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莊浪、熱河移駐兵丁。
需用口糧。
除所存餘糧。
及本年秋收。
雖可多得二三萬石。
僅足補數年不敷之數。
未可遽以為羨餘。
請于此二年内。
攜眷兵未曾全到之時。
于各回城。
再派回人二千名。
赴伊犁屯田等語。
着照所請。
即行知各回城駐劄大臣。
酌量派往。
惟擇其情願赴屯者。
不必勉強。
至從前所派回人。
該伯克等捐助資送。
此次所派。
俱着官辦起程。
毋庸協助。
并傳谕明瑞等知之
○又谕、據庫車辦事原任巡撫鄂寶奏稱、從前新疆甫定。
設有總管台站六品伯克。
令其約束台站官兵回人。
今官兵回人。
漸已言語相通。
如有鬥毆細事。
各台站筆帖式。
俱可即時辦理。
此項伯克。
并無應辦之事。
請随其出缺。
陸續裁扣等語。
着照所請行。
但各回城。
俱有總管台站之伯克。
若無應辦之事。
自應一體裁扣。
其中或有尚需人辦事者。
仍準存留。
不必拘泥。
着傳谕各回城大臣。
酌量辦理具奏
○又谕、遣往伊犁駐劄之厄魯特。
及熱河駐防兵丁。
坐扣未完備造軍器等項銀兩。
均着加恩豁免。
惟此次遣往熱河兵丁。
将子嗣留京者。
其坐扣未完銀兩。
未便一體寬免。
伊等派出時。
該管旗大臣等、未經查明。
以緻辦理不善。
此項銀兩。
應着落該管旗大臣等賠交。
嗣後八旗大臣等、不得仍委之參領等蒙混。
務将應派之人。
通行傳至衙門。
一一詢問各情節辦理
○甲午。
谕曰、内大臣博勒奔察。
内廷行走多年。
從前病時。
賞醫賜薓調治。
嗣複賞銀一千兩。
俾安心調養。
今聞溘浙。
朕心深為憫恻。
着派散秩大臣一員。
帶領侍衛十員。
前往賜祭
○乙未。
戶部議準、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稱、直省各州縣常平倉。
定例春粜秋還。
請于出粜之時。
先将價值詳明。
及屆秋成買補。
其在出境采買者。
令将産地時價。
先行詳報。
其本地采買。
亦将時價報明。
及實在發價若幹。
詳本管道府。
加結轉詳督撫查核。
稍有不符。
即行參究。
如采買價有盈餘。
全數解司充公。
遇有撥缺存倉米谷。
應動正項采買者。
其不敷時價。
奏明于所存盈餘銀内撥補。
從之
○刑部議準、廣西布政使淑寶奏稱、臬司為刑部名總彙。
其交代無論正署離任。
應先将奉行欽部事件。
及所屬通報未結各案。
與鄰省咨查。
督撫批發。
并自理諸務。
俱分類造冊。
連各卷宗封固蓋印。
一體移交接任之員。
将在班書吏。
照舊關防。
不許藉端出署。
接任臬司于莅事一月内。
将交代清楚情由。
照藩司交代例。
自行陳奏。
并具交清文結。
交督撫咨部。
其或臬司離任。
别因事故。
不及親辦者。
即責成首領官。
關防造冊。
封卷呈辦。
凡有刑名之道府廳員。
于新舊交代案卷。
應一體通饬辦理。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阿肅、署日講起居注官。
卷之七百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