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副都統秦璜、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趙啟、對調。
署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博永、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紮什紮木素、對調
○丁亥。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方觀承參奏、大城縣知縣羅學旦。
經辦子牙河工程。
弊混克扣。
并勒取婪索各款。
請革職審拟一摺。
河工關系水利民生。
最為緊要。
羅學旦以承辦之員。
既不在工料理。
任聽縣丞短發價值。
以至民夫逃逸。
甚且縱令居民占種。
按畝索錢。
置民瘼利害于不問。
情罪重大。
與辦赈侵漁肥槖者何異。
此等非尋常劣員婪索可比。
非立予重懲。
不足示儆。
羅學旦着革職拏問。
嚴審定拟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輔德奏、參革安義縣知縣郭孫錦在監病故一摺。
雖該犯或系适當自斃。
未必盡出畏罪戕身。
然以濫斃無辜。
栽贓捏詳之官犯。
谳案未定。
典守者不知防範。
竟令幸漏刑章。
即經勘驗結報。
又焉知不與近日山東參革壽光縣知縣蕭應柱。
聞參自缢。
同一鬼蜮伎倆。
此風斷不可長。
夫有司不能奉法。
自幹吏議。
其在情款重大者。
自當束身歸罪。
自伏厥辜。
其事本非重譴。
原可不至于死。
甚至審屬子虛。
并可立予昭雪。
何緻一挂彈章。
辄圖乘隙自盡。
抗國法而長官邪。
司憲者竟爾因循膜視耶。
蓋由督撫等、平時姑息疎玩。
于此等劣員。
每謂一經參劾。
上司已無瞻徇。
而監守不嚴。
審拟不速。
往往釀成弛懈。
遂不得明正典刑。
而地方無識之徒。
未必不轉為官犯負屈。
或且重疑執法之苛。
是非封疆大臣。
以寬縱之習。
招嚴刻之尤乎。
此于官常刑法。
大有關系。
着傳谕各省督撫。
嗣後務應悉心饬屬防檢。
毋得甘蹈疎虞。
緻自取戾。
可于各省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刑部奏、原任同知朱藻。
應追各工核減銀兩。
行查各任所有無寄頓産業。
據江南等省取結咨覆。
止有直隸一省。
久經該旗行查未覆。
複經刑部查催。
仍複遲延。
請将總督方觀承交部察議等語。
朱藻之子朱騰龍。
現在監禁。
刑部專候直隸查明咨覆。
以便核辦。
且其在直隸有無赀産。
非甚難于訪查之事。
該督何以疊奉咨催。
竟爾遲延未覆。
殊不可解。
着傳谕方觀承。
一面速将朱藻有無寄頓咨覆該部。
一面将因何遲延緣由。
據實具奏。
尋奏、臣于準到部旗各咨後。
檄催七次。
據該司以各屬印結。
尚未送齊。
恐訪查不周。
緻有遺漏。
現在飛饬該司。
速行查明結報。
請将未經結報之司道以下各官。
送部議處。
報聞
○戊子。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素玉奏、各省将軍副都統。
挑取跟班兵丁。
隻準于本城挑取等語。
所奏尚是。
各省将軍副都統。
有管理一城。
有兼管他城者。
挑取跟班兵丁。
或于數百裡外兼管之處挑取。
兵丁等往來。
有誤操防。
且有不省者。
即于換班時。
别生事端。
均未可定。
其兼管處挑取兵丁。
着永遠禁止。
若将軍大臣等、因有事赴兼管地方。
臨時将彼處兵丁。
挑取暫充跟班。
尚無不可。
再各省駐防兵丁。
仍注明京師本佐領名下。
原使本佐領不至泯滅之意。
京師佐領更換。
不行知會。
以緻該省多有錯誤。
但知會時。
換一佐領。
即行文一次。
亦屬過煩。
着八旗每年年終。
該旗将本年更換之員。
行知各省。
永以為例
○庚寅。
吏部奏、大學士尹繼善、應否在議政處行走。
得旨、尹繼善着在議政處行走
○禮部議準、伯都讷副都統紮隆阿奏稱、伯都讷地方監獄。
應添設無俸從九品醫官一員。
照吉林之例。
由驿站官屯壯丁民人内挑補。
給與十二人口糧。
及藥價銀兩。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崇明縣民沈懷德妻王氏
○辛卯。
谕、向來督撫巡查公出。
攜帶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