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一月口糧。
其被災稍輕者。
酌量借給口糧耔種。
俾得趕種秋禾。
以資接濟。
俟勘明被災分數。
再行分别辦理。
該督撫等、其實心督率。
經理赈恤。
毋任吏胥從中侵漁滋弊。
俾貪民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從前保舉堪勝知府人員丁憂後。
軍機處于該員姓名之旁。
黏貼黃簽。
而吏部即将記名之處注銷。
辦理殊未畫一。
嗣後應照軍機處之例。
仍予記名。
至此等人員。
由知縣一經升用同知知州者。
于應用知府時。
即不複聲明提奏。
又與軍機處互異。
朕念伊等原因堪勝知府保奏。
以知縣去知府階級懸殊。
故令其右之遷稍進。
若以既晉一階。
而于府缺轉不予列名。
是拘例。
不知朕用人之本意也。
但若未幾遇缺。
又行疊擢。
則又未免過優。
嗣後凡因保舉已用同知知州之員。
俟期滿五年。
遇有奏請知府之處。
仍當列名。
軍機處與吏部。
俱一體遵照辦理
○又谕、現在戶部堂官。
多系随圍出差。
已降旨、令托恩多暫署尚書事務。
其侍郎内。
辦事亦覺人少。
蔡鴻業、着暫行兼署戶部侍郎事務。
俟英廉、錢汝誠、勘地回京。
即無庸兼署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現在伊犁挈眷官兵跟役。
與商民雜處。
必有詞訟交涉事件。
請于兵丁全到之後。
設立理事同知一員。
或從甘肅等處簡缺裁調。
或照各駐劄大臣所屬管理糧饷官員。
三年更換。
其内地八旗蒙古律例等書。
附請給發。
以便查照遵行。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查各省駐防。
旗民雜處之地。
例設理事同知。
或通判一員。
承辦審理詞訟。
今伊犁所駐滿洲、蒙古、綠旗兵。
及商民回人。
尤為錯雜。
詞訟案件必多。
應如明瑞等所奏、設立理事同知一員。
但地方新定。
員缺緊要。
必須明白敏練。
熟習滿洲、蒙古、言語之員。
始可勝任。
應請于各部院滿洲、蒙古主事。
及保送頭等筆帖式内。
揀選發往。
三年稱職。
照苗疆例題調。
所給俸廉。
似應較内地從優。
并添設吏役各事宜。
均請交楊應琚。
會同明瑞。
酌核具奏。
所請律例等書。
亦由各該衙門查取給發。
至将軍衙門。
似應照各省駐防之例。
設立左右司分印房。
管理糧饷倉庫管官。
并令明瑞酌議具奏。
從之
○乙醜。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揚桑阿等奏、因素勒坦沙、請将喀什噶爾果園一所。
給還呢雅斯索丕妻子。
随行文饬駁等語。
所辦尚是。
但書詞稍弱。
素勒坦沙、貪鄙無恥。
非嚴加斥責。
不能杜其僥幸之心。
着改撰書稿。
交納世通、令其曉示素勒坦沙、嗣後伊若妄有請求。
務宜嚴行斥責。
不可稍事姑息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楊錫绂奏、請裁減撥兌糧船。
一、湖北武昌左衛。
撥入湖南三幫船四隻。
由武赴嶽。
道裡既遠。
而以四船撥入全幫。
丁孤情暌。
日益拮據。
每當佥選。
難得殷富之丁。
查湖南船、寬長與江西相等。
而每船所裝米。
較江西尚少二百餘石。
應将此四船竟行裁汰。
其米。
即分灑湖南四十八船之内。
運費等銀。
分給加裝之船。
于幫丁既不無少補。
兼可節省修造等費。
一、淮安三、大河前、二幫撥運蘇屬船五隻。
揚屬船四隻。
查該二幫系長兌淮糧。
水次皆在淮北。
遠派蘇揚兌運。
丁情不便。
應将九船裁汰。
所運米。
即分灑同次幫船。
每船不過多裝三十餘石。
不緻負重。
窮丁既免遠撥之苦。
而加裝之船。
亦可多得銀米。
以資用費。
均于運務丁情有益。
從之。
卷之七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