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九年。
甲申。
七月。
丙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喬光烈奏、湖南湘陰、益陽巴陵、華容、武陵、龍陽、沅江澧州安鄉嶽州衛等處。
因湖水漫溢。
居民廬舍地畝。
各有被淹等語。
該處湘陰一帶。
地處濱湖。
因湖水盈滿。
加以長江漲發。
淹及居民田舍。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撫速行查勘。
如有被水稍重之處。
實在無力貧民。
即行加意撫綏。
俟勘明之後。
再行分别具奏。
該撫等、其督率屬員。
實心赈恤。
毋使胥吏從中滋弊。
俾貧民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奏、歸順州盜犯楊亞道等、在安南夾地行劫。
緻死事主一摺。
該犯等以内地民人。
在夷境行劫。
其罪自無可逭。
但祇于内地按律治罪。
而不就行劫處所正法。
使夷衆共曉。
辦理猶未允協。
即如該督另摺所奏、夷匪劫掠民人。
經該國緝解。
已在交界地方正法。
則此案民人在外滋事者。
審明後。
亦當知會該國。
傳集夷人。
即于該處明正典刑。
不惟國法得申。
且使夷情折服。
而地方凡遇有此等檄緝匪犯之案。
該國知中朝執法公明。
恩威并着。
自不敢稍有觀望稽延也。
此案已傳谕該部。
俟題本到時。
妥議完結。
并将此詳谕蘇昌知之
○又谕、刑部議覆。
雲貴總督吳達善題參永昌府武進士曹國譽。
藉差需索一案。
在該犯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但曹國譽以本籍土着。
并非營員可任差遣之人。
而該府率據自呈情願投效。
即令往催廠課。
不獨誤用滋累。
于體制亦屬未協。
嗣後凡各省附近夷人地方。
即有應行遣員承辦之事。
亦當就所屬員弁内。
慎選幹練明妥者。
以重其事。
不得率意濫行差委。
緻滋事端。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侍郎五吉等奏、臣等遵旨審訊逆犯阿布都喇伊木。
通書霍罕謀叛情節。
緣阿布都喇伊木。
向系喀什噶爾伯克。
自歸附以來。
因未授為阿奇木。
心懷背叛。
常與額爾德尼。
緻書通問。
二十七年冬。
令伊親屬摩羅郭帕和卓。
緻書額爾德尼。
告以索取鄂斯遊牧一事。
并未用兵。
将來遣使到日。
不必遠迎。
并約為内應。
同取喀什噶爾。
詢之郭帕和卓、及伊親信家人哈勒默特、呢雅斯、薩木薩克等、各供無異。
诘問阿布都喇伊木、亦據實供吐。
臣等查阿布都喇伊木、本系逆賊霍集占等親信之人。
因大兵迫近。
獻城請降。
乃心懷叵測。
通信霍罕、謀為叛逆。
若僅予斬決。
不足蔽辜。
應請将阿布都喇伊木。
淩遲枭示。
伊子阿布都瓜裡、拟斬立決郭帕和卓、哈勒默特、雖未起意同謀。
但聽從寄書。
情節可惡。
均拟斬立決。
呢雅斯、薩木薩克、知情不首應給與厄魯特為奴至員外郎挖穆齊圖、二等侍衛鼐庫納、奉差同往霍罕、于此等謀逆通信之人。
失于防範覺察。
伊勒圖雖調往伊犁。
但從前并未同永貴慎選幹員。
咎亦雜辭。
俱應交部分别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阿布都喇伊木、系逆賊霍集占黨與。
本應從坐。
因其舉城迎降。
既免誅戮。
複加恩授為伊什罕伯克。
乃不知感戴。
反交通外藩。
希圖叛逆。
情節可惡。
阿布都喇伊木、着即淩遲枭示。
伊子俱着處斬。
妻、女、及兄弟之妻、俱送京備賞。
所有财産。
查明入官。
餘依議。
又谕曰、噶岱默特。
首發逆謀。
着加恩賞緞十端。
納世通、着交部議叙。
拖穆齊圖、失于防範。
情尚可原。
但與額爾德尼相見時。
不能察其情形有異。
及伊未曾出迎之處。
并不告知駐劄大臣等。
希圖省事。
甚屬怯懦。
着摘去所戴孔雀翎。
仍交部嚴加議處。
永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