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生羊隻。
難以牧放。
未便一同行走。
請量留幹練官一二員。
俟春草生時。
緩行前往。
至烏噜木齊。
尚有滿洲兵二百名。
應令與索倫兵同行。
如有由伊犁解往牲隻。
即可交伊帶送。
合并原隊。
俟應徹之時。
一同徹回。
一、雅爾既經築城駐兵。
哈薩克自必遠避。
但外藩惟知自便。
應酌派滿洲索倫兵九百名。
分東北兩路巡察。
有越境遊牧者。
嚴行驅逐。
若有潛至烏梁海種地之華額爾齊斯等處遊牧。
或有換易糧米。
乘隙搶奪等情。
另請咨行烏裡雅蘇台将軍成衮紮布。
禁止驅逐。
一、兵丁沿途及到後口糧。
現在雖有牛馬車輛。
足敷裝載。
但牲隻專供屯田之用。
若遠行重載。
難免疲瘦。
諸于伊犁通融辦交羊一千二百隻。
派兵解送。
合之烏噜木齊存剩羊三千餘隻。
分給各項兵。
則可稍省載運口糧。
牛馬皆有餘力。
于屯田有益。
一、雅爾築城以後。
哈薩克商人。
必就近貿易。
此例一開。
則所用緞疋銀兩。
既須從伊犁運送。
而所換馬匹牲隻。
又須送往伊犁。
殊為煩瑣。
請饬谕哈薩克商人。
俱向伊犁貿易。
其有攜帶牲隻數少者。
如雅爾有須補額之處。
亦仍令其交易。
但伊等路費既省。
其馬匹等作價。
應較伊犁少減。
一、塔爾巴哈台駐兵。
原議用察哈爾。
今已添派錫伯。
請令明瑞等、酌量派撥。
不必拘定。
未到之前。
博羅塔拉接放之卡。
則另于伊犁。
派出馬兵暫駐。
額敏河沿等之三大卡。
即以滿洲索倫兵暫駐。
遽送伊犁、雅爾、兩處文移。
又所請侍衛十一員。
未到之前。
應令暫行委派。
所奏烏噜木齊舊印。
帶往雅爾钤用之處。
于體制未合。
亦應令明瑞等拟定字樣。
交部另行鑄給。
從之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前奉旨将烏噜木齊大臣。
移駐雅爾。
巴裡坤提督。
移駐烏噜木齊。
烏噜木齊總兵。
移駐巴裡坤。
其提督總兵等、應于烏噜木齊大臣移駐雅爾之前。
互相調駐。
接辦後。
烏噜木齊大臣。
方帶官兵移駐。
均于公務有益。
從之
○補行四川省乾隆二十八年大計。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圖勒炳阿奏、黔省民人袁思政等、夥衆械鬥一案。
查辦既已遲延。
情節亦未明晰。
袁思政等互争茶山。
事涉兩省。
為大吏者。
自應星速勘辦。
執法處治。
以戢刁風。
乃一任委員。
推诿因循。
緻奸民糾夥滋事。
釀成大案。
該撫既聞禀報。
又不自赴查拏嚴審。
何以肅法紀而靖地方。
且平民夥衆妄行。
已屬不法。
甚至縣役劉元等、并敢糾約入夥。
其事尤堪駭異。
司谳典者。
猶可長存姑息耶。
該撫圖勒炳阿。
屢獲罪愆。
經朕格外加恩。
棄瑕錄用。
今于此等重案。
仍狃外吏養安積習。
并不親身督辦。
感激懲創之意安在。
圖勒炳阿。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即速自行前往。
督同審拟完結。
毋得再延幹咎。
将此詳谕知之
○丙子。
吏部議準、青州副都統素玉奏稱、德州城守尉衙門筆帖式。
向由京發往。
六年期滿。
複令回京。
更換新員。
于駐防旗務。
不甚熟悉。
請改德州城守尉筆帖式。
作為本處駐防旗人公缺。
照各将軍衙門筆帖式之例。
該副都統咨請試題。
于本處駐防兵内。
有能繙譯清漢字者。
考試繙譯。
将試卷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