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難從容歸補。
但念甫經遷移。
力量猶或不足。
不妨稍為展期。
以示體恤。
着傳谕楊應琚現在整裝之始。
祇應不動聲色。
照常辦理。
将此交與伊犁将軍。
酌量伊等移駐二三年後。
其力可以坐扣時。
令其奏明請旨。
分年扣補。
并已有旨谕明瑞矣
○以江西驿鹽道何逢僖、為湖南按察使
○癸卯。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熊學鵬奏稱、浙江白糧項下各款錢糧。
但有奏銷限期。
無地方官催徵不力處分。
往往任意延緩。
請照兩江徵随漕行月錢糧例。
于十月内完解六分。
解不足數者指參。
展限未完。
以次遞處。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署福州将軍副都統長保奏稱、嗣後福州協領缺出。
請于八旗佐領内。
通行保送。
不必但于本翼揀選等語。
查駐防滿洲蒙古漢軍協領。
例應由本翼應升人員揀選送部。
如于八旗通保。
既乖定例。
亦覺偏枯。
應請仍于本翼揀選。
如本翼不得其人。
再由八旗揀選保送。
八旗無員可保。
即咨部由京請簡。
從之
○工部議覆、浙江巡撫熊學鵬疏稱、蕭山縣境内孔家埠、漁浦街二處。
當上遊山水頂沖。
兼遇海潮逆流湍激。
塘外漲沙日坍。
水逼塘根。
請照海甯塘工。
用竹簍貯石堆疊。
應如所請。
從之
○甲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據馮钤奏、田州土知州岑宜棟。
于東蘭州徭人蒙總迍等糾衆劫殺一案。
能相機設法。
搜獲多犯。
甚屬勇往出力等語。
岑宜棟着交部議叙。
其協同緝拏之在事文武各員。
并着該撫查明分别獎賞。
以示鼓勵。
尋議。
岑宜棟應議叙加一級。
得旨、岑宜棟以土知州奮勉緝犯。
甚屬可嘉。
着加恩準其加二級。
以示鼓勵
○署理宗人府事務和碩諴親王允秘奏、騎射清語。
為滿洲舊業。
宗室等尤當勉力學習。
臣驗試襲職章京。
大半生疎。
皆由王貝勒貝子公襲封章京品級時。
例祇将嫡子承襲。
如無嫡子。
始于庶子内以居長者承襲。
因此嫡子恃有一定。
庶子又因無分。
均不用心勤習。
迨襲職後愈不知勉。
若不略為變通。
則積習日下。
皆至庸孺無能。
查八旗襲職之例。
不論嫡庶。
惟以長子承襲。
如長子庸劣。
家譜内以不堪入選聲注。
即于衆子内揀選帶領引見。
令其承襲。
請嗣後王以下奉恩将軍以上。
子嗣年已及歲者。
仍照例考試。
封以應得品級外。
倘遇缺出承襲。
交管理宗人府事務之王公等。
不論嫡庶。
惟将人去得。
長于騎射清語者。
揀選數人。
注明嫡庶。
帶領引見候旨。
再年未及歲之章京等。
并請入宗學習騎射清語。
俟及歲後考選當差。
如學藝平常。
給半俸留學。
一二年後再加考驗。
如尚無長進。
即參奏出缺。
另于伊等弟兄内揀選承襲。
得旨、此奏是。
如所議行
○理藩院奏、科爾沁親王色旺諾爾布旗内。
原任輔國公拉裡達之公爵。
應否準其承襲。
得旨、拉裡達之公。
其從前承襲。
原非軍功效力所賞。
因随朕于内廷。
圍場。
行走多年。
朕特恩予封。
非軍功封爵可比。
額苗哲依。
着承襲一等台吉。
伊若能奮勉。
朕仍可以施恩
○以武備院卿五霖。
為内務府護軍統領。
仍兼武備院卿
○乙巳。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遣官祭賢良祠
○刑部奏、查誣告律内。
如所誣并非斬絞罪名。
其被誣本人。
因拖累拷禁緻死者。
律無明文。
是以條例内。
比依誣告人因而緻死随行有服親屬拟絞。
但以被誣之人。
竟比之随行有服親屬。
實未妥協。
請改為誣告人因而緻死。
被誣之人。
委系平人。
及因拷禁身死。
或将案外之人。
拖累拷禁緻死一二人者。
均拟絞監候。
其比依随行有服親屬數字。
全行删節。
從之
○丙午。
改鑄奉天錦州理事通判關防。
為管轄興京等處理事通判關防。
從府尹耀海請也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奏、量銅船運京。
遇有封閘封峽起剝等事。
例限不在扣算之内。
而其情實所時有。
請嗣後令該督撫查明取結咨部。
準其扣除。
至守風守水。
舊例均未議及。
或遇風信陝發。
水勢暴漲。
必令冒險前進。
于運銅所關甚重。
亦請令該督撫确查咨部扣算。
再滇銅運抵北河。
起剝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