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愚民無知。
竟有激于義忿如此案者。
倫紀人命攸關。
未敢輕率完結。
請敕下法司。
确加核議。
将子孫應否捉奸。
緻殺奸夫。
或止捉奸。
其子孫作何分别議拟之處。
明立科條。
着為定例。
俾問刑衙門。
不緻援引失宜。
所有朱狗一案。
即俟部覆到日。
遵照辦理。
得旨、此亦偶然之事。
何必定例。
以啟遇民之犯法乎。
竟置之不問可也
○山東巡撫崖應階奏、勘明濟甯、魚台、涸地情形。
查濟甯牛頭河。
即北濟故渎。
上承菏澤、钜野、郓城、嘉祥、等邑之水。
至魚台之廣運閘。
會柳林涞河。
入舊運河。
歸微山湖濟運。
自湖水漲漫。
此河形勢。
久已莫辨。
今因水涸。
兩岸已露從堤埝。
可通纖路。
。
間有斷續處。
饬該州勸民修築。
使将來上遊水發。
皆循軌入湖。
不緻漫入坡地。
由牛頭河而南。
皆濟甯被淹之處。
内惟實在窪地。
尚有積水未消。
或地尚沮洳者。
其餘新涸地内。
野草叢生。
其魚台莊地。
情形亦同。
凡從前四面水圍村莊。
不通來往者。
漸有路徑。
民情歡悅。
佥稱二十餘年來所未有。
至新涸地畝。
實緣受淹以來。
民間多不務農。
牛驢農具既缺。
且草根盤結。
必須刨挖。
方可翻種。
工費更倍。
是以尚未墾種。
現已饬該州、縣、查有實往貧農。
先動常、社、等谷。
酌借口糧。
并請照乾隆二十六年例。
按畝借麥本銀一錢。
牛具銀一錢。
分年徵還。
複于典鋪查有無人取贖之農器。
官為收買散給。
其有本戶遠出。
準同莊人代墾。
将來回籍。
令償還墾地工費。
俟下年再給種植。
并谕以地畝前已豁糧。
果能墾複。
仍當懇恩暫緩升科。
農民鹹各勉力從事。
自白露至立冬。
尚有兩月。
墾地播種。
為日尚寬。
倘來歲夏麥豐登。
生計可期漸裕。
得旨、覽奏欣慰
○工部尚書署四川總督阿桂奏、乾隆九年。
督臣慶複、于郭羅克善後事宜案内。
請令松潘泰甯派遣千、把、各一員。
各帶兵二十名。
于郭羅克、革赍、兩處地方。
偵察巡駐。
并派兵十五名。
于小阿樹等五處。
安設塘遞。
以通消息等因在案。
乾隆十八年。
又經督臣黃廷桂。
以革赍原駐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數少難以兼顧。
請令泰甯協副将。
轉饬德爾格等三土司。
加派土兵。
交駐防官兵督率。
于夏秋數月。
一體巡防。
其駐防郭羅克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移駐阿壩之色住卡地方。
以資防護。
塘兵十五名。
酌留九名。
分設三塘以通文報等因亦在案。
臣此次巡邊。
查得色住卡地方。
在黃勝關外十有餘日之程。
而革赍亦去打箭爐窎遠。
自設防兵以來。
不惟郭羅克搶劫如故。
而被劫之案。
亦從未有經防兵緝獲者。
蓋孤懸番地。
力弱兵單。
每歲徒費口糧鹽菜等項銀。
一千餘兩。
竟成虛設。
應請将此兩處弁、兵、及安設台站之處。
均行停止。
酌令該鎮、協、于每年八九月夾壩肆行之時。
各派谙練千把。
一員。
各帶兵二十名。
酌給口糧鹽菜。
赴色住卡革赍地方。
令阿壩。
及德爾格等土司。
就近添撥土兵。
協同于郭。
羅克接壤地方巡查一次。
其有控告盜劫之案。
易于查辦者。
該弁即為剖斷完結。
倘案情稍大。
即報明該管鎮、協、秉公速辦。
均于十月内即行徹回。
得旨允行。
卷之七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