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
既不準出洋。
勢不得不充雜于頭蠶好絲之内。
一體售賣。
于民間組織。
尤多未便。
且<?口英>咭唎。
伽喇巴等國。
俱先後以織纴不供。
懇請賞給貨買。
俱已特旨準其酌帶配用。
是外洋諸國。
取給于蠶絲者。
正複不少。
亦宜一視同仁。
曲為體恤。
現在新絲将屆收成。
所有出洋絲觔。
即着弛禁。
仍遵照舊例行。
其中各省情形。
或微有不同。
應如何酌定章程。
及設法稽查之處。
俟各該督撫奏齊時。
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尹繼善等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雁平道張耀曾。
以俸滿來京引見。
已有旨令其回任。
該員久任監司。
平日居官如何。
及辦理地方一切事務。
是否妥協之處。
明德向在晉省。
必能深悉。
即和其衷到任以來。
于該管道員才具摻守。
亦必體察有素着傳論該撫等。
即行據實具奏
○大學士九卿議奏、嗣後俸滿教職。
除分别保題休緻外。
其應行留任人員。
請令督撫學政核其年力才具。
堪以策勵者。
列為勤職。
僅堪司铎者。
為循分供職。
咨部注冊。
俟再滿六年。
其勤職中有堪膺民社者。
準其保題。
如照常奮勉。
仍為勤職。
少次于前。
改為循分供職。
循分供職中。
有較前奮勉者。
準拔置勤職。
如照常辦事。
仍為循分供職。
若才力衰庸。
即令休緻。
每遇六年。
均照此甄别。
免其送部引見。
再年逾七十以上。
衰邁者多。
如有精力尚健者。
祇準展限五年。
概令休緻。
從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雲貴總督吳達善奏稱、向隸永昌府之耿馬土司。
赴府計六百三十裡。
始入内地。
如取道順甯府之雲州地方。
至内地止四百五十裡。
又隸永昌之孟連。
猛猛二土司。
亦距順甯為近。
均請改隸順甯。
其向由永昌徵額。
一并改歸。
耿馬土司一切事件。
向報迤西道。
由道移司。
請嗣後遇緊要邊情。
報永順鎮道。
暨順甯府會商速辦。
常行事仍報迤西。
兼報順甯府備案。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刑部奏、查律例因奸害命治罪各條。
固已周備。
惟奸夫奸婦因事敗路。
相約同死。
有奸婦逼令奸夫買藥同飲。
及逼令持刀割死。
而奸夫或因人救傷輕得生。
并有已經緻死奸婦。
而私行潛逃者。
其奸夫作何分别治罪。
律例并無專條。
外省定拟。
往往輕重參差。
請嗣後凡商謀同死。
如将奸婦緻死。
而奸夫并無自戕傷痕。
同死确據者。
核其實情。
各拟本律。
不得但因同死虛供稍貸。
若确系業經自戕。
或因人救傷輕未死者。
将奸夫照犯罪時雇人傷殘。
因而緻死。
減鬥殺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另有拐逃别情。
酌拟從重。
從之
○又議覆、左副都禦史羅源漢奏稱、近來州縣自理詞訟。
如戶婚田土細事文卷。
審斷後不黏連钤印。
辄行發房。
日久或遺失不全。
或抽換舞弊。
遇舊事複發。
往往查檢無據。
别滋訟端。
請嗣後将呈詞供勘。
概領黏連成帙。
钤印存案。
應如所請。
并令州縣加結造入交代。
且嚴定處分。
如不黏連卷宗。
降一級留任。
黏連而不钤印。
罰俸一年。
因不黏連钤印。
緻有抽換等弊。
降二級調用。
内外審理詞訟衙門。
均一體遵照。
從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疏報、乾隆二十八年。
開墾順天、永平、宣化、三府并遵化州屬。
熟荒地六十二頃四十八畝。
順天府屬旱地六十九畝。
正定府屬水地二頃七十畝。
薊州老荒地四頃三十七畝。
宣化縣河灘荒地一十五頃六十三畝。
各有奇。
分别升科
○壬申。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浦城縣民關良微妻夏氏
○癸酉。
軍機大臣等奏、上年原任将軍福增格奏、請開除福州另記檔案兵一千。
揀補由京派往之人。
查福州駐防兵。
原以五百人為一隊。
如将由京撥兵一千。
仍以五百人按隊前往。
勢須派員押送。
事涉紛繁。
請以二百五十人為一隊。
交該處來京便員帶往。
再此項一千原額内。
有步甲二百名。
專充堆撥巡更差使。
原奏留于末隊出旗。
今據将軍明福奏稱。
若留後開缺。
則前三撥到福京兵。
俱得挑為前鋒領催馬甲。
盡以末隊中二百人挑補步甲。
未見平允。
前據署将軍副都統清保奏請于四隊内。
均勻挑捕。
自較得宜。
惟現由鄭家莊已派二百八十人。
其原食錢糧。
俱優于步甲。
如到彼轉行裁減。
亦礙難辦理。
應交該将軍。
将此項二百八十人。
仍補前鋒領催馬甲。
其步兵二百。
于下次所遣兵額内。
交該部八旗。
酌選閑散餘丁。
遣往充補。
從之
○參贊大臣納世通奏、喀什噶爾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
原系布拉呢敦。
霍集占。
信用之人。
因大兵臨城。
始行降附。
每今屬人直外藩貿易。
漏洩内地事務。
又據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告稱、回人噶帕爾。
往霍罕貿易。
與彼處買賣頭目拜默特等、言及前年為阿濟比之事。
大臣遣使索還侵地。
阿布都喇伊木。
密遣親信屬人哈勒默特。
私向額爾德尼雲。
此次内地人來。
專為阿濟比遊牧。
并未帶有兵馬。
爾不必遠迎。
若索取侵地。
不妨應允。
将來給還與否。
再為商酌等語。
又詢之阿奇木伯克素勒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