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并荊州衛、勘不成巡地畝額賦如例
○是月。
江西巡撫輔德奏、豐城河道。
在附省章江之南。
當吉安、贛州、南安、臨江、袁州、五府之沖。
其極險石堤土堤。
均已改建修築。
此外次險土堤段落。
亦須均改石堤。
惟一時經費浩繁。
應于每年水涸農隙之時。
将殘缺土堤。
加培完整。
撙節辦理。
計各項歲修餘銀。
歲可得二千數百金。
足敷改築石堤三四十丈。
即派員承修。
陸續改築。
或舊石堤遇有鼓裂。
将酌改石工。
緩俟下屆興修。
次第籌辦。
得旨、如所議行
○大學士閩浙總督楊廷璋、福建巡撫定長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衙署。
勢極低窪。
礙難栖止。
查附近之石獅街。
民稠商聚。
地方更屬适中。
請将該同知移駐石獅。
實于官民兩便。
舊基舊料估抵外。
需費無多。
毋庸動項。
得旨、如所議作
○河東河道總督葉存仁奏、魚台汛獨山湖東堤。
被河波沖激。
土坍石動。
經前河臣張師載奏準。
将坍卸最甚之一千一百餘丈。
照西堤修砌碎石。
惟土心未填。
土頂未築。
碎石仍。
屬無靠。
當谕承辦之員填築竣工。
此外續被湖浪撞掣處。
又有一千數百餘丈。
應一律砌石簽樁。
并将土心土頂。
在近湖水淺處。
撈土填築。
又滕汛朱姬莊迤北西岸堤工。
臨河均系土戗。
經張師載奏準。
改砌碎石一百丈。
今查尚有八十丈。
亦應修砌碎石。
上加海漫。
三處均系急工。
應在汛前趕辦完竣。
報聞
○又奏、東省下河廳屬。
向祇額設淺夫。
并未設有河兵。
前河臣張師載奏準。
于運捕泇三廳内。
共撥河兵四十。
專駐下河。
自此下河遇簽樁下掃等事。
有常川河兵可用。
而淺夫時在工所目擊。
亦多熟谙。
惟是所移河兵。
多系運捕泇三廳内土着之人。
距下河五六百裡至八百餘裡不等。
既不能攜帶眷屬。
其饷銀又不足供兩處養贍。
未免苦累。
請嗣後遇運捕泇三廳有應補拔兵糧。
仍将下河之兵。
挨次撥回本汛頂補。
所遺下河兵缺。
即以淺夫選充。
并請如河兵例。
亦準由守拔戰。
俾有進身之階。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衛河遇伏秋雨水盛行。
恩縣以南至臨清。
館陶等州縣。
全賴堤埝捍禦。
查堤埝形勢太陡。
亟應加幫埝根。
使其底寬頂窄。
惟上河下河兩廳所屬河道。
共長五百餘裡。
計兩岸即一千餘裡。
若一律幫培。
工程浩大。
應将河勢兜灣。
頂沖受險之處。
今歲先行加幫如式。
并将斷缺卑窪者。
一并修補。
期于伏汛前完竣。
其河形直順。
岸高水平段落。
緩俟下次遞年加修。
得旨、覽奏俱悉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甘省連城。
紅山。
古城。
渠馬莊。
四土司所屬地方。
上年夏秋旱霜成災。
土民向不輸納正賦。
例無赈恤。
今各該土司。
援乾隆二十四年持恩。
請借耔種。
及三個月口糧。
并聲明二十四年借過耔糧折色銀。
緣二十八年複災。
尚未全完。
請将新舊借項。
俱俟二十九年麥熟後。
分作三年帶徵。
查明實在缺乏戶口。
每糧一石。
折銀一兩。
委員會同各該土司按戶散給。
得旨、如所議行
○又覆奏、前任甘肅布政使吳紹詩。
以上年甘涼等處偏災。
奏請興修張掖等八州縣廳城垣。
以王代赈。
當饬司道查勘。
内惟鎮番縣城。
議請緩修。
其張掖、永昌、高台、碾伯、撫彜、隆德、泾州、七處。
共需銀二十二萬八千餘兩。
且各該處被災較重。
均應動項興修。
俾災民藉資糊口。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鎮番鄰近邊塞。
今東西北三面。
内外砂與城齊。
幾無城垣形迹。
先富勸民刨運砂土。
于近城處種柳成林。
俟足禦風砂之後。
始可徐議修葺。
至鎮邑貧民。
自可赴永昌等縣。
就近傭工。
得旨。
此法甚善。
宣化府城。
已得其利。
宜亟力行之
○署貴州巡撫劉藻奏、水城廳、威甯州、兩處年辦廠鉛甚多。
向由該廳州雇馬馱運永甯縣水次。
惟相距各十有餘站。
路遠鉛多馬。
易疲斃。
每于畢節地方另雇接運。
而該處非其管轄。
呼應不靈。
查水城、威甯、畢節、皆大定府所屬。
請嗣後令水城、威甯、将不能徑達永甯鉛觔。
運至畢節。
交大定府接收雇運。
至永局交兌事宜。
并在路未到之鉛。
統令該府經管督催。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七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