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九年。
甲申。
正月。
戊辰。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據成衮紮布奏稱、科布多參贊大臣。
有辦理屯田等事。
一遇出差。
無人承辦。
請照烏裡雅蘇台例。
出派辦理糧饷章京一員。
着照所請。
交軍機大臣揀員奏派
○己巳。
軍機大臣等奏、升任湖南巡撫陳宏謀奏稱、在京部院封印後。
于外省文移。
概不收閱。
請嗣後照常收文佥日。
緊要事用空白繕辦。
并請饬吏部遇咨佐雜等缺。
仍師正月铨選等語。
查向來封印後。
遇緊要事。
原系畫稿先行。
其尋常文移。
彙存提塘。
于正月十六日分送各衙門。
仍佥開印日期。
陸續辦稿。
從不緻有遲誤。
惟文移彙存提塘。
未為周密。
請嗣後封印期内。
無論緊要尋常文冊。
俱随時投遞各部院。
仍佥開印日期。
以次辦理。
至吏部铨選。
封印後所咨之缺。
如開印在正月二十日。
缺歸正月。
開印在正月二十一日。
缺歸二月。
行之已久。
未便更定。
從之
○庚午。
谕、朕于二月初二日禦經筵。
所有應行典禮。
着各該衙門敬謹豫備
○又谕、朕于二月初九日啟跸。
恭谒泰陵。
所有應行典禮。
着各該衙門照例敬謹豫備
○又谕、從前朝鮮國人。
有在内地強劫故殺等事。
将伊等審明定罪。
解回監禁。
勾到後即在彼處正法。
但彼處實系正法與否。
無憑可查。
着傳谕舍圖肯等。
嗣後朝鮮國人。
如有強劫故殺等案。
罪應斬決者。
不必解回本國。
即于内地正法。
但行知該國可也
○兩江總督尹繼善議奏、升任湖南巡撫陳宏謀條奏硝磺事宜。
經部議準。
令江省将購自山西磺觔。
改買楚磺。
至本省産硝。
照湖南設廠官收。
令鄰省赍價赴買。
以杜民間私售等語。
查江南豐、沛、蕭、砀、邳、等州縣。
及鳳、颍、二府各屬。
俱有産硝之處。
均請如湖南設廠官收。
轉供營匠需用。
如遇有窩囤私販。
地保不報。
一體治罪。
并令地方官于要隘處。
撥役輪巡。
惟近因産薄價昂。
請令産硝州縣。
動支公項。
照時價收買。
于營匠硝觔内通融辦理。
試行一二年。
酌中定價。
再産硝既屬無多。
其敷本省需用與否。
尚在未定。
難供鄰省采辦。
又江省所購楚磺。
既不及西磺成色。
腳價亦較多費。
請仍其舊。
下部知之
○辛未。
谕曰、李侍堯摺奏、原任總兵吳宗甯。
被參解任赴省。
用小刀自紮身死。
與近立遊金略竟同一轍。
其事深駭聽聞。
不可為訓。
專阃大員。
幹犯憲典。
即自知罪在難逭。
亦當束身伏法。
明正王章。
何得聽其乘間自戕。
幸逃顯戮。
況吳宗甯原參之款。
勒派短價。
将來谳定時。
比之侵貪重辟。
其罪或尚不至于死。
又豈應防範疎虞。
使罪案未明。
遽以自盡颟顸了事。
此皆該督撫等因循故習。
遇此等參案。
但以派委道府。
或參遊副将中途護解。
便可自為卸責。
殊不知該犯曾膺節鎮。
委員職銜雖大。
未必即能受其籠絡。
及至檢制不同。
事後嚴行參處。
揆之該解員。
其情轉不無屈抑。
非該督撫之責而誰責耶。
且此等狡點之徒。
詭計苟免。
何所不有。
此時所雲輕生自刎者。
不過憑地方有司及解員查驗具報耳。
伊等既不能力護之使不自刎。
又安能深察之使不為奸。
設有意外借屍兔脫情事。
更複何從究诘。
在督撫等、既不過據報率登奏牍。
并未及親身檢視。
而朕又何從據奏而信之乎。
此事于官常國法。
所關綦重。
副後凡遇此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