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除給由京移駐滿兵外。
尚餘若幹間。
請給每年随圍之侍衛、拜唐阿居住等語。
此項房屋。
與其空閑。
莫若給侍衛、拜唐阿居住。
既便當差。
又可省費。
着交瑪瑺派人看守。
毋使坍廢。
俟朕至熱河備用
○丁亥。
祭先師孔子。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谕曰、福鼐駐藏辦事。
業經三載。
着派副都統阿敏爾圖、前往更換
○軍機大臣等議覆、察哈爾都統巴爾品奏稱、察哈爾自乾隆二十六年設都統。
副都統。
但統以張家口官兵。
未議添設。
額已短少。
而支給分例。
俸饷外并無馬乾。
亦不敷當差之用。
查右衛額兵三千七百有餘。
既多于察哈爾。
差事又輕。
其分例俸饷馬乾并放。
請撥右衛前鋒一百。
馬兵七百。
養育兵。
步兵各二百。
匠役二十。
并應得糧饷馬乾。
移駐張家口。
而馬兵七百内。
移實兵四百。
其三百俟右衛出缺裁去。
補以張家口閑散。
以張家口現設之四品總管。
作為新設協領。
現設之防禦。
骁騎校。
改為新設之缺。
不必盡由右衛移駐。
兩處官員分例。
各暫仍舊。
俟右衛出缺裁汰。
再給以右衛應得之數。
所移員缺。
及随總管之筆帖式。
由此處官兵補放。
移兵并建瓦房居住。
均應如所請。
惟存右衛三百兵内。
出缺盡以張家口須散充補。
于右衛尚有不便。
應仍于三缺留一。
從之
○輔國公彌什克故。
以其子貢楚克劄布、襲爵
○戊子。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以奉恩将軍弘時、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己醜。
遣官祭關帝廟
○谕曰、觀保着調補兵部侍郎。
其吏部侍郎員缺。
着旌額理補授。
旌額理未到京之前。
着阿永阿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内地絲觔綢緞等物。
價值漸昂。
經禦史李兆鵬等先後條奏。
請定出洋絲觔之禁。
以裕民用。
乃行之日久。
而内地絲價。
仍未見減。
而且更貴者有之。
可見生齒繁衍。
取多用宏。
蓋物情自然之勢。
正如從前議免米豆關稅。
而糧價如故。
可為明驗。
況聞出洋絲觔。
本系土絲。
及二三蠶粗糙之絲。
非腹地綢緞。
秘須精好物料可比。
徒立出洋之禁。
則江浙所産糧絲。
轉不得利。
是無益于外洋。
而更有損于民計。
又保如照舊弛禁。
以天下之物。
供天下之用。
尤為通商便民乎。
前<?口英>咭唎等國。
織纴不供。
已特旨準其酌帶配用。
而伽喇巴等處。
近複援例懇請。
現敕部臣定議。
該督撫等熟悉地方情形。
着傳旨令其悉心體察。
應否即行開禁。
并海洋商船所配粗絲。
應否仍酌定章程。
及如何設法稽查。
以杜影射侵漁等弊之處。
俟妥議具奏到日。
候朕明降谕旨
○禮部議覆、浙江學政錢維城奏稱。
前福建學政紀昀條奏生童試卷。
照鄉會試例。
自寫塗注字數。
經部議準。
惟查生童試卷。
并無謄錄。
既不慮有改竄。
且教官受卷時。
學政當堂眼同。
勢難滋弊。
行之轉多窒礙。
請停。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山西巡撫和其衷奏稱、河東鹽池圍牆一百二十裡。
設鋪三十六。
鋪設弓兵一。
尚有不敷巡緝之處。
請于運城。
平垣。
二營撥兵六十。
添駐輪巡。
仍責成該管都司守備稽查。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奏、查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犯。
其妻子綠坐。
律止拟流。
原以所殺止于三人。
而其子或在三四人以外。
自未便概予骈首。
然此等兇惡遺孽。
竟與尋常軍流等犯同科。
亦不足以昭允當。
請嗣後将此等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