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亦稱其人難信。
臣等查阿布都喇伊木。
生性奸詐。
其親屬頗多富足。
及現為伯克頭目者。
又其婿墨墨氐敏。
于邁喇木。
呢雅斯叛案内。
即已有名。
亦非案靜之人。
今或令阿布都喇伊木。
與阿克蘇伯克薩裡對調。
或發往伊犁。
同茂薩辦事。
庶不緻滋生事端。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入觐之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據參贊大臣納世通指名參奏。
着派侍郎五吉。
馳驿前往審訊。
仍寄知經過各處大臣。
俟阿布都喇伊木到時。
即行拏問。
并其跟役。
交侍衛讷蘇、會同看守。
五吉到時。
曉谕回衆人等。
阿布都喇伊木。
因有事被參。
是以押赴阿克蘇質審。
與爾等無沙。
再納蘇帶阿布都喇伊木赴阿克蘇。
沿途務須嚴加看守。
勿令知覺自戕。
又谕曰、阿布都喇伊木。
歸附以來。
朕因将軍大臣等保奏。
加恩用為伊什罕伯克。
北來京入觐。
已悉其人居心叵測。
如噶岱默特所告。
其言果實。
豈可仍行調補。
應從重治罪示衆。
适詢問永貴。
亦言其人難信。
即應辦理。
又詢之拖穆齊圖。
據奏稱、伊至霍罕。
額爾德尼并未遠迎。
則情節相符。
若不從重治罪。
不足以示懲創。
着五吉帶領拖穆齊圖。
往阿克蘇會同納世通審訊具奏。
納世通奉到此旨。
計五吉等将到。
即将應行詢問回人。
帶至阿克蘇對質。
如情罪屬實。
阿布都喇伊木、着即正法。
仍降旨曉谕衆回人。
我大國之例。
凡私将内地事務。
漏洩與外藩者。
其罪即同反叛。
妻子亦應從坐。
因阿布都喇伊木。
新經歸附。
将其家口免死。
查明解京。
至墨墨氐敏。
亦不可留于彼處。
着傳谕納世通。
俟辦理阿布都喇伊木後。
與噶岱默特酌議。
再行解京辦理。
此外如有黨惡之人。
一體查明解送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閩海關有陋規番圓。
各衙門朋分收受一案。
因命舒赫德等前往查辦。
并有旨傳詢楊應琚。
福增格。
令其據實具奏。
旋據楊應琚覆奏、伊在閩年餘。
實無其事。
今福增格奏到。
則稱進口出口船隻。
向有汛地兵役巡哨人等挂号紙筆飯錢各費。
尚有相沿未盡之陋規。
此外并無抑勒侵分之事等語。
前黃仕簡所奏。
及海關有各衙門朋分銀兩。
為數累累。
自當徹底根究。
今楊應琚覆奏、并無其事。
在伊或離閩省日久。
至福增格甫經離任。
且關務是其專責。
豈有全無見聞之理。
今因傳旨詢問。
伊心懷畏懼。
辄将向來巡哨人役尋常等費。
枚舉入奏。
此等陋規。
各關大率相同。
福增格尚且和盤托出。
如果有朋分之項。
諒不敢稍存隐諱。
看來此事不盡屬實。
現在楊廷璋陛見來京。
前曾谕舒赫德。
倘途遇該督。
不必宣露。
今既事涉疑似。
不妨面詢之楊廷璋。
轉可悉此中實在緣由。
而楊廷璋面告情形。
亦可知大半。
似更易于查辦。
可将此傳谕舒赫德。
并令裘曰修知之。
若楊廷璋已北上。
則不必緻信詢問
○又谕、據成衮紮布奏、移駐科布多一摺。
經軍機大臣議。
科布多現駐參贊大臣。
修城屯田諸務。
已足敷辦理。
至卡上諸事。
自應将軍管轄。
請令成衮紮布、仍駐烏裡雅蘇台。
其發往屯田兵丁。
請俟科布多修城事畢。
再行酌派等語。
烏裡雅蘇台。
系緊要之地。
糧饷馬匹牲隻甚多。
着成衮紮布不必移駐科布多。
如科布多尚需屯田兵丁。
亦可另行酌調。
不必派烏裡雅蘇台兵前往。
即傳谕成衮紮布等遵照辦理
○國子監奏、乾隆三年奏準。
先賢有子。
升配大成殿。
為十二哲。
應與諸賢一例稱子不名。
至今未經改書神牌。
請擇吉舉行。
并通行各直省學宮。
一體更正。
從之
○予故固山貝子羅布藏、緻祭如例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近聞各部院辦事。
惟司員說堂畫稿。
而各司筆帖式。
經年不得常見堂官。
其所熟悉者。
不過跟班數人而已。
筆帖式将來俱可升用司員。
若該堂官未經謀面。
遇有保題升用之處。
止以司官之言為憑。
于理未協。
該堂官自應于筆帖式内。
留心察看。
遇有堪以造就。
尚能辦事者。
時加訓勉。
以期有成。
嗣後各衙門司員說堂畫稿時。
并令筆帖式随同行走。
仍就各該處筆帖式人數多寡。
酌定班次。
輪流上堂識認。
則該堂官自可悉其才貝。
因材造就。
如有怠惰庸劣之員。
該堂官亦可随時參革
○又谕、暢春園、聖化寺等處。
皆系奉宸院管理。
而補放官員。
又系内務府帶領引見。
似此專管無人。
遇事互相推诿。
轉恐贻誤。
自應如圓明園。
靜宜園。
派員專管。
嗣後此等地方。
不必令奉宸院管理。
補放官員。
亦不必内務府帶領引見。
着為例。
今派四格、福隆安專管
○又谕曰、蘇昌奏、安南行劫匪船一案。
現在獲解審訊。
此案夷犯衆多。
若必須聽候部覆。
久羁關口。
恐有疎縱之虞。
請于審定确實後。
即先行正法等語。
外夷匪犯案件。
辦理原與内地不同。
該督既稱夷犯衆多。
羁禁日久。
恐有疎虞。
着照所請。
于定案後。
即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禮部奏、朝鮮國土兵金世永等六人。
殺傷披甲常德身死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