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之犯。
除同謀加功。
及有别項情罪者。
仍照本律定拟。
此外不分年歲老幼。
人數多寡。
俱發伊犁等處。
給駐防索倫等兵為奴。
載入例冊行。
從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伊犁官員。
皆給半俸。
兵丁每月支錢糧一兩。
熱河官員。
向例按其職銜。
減一等給與半俸。
今令伊等移駐伊犁。
應與現在伊犁者一例。
着加恩準支半俸。
不必減等。
至兵丁在熱河時。
支錢糧一兩五錢。
此時甫經移駐。
未免生計尚艱。
着仍照原數。
并給孳生牲隻。
俟将來缺出挑補之人。
方照察哈爾。
厄魯特兵丁例。
月支錢糧一兩。
烏勒登到彼時。
即明白曉谕。
仍交明瑞等、遵照辦理
○大學士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劉統勳奏、纂修記注。
除内閣副本各檔。
及六科正本。
仍照例咨領摘錄外。
其各部院上年事件。
請于次年開印後。
造冊送館。
以杜吏胥疎略延緩之弊。
從之
○吏部議覆、湖南布政使來朝奏稱、州縣遇上司批審之事。
遲延不結。
該上司亦不即參辦。
往往别滋事端。
請嗣後凡上司批審之事。
即責成該上司督催。
逾限詳報督撫。
督撫按季彙咨。
如逾限至五案以上。
及經年不結者。
特疏題參。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山西布政使文绶奏稱。
向來巡撫陛見升調。
凡無總督省分。
将撫篆交藩司護理。
落司本任。
不另委署。
撫藩既系一人。
詳覆均出已見。
究不若撫藩分任。
各有專責。
請嗣後遇藩司暫護撫篆。
其藩司即另委臬司及道員署理。
則彼此既可核正。
而體制亦覺相宜。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兩廣總督蘇昌等奏稱、粵省本港商船出洋。
請照外洋夷商之例。
準其配帶絲觔等語。
查夷商配帶絲觔。
系出特恩。
非商販所得援照。
應酌量準其配帶出洋易銅。
以資内地鼓鑄。
至如何立法辦理。
令該督等詳細議奏。
從之
○兵部議覆、禦史王绂奏稱五城時有竊案。
營弁坊官均應晝夜巡緝遇案彼此協拏。
而專汛武職。
向無應得議叙處分。
請照文職例。
一并酌定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汛弁能于二參限内。
獲賊二名。
紀錄一次。
每二名以次遞加。
如限内五案以上。
未獲一名。
降一給留任。
十五案以上。
未獲一名。
降一級調用。
能獲一二名者免議。
庶武職亦知所勸懲。
并令步軍統領于年終彙冊送部查核。
至限滿緝拏之案。
亦令年終查其已獲未獲案數。
分記功過。
從之
○禦史秦黉奏、近例漢講官缺出。
将翰詹人員通行開列請簡。
查編纂記注。
責任綦重。
似未可雜用新進。
請嗣後或充或署。
帶領少詹學士以下等官。
及俸深編檢十員。
引見欽定。
得旨、着照所請行
○翁牛特達爾漢頭等台吉親達瑪尼無嗣。
以原任台吉拜桑三世孫綏和圖襲職
○予故紮薩克貝勒品級貝子巴雷珠爾。
緻祭如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吳達善查奏蔡蔔年揭參布陸禮一案。
因布陸禮備船接遲。
責打外委。
并勒令布陸禮跪門各情節。
俱與布陸禮在京所供相符。
其為挾嫌無疑等語。
在布陸禮粗率任性。
将祖姓千總改為章姓。
其事甚屬可笑。
不宜複膺外任。
布陸禮着照部議所降之級。
留京以旗員補用。
至蔡蔔年以迎接細故。
勒令跪門。
旋複挾嫌參奏。
假軍政以洩私憤。
其為副将已狂妄若此。
何以堪專阃之任。
蔡蔔年着解任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達善奏、升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