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圓明園
○刑部議準。
升任廣東按察使赫昇額奏稱、直省秋谳。
各州縣将應行解審人犯。
選撥衙役。
解省候審。
不足以昭慎重。
應請遴委妥員。
督同差役押解。
審畢後。
依舊解回。
倘有疎脫。
即将該員參處。
以專責成。
從之
○甲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等奏、查辦閩省廈門陋規。
有屬員為該督撫置辦貨物等因一摺。
已有旨令楊廷璋明白回奏矣。
摺内所稱楊廷璋。
除買燕窩呢羽外。
譚尚忠。
劉增。
為代買物件。
據開墊價四千餘兩。
又懷蔭布。
單開墊價二千餘兩各等語。
楊廷璋在京自雲。
置買物件。
實屬無幾。
并未有如許之多。
因令該督回閩。
自行就近核對。
其是否果系貼辦實數。
抑或屬員等、混行指開。
款證俱在。
無難立見分明。
楊廷璋即可将此項墊價。
實在多寡之數。
逐一詳質确實。
各該員自無能裝飾。
非若一面之詞。
難成信谳也。
着将此谕令楊廷璋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等奏、查訊廈門陋規實在情形一摺。
所叙緣起。
尚未合窺要。
此案查辦情由。
自應将前因黃仕簡參奏。
奉命前往查訊叙起。
方得辦案之體。
今摺首叙述詞語。
竟似朕有所聞。
差伊等赴閩。
特為訪查楊廷璋等而設。
仍難發鈔。
已令軍機大臣節改。
明降谕旨矣。
至楊廷璋定長之咎。
情節迥不相同。
楊廷璋現令屬員代買物件。
自有應得之罪。
若定長既訊無他故。
其咎止于失察屬員。
至總督即有代購物件之事。
巡撫亦無從逐一稽查。
豈能繩以袒徇同官。
不行舉劾乎。
則知伊等匆匆解其任為可笑矣。
又摺内将該督撫一例措詞。
轉似朕有曲護楊廷璋之意。
未免過于揣合。
殊失虛公之道。
各省督撫中似楊廷璋此等情事。
亦不能保其必無。
特事未舉發。
未便逆億吹求。
若一經發覺。
必核實查究。
予以應得罪譴。
斷不肯稍為寬假。
朕辦理諸務。
惟期事皆得實。
從未嘗豫設成見。
或緻畸重畸輕。
舒赫德等甯尚未稔知耶。
所以屢次申谕伊等者。
蓋為伊等所辦。
茫無頭緒。
不成政體也。
至楊廷璋前在京時。
曾奏代買之物。
并無如許之多。
所發價值。
數亦不符等語。
今摺内亦有查究底帳與原單不符之處。
現令該督回閩。
舒赫德等可就近詳悉核對。
不難立見分曉。
各道廳等、自無能複肆混供。
即楊廷璋亦不能稍存諱飾也。
軍機大臣所改摺底。
并着鈔寄閱看。
将此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準、伊犁将軍明瑞等奏、雅爾駐兵事宜。
一、派出屯田綠旗兵五百名。
請添派一百名。
除烏噜木齊。
派兵四百名外。
其二百。
由庫爾喀喇烏蘇三屯兵内抽撥。
此項兵。
應于冬春之交。
派大臣侍衛等帶領。
由齋爾。
擇雪少之路前往。
勤力耕作。
以餘暇築城。
務于兩年竣事。
其應給之車輛。
牛馬。
口糧。
耔種。
器具。
應自烏噜木齊、或伊犁備辦者。
如數豫備。
又伊犁之索倫兵六百名。
烏噜木齊之一百名。
應于明年十月換班。
令回遊牧。
但冬令雪大。
須待春草生時。
方能行走。
請即以此七百名兵。
防護屯田兵前往。
将來伊犁新派一千五百名兵到時。
再行徹回。
一、烏噜木齊。
庫爾喀喇烏蘇之察哈爾。
厄魯特。
三百餘戶。
原議移駐雅爾。
但綠旗兵行時。
正值雪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