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命舒赫德赴閩時。
曾面谕以此案如果督撫婪贓屬實。
必當重治其罪。
定長或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可傳旨将伊解任聽審。
其巡撫印務。
令裘曰修暫行署理。
原以封疆大臣。
受恩深重。
設罔顧國憲。
貪黩公行。
則其身家性命尚不能保。
更何有于一官。
若黃仕簡所參既無确據。
定長惟發價購買燕窩呢羽等物。
亦系沿習舊例。
初無不可輕貸之處。
則從前舒赫德等之遽令解任。
尤為誤會朕意矣。
至楊廷璋令屬員代買人薓、珊瑚、珍珠等物。
衆供佥同。
固已毫無疑義。
若不加之懲創。
則他省或緻效尤滋甚。
豈可為訓。
朕特念楊廷璋年齒就衰。
平時尚能實心任事。
不忍遽加擯棄。
從寬授以散秩大臣。
令其自效。
此朕格外加恩。
薄懲示警。
伊前此哓哓剖辯。
今如此辦理。
尚能更置一詞耶。
且知感恩拖愧否耶。
督撫中似楊廷璋此等情事。
實不能保其必無。
特未經發覺。
朕亦不肯臆度深究。
但督撫令屬員購買物件。
究非體制所宜。
或有謂若非委之屬員。
恐假手家人胥役。
益緻借端滋擾。
不知屬員中賢否不齊。
此端一開。
必啟逢迎賄谒之弊。
不可不防其漸。
若以土貢方物。
原屬有司分内應辦之事。
遂緻購覓一切什物。
悉托下僚。
混濫皆所不免。
即如程霖等代楊廷璋所買各項内。
并有将自用人薓等件。
亦托名列入者。
其流弊更無所底止。
豈可不早為禁饬。
使不肖之員。
藉口為罔利營私地乎。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從不豫設成見。
或緻稍有軒轾。
此案舒赫德等查辦。
入手未得關鍵。
節經訓示更正。
及審明定谳。
則楊廷璋之罷斥總督。
解退閣務。
及定長之從寬仍留原任。
皆視其所自取。
恐中外之人。
未能深晰此中就衷。
特将案情原委。
明白宣谕知之
○又谕、據明瑞等奏稱、出旗調入綠營之色克圖。
從伊妻弟馬甲噶爾薩前往伊犁。
于途次将伊妻殺死。
請旨将色克圖即行處絞。
以昭炯戒。
其擅将色克圖入于伊妻弟戶口遣往之協領。
佐領。
及未經查出之将軍。
副都統等。
均應交部查議等語。
伊犁地廣人稀。
果有情願前往者。
多多益善。
色克圖并非另記檔案之人。
但入于親戚戶口數内遣往。
未為不可。
該管官員亦無庸議處。
色克圖逞忿殺妻自有應得之罪。
應絞監候。
交明瑞等欽遵辦理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漕運總督楊錫绂奏、查軍民戶籍攸分。
既隸軍籍。
即應聽佥辦運。
乃各省衛所紳宦。
富戶。
百計圖脫軍籍。
往往豫行詭捏。
為民籍張本。
一或報佥。
則紛紛辨訴。
不變為民不已。
而所佥皆無力窮民。
于情理實未平允。
請嗣後凡軍籍富戶。
宦紳之家。
如本伍有人駕運。
原可暫緩佥選。
倘丁力已疲。
實須另佥。
即富戶紳宦。
徑行佥報。
既佥之後。
如敢潛令族人捏控狡辨。
或挺身自訴。
一經審虛。
富戶。
則按律治罪。
紳宦。
即行據實題參。
請旨革職。
俾奸狡不得藉财勢圖脫。
庶于辦運有裨。
得旨、楊錫绂此奏。
可謂大破情面。
無瞻徇之習。
着照所請行。
仍着交部議叙
○陝甘總督楊應琚等奏、查巴裡坤提督。
與烏噜木齊總兵。
互相更調。
經将軍臣明瑞等議準。
于本年十一月。
先令提督起程移駐。
臣伏思提督原轄之哈密。
沙州等十四營。
俱在巴裡坤之東。
應就近改歸巴裡坤總兵管轄。
仍屬烏噜木齊提督統轄節制。
從之
○乙卯。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着諴親王、和親王、大學士劉統勳、尚書舒赫德、留京辦事。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遂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