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其支俸。
即照青州筆帖式支給。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
屏山縣李村、石堰、鳳村、三處産鐵。
應請開礦采取。
從之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旌額理奏稱、現駐烏噜木齊之厄魯特兵。
舊例每月給銀四錢五分。
單丁每月給銀三錢。
自給與孳生羊隻以來。
生計漸裕。
甚為得所。
請将所食錢糧。
停其支給等語。
此項厄魯特兵。
皆閑散餘丁所充。
現在伊犁等處者。
并未給與錢糧。
旌額理等請裁甚是。
但厄魯特馬甲等、在烏噜木齊者。
每月俱給銀九錢。
在伊犁者。
每月給銀一兩。
現将烏噜木齊、庫爾喀喇烏蘇等處厄魯特兵。
移駐雅爾城駐防。
所有錢糧。
應照伊犁兵丁。
加恩一體給發。
着傳谕明瑞等。
後伊犁至雅爾時。
遵照辦理。
其烏噜木齊佐領錢糧。
亦着照伊犁厄魯特佐領之例給發
○又谕、前據鑲黃旗滿洲蒙古二旗。
以駐防熱河兵丁内。
有未帶子嗣。
私留京中者。
将該參領佐領等參奏。
朕比以别旗似此者。
想應不少。
着八旗等詳查具奏。
今據奏稱、各旗遣往熱河駐防兵丁内。
均有将子弟留于京中等語。
旗人系朕奴仆。
無論駐防何地。
均應照定例帶領妻子前往。
況熱河甚近。
何所畏懼。
至将家口留于京中。
該旗等并不查明具奏。
或别有情節。
因父母年老。
及妻室已故。
子在襁褓者。
派往時。
亦當查明陳奏。
乃該旗大臣等、不以為事。
及朕詢問。
始行奏及。
除鑲黃旗滿洲蒙古大臣。
系首先查參。
着免其議處外。
其餘鑲黃旗滿洲章京等、及各旗大臣章京等。
俱着交部分别察議具奏。
再旗人遣往駐防。
借端将子弟留于京中。
此風斷不可長。
若不嚴懲。
嗣後遣往駐防時。
不肖之徒。
益不知忌憚。
着交軍機大臣等、現在查出此項人等。
按其情節輕重。
分别定拟具奏
○輔國公三丕勒故。
遣官緻祭如例
○戊寅。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
屏山縣利店、茨黎、榮丁、三處産鐵。
請開礦采取。
從之
○庚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是月。
欽差協辦大學士公兆惠、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臣等由澱河一帶。
勘收工程。
至子牙河、青縣十裡窪。
由格澱堤、至天津。
勘收塌河澱之西堤。
及海河疊道各閘座。
并閘下引河。
有應開堤放水。
并開閘引水灌溉。
俱令分别辦理。
現勘老黃河。
前赴甯津南皮一帶。
即至景州廣平。
勘牛尾河。
及冀屬之衡水縣石閘。
望都九龍泉河。
安肅瀑河石壩。
得旨。
覽奏俱悉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河東河道總督葉存仁奏、兆惠奏韓莊滾壩以北。
拆開石堤處。
應改建閘座。
奉旨令臣尹繼善回任。
由東會同河臣葉存仁、相度情形籌酌。
臣等查微山一湖。
水勢稍大。
東省兖曹等府。
及江南之沛縣低窪地畝。
常慮淹浸。
而水勢過小。
又恐八閘邳宿等處。
運道淺滞。
是以湖口閘。
向以金門不深一丈為度。
水長則洩水以保民田。
水落則蓄水以濟漕運。
并設滾壩引渠。
原系斟酌得宜。
前因水大拆開石堰。
應如兆惠所議。
改建閘座。
得以啟閉随時。
但滾壩以北。
河身略窄。
河底高于湖底。
于建閘不甚相宜。
應于滾壩以南。
湖口閘以北。
添石閘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