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九年。
甲申。
八月。
庚辰朔。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前日禦史羅暹春、參劾蘇昌保舉運使王概一摺。
在蘇昌于屬員虧帑。
既漫無覺察。
又登之卓薦。
自有應得之咎。
言官據實指參。
乃職所應爾。
是以批谕發京。
初不以為非是。
特其摺内有若非年老糊塗。
即屬有意瞻徇。
措詞忿激。
幾于唾罵。
其意若有必欲甘心于蘇昌者。
蹤迹殊為可怪。
昨閱刑部審拟廣東參革知縣劉紹汜一摺。
該犯即系與羅暹春江西同鄉。
而蘇昌又即參處該犯之總督。
其為藉詞潛行報複。
實啟黨援朋比之風。
不可不悉心體究創懲。
以防流弊。
因谕刑部堂官詳悉查訊。
今據奏到。
羅暹春與劉紹汜。
雖無瞻狥實迹。
然該禦史具摺參劾。
不即于蘇昌失察原案發鈔之時。
又不于劉紹汜審拟已經定案之後。
該禦史亦自稱形迹之間。
百喙莫辯等語。
此等以鄉情各酬私怨。
其事本無實證。
豈對簿駁诘。
遽肯輸情吐露。
然亦不至因此即革職審問。
也封疆大吏。
果有罔上行私确據。
台垣自應據實糾彈。
顧立言亦自有體。
中外大臣。
皆經朕簡用。
苟其事不幹大戾。
即朕亦不遽加以斥詈。
禦史雖欲自着風力。
亦豈得以年老大臣。
盡斥之為糊塗。
且前如來保。
今如尹繼善、傅森。
陳宏謀諸臣。
屢經揚曆。
其齒安得不老。
而生平奉職無愆。
豈遂一例概以衰庸。
肆為诋讪可乎。
明季科道惡習。
立幟分門。
借敢言之号。
行傾險之謀。
假公濟私。
無所不至。
為害甚大。
我朝百餘年來。
整綱饬紀。
朝政肅清。
斷不容有營私搏擊之人。
複得稍萌故智。
但遏邪防弊。
持之不可不堅。
今羅暹春之奏。
其為劉紹汜而發。
本非有證佐可質。
而任意诟毀。
已情見乎詞。
且不先不後之間。
自供亦無容置喙。
此而陽為不在。
于人心政事。
所關非細。
羅暹春。
着交部嚴加議處
○刑部奏、查積匪猾賊。
最為民害。
各省案犯人數亦多。
乾隆二十三年。
定議發遣巴裡坤。
嗣因甘省歲歉。
撥解匪易。
奏準停遣。
發往雲。
貴。
兩廣。
煙瘴地方。
四省究系内地。
未便令奸宄聚集。
查現在烏噜木齊。
伊犁等處。
派往種地。
及駐防兵。
倍于往昔。
應請嗣後将臣部及各省積匪案犯。
年力精壯者。
俱仍照改發巴裡坤之例。
與現代定例内。
應發新疆各項人犯。
一體解交陝甘總督衙門。
分發烏噜木齊。
伊犁等處。
給種地兵丁為奴。
若數年後。
原發雲貴等省人犯漸少。
新疆人犯漸多。
再酌量改發。
再查乾隆二十三年奏定。
搶竊滿貫。
及三犯竊贓。
數至五十兩。
拟絞三次。
緩決以上者。
均照強盜免死發遣例。
改發巴裡坤等處種地。
嗣于停遣時。
亦改發雲。
貴。
兩廣。
煙瘴在案。
今此等人犯。
亦應仍照原議。
改發烏噜木齊。
伊犁等處。
給兵丁為奴。
以上各項人犯。
惟年在六十以上。
及廢疾者。
仍照例發往四省。
毋庸改遣新疆。
從之
○辛巳。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丁亥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丁亥皆如之
○谕、甘省鞏昌等府屬。
前此雨水未足。
時廑朕懷。
今據揚應琚奏到。
六月中速次得雨。
夏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