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此通谕各該督撫知之
○以科布多參贊大臣紮拉豐阿、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西藏辦事大臣傅景、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壬子。
赈恤甘肅臯蘭、金縣、渭源、靖遠、平涼、固原、鹽茶、張掖、山丹、莊浪、武威、永昌、鎮番、古浪、平番、中衛、西甯、紅水縣丞、沙泥州判。
東樂縣丞等、二十廳州縣。
旱災貧民。
緩徵新舊額糧有差
○癸醜。
戶部奏、現屆比丁之年。
八旗内有現食錢糧。
應俟出缺裁汰之人。
或因在軍營着有勞績。
或因技藝出衆。
荷蒙特恩。
作為另戶人等。
除伊父本身子嗣。
及親兄弟。
歸入另戶丁冊造報外。
其親祖及親伯叔。
應否一體作為另戶。
恭候欽定。
得旨、伊等之父及親兄弟。
準其作為另戶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綽克托等奏、上年九月。
臣旌額理等、請将羅克倫屯田兵。
移駐瑚圖畢。
先蓋營房一千二百間。
即趱築城垣。
随派參将吳士勝于十一月。
砍伐蘆葦木植。
挽運口糧耔種。
本年三月興工。
蓋造營房。
臣等續奏、請将吳士勝派往塔爾巴哈台。
辦理城工。
又派出原任主事伏魔保、協辦瑚圖畢城工。
至九月二十九日。
瑚圖畢城垣。
門樓倉庫。
及哈薩克貿易館舍、公署營房。
俱已告竣。
得旨、吳士勝、伏魔保、俱着交部議叙。
尋欽定瑚圖畢城名曰景化城。
門、東曰熙景。
西曰寶成。
南曰阜薰。
北曰溥信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十一人餘五十人。
予勾
○谕曰、阿永阿等、審拟湖南新甯縣罷市一案。
内有喬光烈、将陽會庵等在省具控一節。
徑行删除。
尤為謬戾荒唐等語。
前喬光烈具奏此案之初。
摺内語多含糊。
意存回護。
朕知其不勝封疆之任。
是以降旨革職。
然彼時并不知其竟有删改情節。
如阿永阿等所稱。
實出情理之上也。
可見身為大臣者。
天良一昧。
冥冥中即已陰褫其魄。
而朕之予以斥革。
自有不期然而然者。
喬光烈甫經拔擢。
而器小易盈。
辄爾甘心欺罔。
緻幹罪譴。
凡為臣子者。
可不知所儆惕乎。
本案已交法司定拟。
喬光烈、何逢僖、均已降革處分外。
其餘附參各員。
俱照所請。
交部分别議處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稱、賞給副将職銜之參将馬虎、辦理屯田事務。
所收糧石。
較去歲為多。
公茂薩、辦理回人諸務。
及協助城工木植。
均屬奮勉等語。
馬虎。
着加恩即以副将用。
茂薩着賞緞六疋
○又谕曰、明瑞奏、本年綠旗兵丁屯田。
較去年多收糧四百餘石等語。
官員、着加恩交部議叙。
兵丁等、分别賞給鹽菜銀兩
○又谕曰、明瑞等以原任吉林将軍薩喇善、效力三年屆滿具奏。
甚屬非是。
薩喇善獲罪發往。
即逗遛不前。
自應少為留待。
明瑞何以代為陳奏。
嗣後武職一品大臣。
文職二品以上大臣。
獲罪發往伊犁、葉爾羌等處。
效力自贖者。
三年屆滿。
不必具奏。
其武職二品以下。
文職三品以下人員。
俟三年期滿之時。
仍照例請旨
○兵部議覆、調任湖北巡撫常鈞奏稱、湖北應山縣。
北距河南信陽州。
為楚豫門戶。
向有東西兩路。
西路自平靖關。
經應山、安陸、雲夢、孝感、等縣。
至楊店村。
為驿路通衢。
東路自武勝關。
經廣水、小河溪等處。
至陽店村。
系商賈捷徑。
核算程途。
較西路實近百裡。
應付差使。
請改由東路。
護送饷鞘。
仍由西路。
又武昌省城。
至江南、江西、等省驿路。
由江夏經黃岡縣。
至蕲水之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