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差者不遣外。
其餘二十五人。
準其移駐。
惟自京起程。
不無需費。
請酌量給以應得俸饷。
餘至熱河補給。
并交兵部辦給車輛。
其長途押送之大員烏勒登。
請給俸一年。
借俸一年。
給馬十三。
駝三。
月給鹽菜銀十二兩。
跟役十四人。
各給鹽菜銀五錢。
賞銀二兩。
事竣馳驿回程。
報聞
○刑部奏、律有期親尊長毆卑幼至笃疾勿論之條。
伏思尊長若止依理訓責。
及因事互毆。
邂逅緻傷。
自應依律勿論。
若尊長挾有嫌隙。
故将卑幼緻成笃疾。
此其傷殘骨肉。
與邂逅緻傷回殊。
律例向無分别治罪明文。
往往有明知可以勿論。
有心殘害者。
請嗣後将挾嫌毆卑幼至笃疾者。
如兄、姊、照毆死弟。
妹、杖一百流二千裡例減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伯、叔、姑、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毆死侄、侄孫、外孫、杖一百徒三年例減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不準仍照律勿論。
從之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臣于上年十二月内。
奏覆伊犁茶封。
如數運往。
其茶價于該處官兵鹽菜銀兩内扣抵一摺。
于本年正月十六日。
奉到朱批。
此系有益官兵之舉。
但官項雖多節省。
而陳茶變價。
較此為如何。
所奏尚未明晰也。
查向來甘商交納官茶。
如遇庫貯過多。
即徵折色。
每封折價錄三錢。
若庫貯無幾。
仍徵本色。
自乾隆七年議徵本色。
至二十四年。
積至一百五十餘萬封。
陳陳相因。
易緻黴浥。
續經奏準調劑茶務。
或搭放兵饷。
或招商售變。
亦以三錢為率。
現在新疆需茶甚多。
将官茶運往搭支。
亦照内地每封扣銀三錢。
并将腳價攤入茶本。
于官兵鹽菜銀内扣還。
較買自商人。
實多減省。
是官茶運至新疆各處。
除應扣腳價外。
其應扣茶本。
亦系每封作價三錢。
與内地搭放售變。
均屬一例。
但内地系零星銷售。
而新疆各處。
系成總發運。
且使遠駐官兵。
同沾利益。
免受居奇。
較内地陳茶變價。
大有裨益。
報聞
○蠲直隸乾隆二十八年分。
蔚州被雹災地一百八十八頃七十八畝。
萬全縣被旱災地六百一十四頃四十六畝。
應徵額賦十之一
○庚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辛亥。
谕曰、大學士來保、前因患病辭職。
已降旨令其善為調理。
不必解任。
原因内閣地清事簡。
非專職六曹者。
有必需畫諾佥行之事。
自可無庸開缺也。
今閱禮部本内。
仍列兼管銜名。
此則事近空文。
殊非名實相副之義。
倘該部事件。
來保并未寓目。
固不應率爾與名。
如恐以奏牍徒列虛銜。
而令在家調攝之人。
每事必一一關白。
又豈朕體恤老臣至意。
所有來保兼管禮部及各處。
俱無庸列銜。
俾于大學士任内。
安心頤養。
副朕優眷
○又谕曰、劉藻摺奏、貴州大計。
應于本年三月補行。
但新任撫臣圖勒炳阿。
約于二月始能到任。
若不先期趕辦。
勢必又請展限。
現在應舉應劾人員。
與督臣吳達善會商。
秉公填注考語。
即行具題等語。
向來外省大計。
督撫等于接替交代時。
後任既以受事未幾。
聲明展限。
而前任又因受代将來。
辄行委卸。
甚乖急公之道。
該撫劉藻。
于圖勒炳阿未到之先。
即将補行大計。
先期迅速趕辦。
于激揚大典。
不緻稽延。
封疆大臣。
能如此實力奉行。
官事何難整頓。
所奏深可嘉尚。
劉藻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兵部奏、查直省驿站奏銷。
臣部先将冊開新收銀兩各款。
行查戶部。
與地丁冊造數目相符。
然後核算具題。
戶部奏銷地丁。
亦将驿站款項。
行查臣部。
近來驿道奏銷驿站。
藩司奏銷地丁。
但各沿舊式。
聲叙不清。
輾轉行查。
一時難結。
請嗣後驿道奏銷驿站。
将動支藩庫地丁。
及借支協撥等銀各若幹。
于新收項下詳細注明。
藩司奏銷地丁。
亦将撥給驿站各項。
逐一載入。
則兩案核對易符。
可省往返駁诘。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盧文弨。
充日講起居注官。
編修謝墉。
署日講起居注官
○豁江西德化、彭澤、二縣。
坍塌濱江屯地田頃七十八畝有奇額賦
○蠲湖北沔陽、天門、二州縣、并沔陽衛、乾隆二十八年分、被水災地應徵額賦十之一。
緩文泉、潛江、荊門、江陵、監利、竹溪、東湖、興山、利川、來鳳、十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