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明充公。
尚不敷米二千二百九十四石。
即于移駐之領催前鋒、馬兵、歲支米十五石内。
每名改給折色三石。
以準籌撥之數。
再張家口米價。
較右衛為貴。
除舊支折色。
仍每石折銀一兩五分外。
所有新改折色之三石。
應請每石以一兩二錢增給。
得旨、依議。
所有此項兵丁内。
已經出旗之漢軍額缺。
無庸另行派往
○是日駐跸濟爾哈朗圖行宮
○辛醜。
谕曰、奉寬在盛京年久。
着回京另候簡用。
所遺盛京工部侍郎員缺。
着雅德補授
○是日、駐跸阿穆呼朗圖行宮。
翼日如之
○壬寅。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奏、肇慶協火藥局失火一摺。
營中庫貯火藥。
豈有無故自行轟毀之理。
乃蘇昌并不将典守人等、嚴行根究。
僅以查無别故為辭。
所奏已屬草率。
甚至以副将專司之員。
漫無納束。
毀及軍儲。
僅請參處疎防。
并不責令賠完。
别請動項制備。
辦理尤為失當。
此事已交與明山查辦。
并着傳旨申饬。
該督現赴閩浙新任。
嗣後若不知警省。
仍蹈前轍。
恐不能曲邀寬貸也
○又谕曰、蘇昌奏、肇慶協火藥局轟毀一摺。
所拟開參疎防。
及酌量制補之處。
殊未允協。
營中火藥。
如果庫貯嚴謹。
豈有無故自行轟毀之理。
其中必有乘機偷竊。
或看守之人。
遺失煙煤等事。
何得僅以查無别故。
不行根究示懲。
至典守專司。
責在副将。
乃以漫無約束。
轟毀軍儲。
自應責令賠補。
以昭炯戒。
若止照例以疎防參處。
誰複知所警惕。
所請動用修署銀兩一節。
尤為失當。
着傳谕明山。
令其詳悉查辦具奏
○癸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兵部議準、調任湖廣總督李侍堯奏稱、湖南辰州府屬之乾州。
永綏、二同知。
鳳凰營通判。
俱各分駐苗疆。
康熙年間。
乾州、鳳凰、二廳。
各撥給标兵一百名。
把總一員。
以供驅使巡緝。
乾隆六年。
又将寶慶府同知。
移駐長安地方。
專管城步。
綏甯。
二縣苗猺事務。
亦給标兵一百名。
把總一員。
以資護衛各在案。
今三廳所轄苗人。
久已輸誠向化。
與民一體。
該同知、通判、止審理詞訟。
催科撫字等事。
所有标兵三百名。
把總三員。
應裁汰。
饬該鎮、營、将各兵逐加考驗。
年衰技疎者。
先行汰除。
其年壯技優各兵。
俟該鎮、營、額兵缺出補伍。
廳标把總。
俟附近鎮、營、缺出撥補。
其乾州、鳳凰、二廳标弁兵。
原撥防汛地者。
仍于鎮标内酌撥。
查管理苗務四廳内。
永綏同知、因未有标兵。
額設民壯五十名。
乾州、鳳凰、二廳各止十五名。
長安廳、止二十名。
今三廳兵既裁。
民壯不敷差遣。
而永綏原設五十名。
未免過多應請每廳分設民壯三十名。
除将永綏廳民壯裁撥外。
尚應增二十名。
其工食。
即于裁汰兵饷項下動撥。
從之
○是日、駐跸博都爾昂阿大營
○甲辰。
上行圍
○豁陝西朝邑縣水沖灘地、二頃六十畝有埼額賦
○是日、駐跸永安湃昂阿大營。
翼日如之
○乙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丙午。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行禮
○上行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