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以山東濟甯等七州縣衛、瀕河地畝。
上年間有被淹之處。
業經降旨展赈。
其出借耔種等項。
應于本年麥熟後徵還。
現在該省春雨沾足。
二麥可望豐收。
但念民氣初複。
正資麥熟接濟。
着加恩。
将濟甯等州縣衛。
所有借給耔種。
俱緩至本年秋後。
再行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甘肅省續據題雲。
翻種秋禾。
複被偏災之金縣。
沙泥州判、環縣、靈州、花馬池等處。
雖經該撫照例赈恤。
恐民力尚不無拮據。
并着加恩。
照臯蘭等十九州縣之例。
加赈一個月。
該督撫等、其各饬屬實心經理。
務俾小民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丙戌。
谕曰、高晉奏、籌辦雲梯關黃河下遊情形一摺。
所見甚是。
已于摺内批谕。
雲梯關一帶。
為黃河入海尾闾。
平沙漫衍。
原不應設立堤岸。
與水争地。
而無識者好徇浮言。
或以上流清口洩水分數較多。
遇海潮盛時。
或不免意存顧慮。
因有子埝堤防之議。
殊不知清口暢洩。
其收利在下河州縣者。
不可數計。
至雲梯關附近。
不過阜甯。
安東。
二邑所轄地面。
以此衡彼。
其輕重大小。
不待智者而知。
即令一時偶值盛漲。
所侵溢者不敵百分之一二耳。
高晉當守其定見。
既知下遊之制防一切。
毋庸置議。
并可信清口之展放。
無難永遠力持。
于水利民生。
實為交有裨益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請升調縣令李如龍等。
另單所開參罰事件。
俱至二三十案之多。
或緣該員等地方繁劇。
任事多而挂誤亦易。
原屬情理所有。
但伊等平日。
如果系急公奮勉之員。
公事自應不緻意茸。
何以屢幹例議。
又緻積款累累若此。
着詢問阿思哈。
令将該縣等實在參罰委積緣由。
在彼在此。
确切查明覆奏。
尋奏、李如龍在豫十三年。
曾署遂平、新鄭、葉縣、宜陽、補阒鄉、調河内。
杜錫齡在豫八年。
曾署寶豐、襄城、原武、林縣、渭縣、嵩縣、補宜陽、調汲縣。
各有罰俸二三十案。
實因地方繁劇。
挂誤亦多。
該員等每年應得編俸。
已逐年扣抵。
其浮罰之俸。
例應其自行完納。
向不勒追。
以緻積款累累。
多未銷案。
臣請嗣後州縣罰俸。
除将每年編俸扣抵外。
浮罰之俸。
照例聽其自行完納。
如才堪任劇。
而參罰在十案以内。
方準升調。
現請升署開封同知之河内令李如龍。
請調河内縣之汲縣令杜錫齡。
如蒙允準。
即照此例。
令其補完銷案。
得旨、如所請行
○軍機大臣等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閩浙總督楊廷璋、兩廣總督蘇昌等奏、請弛絲觔出洋之禁。
江蘇省販銅官商船隻。
每隻許配二三蠶糙絲一千二百斤。
按照綢緞舊額觔數抵扣。
各屬出洋商船。
攜帶糙絲準以三百斤為限。
閩浙出洋商船。
每船配土絲一千斤。
二蠶糙絲一千斤。
粵省外洋商船二十三隻。
除定例準帶八千斤外。
每船再行加帶粗絲二千斤。
其頭蠶湖絲緞疋。
仍照舊禁止。
從之
○刑部奏、蒙古偷盜各犯。
向系改發内遣。
設有在配脫逃。
例無加調明文。
請嗣後此項逃犯。
照民人例分别加調。
原發山東河财者。
初次脫逃。
枷号一個月。
調發福建湖廣等省。
二次枷号兩個月。
調發兩廣極邊煙瘴。
至三次者。
枷号三個月。
仍發原處。
其福建湖廣等省。
以次調發。
至極邊煙瘴而止。
蒙古免死減軍。
在配脫逃者。
亦照民人例。
一體加調。
仍各分别次數。
枷責剌字。
并令拏獲之州縣。
究明逃後。
有無行兇為匪。
分别照例定拟。
再蒙古案内。
例應發遣之妻子。
其随從本犯者。
照例交與南省驿地當差。
其本犯已經正法。
妻子單行發遣者。
酌發南省駐防兵為奴。
至佥發遞送。
悉照例應緣坐犯屬之例辦理。
從之
○以署鑲白旗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