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
照從前之例驗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例、自啟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留京辦事處加封。
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留京辦事處交赍摺人祗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啟銮後。
戶部堂官現多随圍出差。
一時辦事乏人。
所有戶部尚書事務。
着托恩多暫行署理
○又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所有步軍統領事務。
着舒赫德暫行兼署
○丙辰。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楊錫绂奏、回空糧船夾帶鹽觔。
宜立定章程。
實力搜查。
一、搜查私鹽。
宜有一定衙門也。
揚州經過回空漕船。
既有督、鹽、二臣委員搜查。
乃複有地方文、武、各衙門兵役。
紛紛滋擾。
徒緻羁遲。
應将揚州鹽廳查鹽。
專聽督、鹽、二臣委員實力查辦。
其淮揚道、及揚州将備、江、甘、兩縣佥查兵役。
一概停止。
仍令此後糧船一到。
承委之員。
随即搜查。
不得托故他往。
緻令守候。
大幫限一日查畢一幫。
小幫限一日查畢雨幫。
即促令開行。
倘有指稱文武衙門。
藉名搜鹽。
故為羁阻。
及于查畢後。
複稱奉委攔船搜查者。
令委員随時嚴查重處。
一、食鹽不應作為私鹽也。
定例、每船準帶食鹽四十斤。
查鹽時擺列船頭。
聽官查驗。
乃喜事之員。
往往以船頭之鹽。
為數稍多。
或混以私鹽具報。
應請嗣後饬令委員等、除船内查出數石數十石私鹽。
照例詳報外。
至實系擺列船頭查驗。
每船或多不過二三斤者。
不得以私鹽混報邀賞。
一、領運千總。
宜一體在幫也。
向例糧船查出私鹽。
如重運千總不在幫内。
則專參押空之弁。
而重運免議。
于是重運之員。
往往托故逗留。
巧圖規避。
應請嗣後領運千總交糧後。
除例應引見。
及委辦公事。
不能趕幫者。
遇有私鹽事故。
仍準免參。
其餘托故逗留者。
無論在幫與否。
一體參處。
從之
○丁巳。
以雲南北勝州革職土知州高龍躍子祖培、襲職
○戊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貝子弘蠬奏、請将開泰之女。
賞給伊弟弘豐為妻等語。
近支宗室。
奏請指婚。
亦事所常有。
但不應指名奏請。
若尋常聯姻。
必須彼此情願。
不願則止。
此伊等私事。
何庸陳奏。
看來弘蠬必曾向開泰家議聘未遂。
辄思請旨以為挾制。
殊屬不合。
宗室等指婚。
出自特旨。
非彼此締婚可比。
若如此強制。
非但宗室。
即阿哥等、朕亦斷不允行也。
弘蠬着申饬。
并将此交宗人府、通谕王公等知之
○又谕曰、巴圖濟爾噶勒、現在患病。
派侍衛烏爾圖那遜、帶領禦醫。
馳驿前往診視
○己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刑部議覆、江西按察使廖瑛奏稱、江右地方。
有匪徒串黨駕船。
遊走江湖。
凡攬載客商人船。
即行誘賭。
不特銀錢騙盡。
甚至折沒貨物。
掯留行李。
大為行旅之害。
請定專條。
以懲奸匪等語。
應如所奏。
嗣後此等沿河誘賭匪船。
初犯到案。
審系一二次者。
僅照開場誘賭例。
杖徒。
如三次以上。
及再犯者。
均照積匪猾賊例。
發極邊煙瘴充軍。
并将為首之犯。
先于拏獲沿河之馬頭地方。
再加枷号一個月。
其船戶知情分贓者。
初犯仍為從論。
再犯亦與犯人同罪。
船隻變價入官。
臣等再查此種匪船。
如止系勾誘賭博。
自應即照新定條例治罪。
若如該按察使所奏。
其中或枌作額商。
或捏稱差使。
設局騙害。
行同搶劫者。
是名為誘賭。
而情罪甚重。
又當按其詐欺诳騙各情。
從重治罪。
從之
○庚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