彼此不留逃人之言。
但成衮紮布、曾将自哈薩克逃出之厄魯特給回。
阿布勒比斯。
遂欲援以為例。
着傳谕成衮紮布等、嗣後遇此等事。
俱照明瑞等所辦駁之
○吏部議準。
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稱、各省交代承查承追承變等案。
請照實在月日。
依例扣辦。
按限查參議處應停止和除封印日期例。
從之
○是月。
河東鹽政李質穎奏河東姚暹渠。
前薩哈岱奏準。
令南北堰居民。
每年出夫挑浚渠底淤墊。
給發半價。
事屬創始。
民力難支查姚暹渠三年輪修例支銀五千兩請将輪修改作歲修即将三年輪修之項。
分作每年修浚之需。
報聞
○甘肅巡撫常鈞奏甘省倉糧。
向貯米麥谷豆四色遇借給耔種口糧等項。
各照原借色樣徵還但甘省種植又有<麻木>子一種。
民間種食者多價與粟谷相等。
而有<麻木>無谷者。
情願以<麻木>抵谷。
地方官因違例不準抵交。
民多未便請令通融交納除米麥豆仍各收原借本色外。
其原借粟谷一種。
聽民以<麻木>抵交。
至下年借出<麻木>子。
有欲以粟谷還倉者亦聽從之
○雲貴總督吳達善奏滇省湯丹碌碌廠采銅上年奏準。
每百斤加銀四錢。
該二廠每年辦銅六七百萬約需加價銀二萬六七十兩。
于本年加卯鑄息内支給外。
即将前年存積餘銀四萬兩。
逐漸添補。
查自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奉文加價起。
至本年八月止。
未滿一年。
共辦獲銅七百二十餘萬斤。
是将來加卯年息及前年存積餘錄心不敷加價之需請于東川新舊二局爐内。
本年冬季。
每旬每爐。
加鑄半卯仍于銅本内借支鑄本。
鑄出錢文。
照例以一千二百文作銀一兩。
扣解道庫。
除歸還借款。
及支銷經費外。
計一季可獲息銀一萬一千九百餘兩。
以備來年加價之需。
将來每年冬季。
應否加鑄。
屆期随宜辦理。
從之。
卷之六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