繕随進。
候朕裁定。
所有一切應行現條。
着軍機大臣詳議具奏。
尋奏、查順天府所載。
諸王及八旗大臣等事迹。
均載八旗通志。
自無庸再行編入。
其有功業顯着者。
另于各省名宦内編纂。
至添設裁并之府廳州縣。
所有山川、田賦、人物各門。
悉照現在添并各處。
逐一分載。
至西域新疆。
拓地二萬餘裡。
除新設安西一府。
及哈密、巴裡坤、烏噜木齊。
設有道、府、州、縣、提督、總兵、等官。
應即附入甘肅省内。
其伊犁、葉爾羌、和阗、等處。
現有總管将軍。
及辦事大臣駐劄者。
亦與内地無殊。
應将西域新疆。
另纂在甘肅之後。
至哈薩克、布噜特、巴達克山、愛烏罕、等部。
俱照外藩屬國之例編輯。
統俟平定準噶爾方略。
及西域圖志。
同文志等書。
告成後。
查照一統志凡例。
詳悉考訂厘正。
繕寫進呈。
從之
○予故刑部尚書秦蕙田、祭葬如例。
谥文恭
○己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陝西巡撫明德等奏、沙爾圖。
違例放債。
坐扣錢糧。
于兵丁生計。
大有關系。
又囑伊戚協領雅爾哈。
夤緣無忌。
實屬營私藐法。
除将沙爾圖。
附入嵩椿、成德、案内。
照例治罪外。
再将伊家産查抄入官。
得旨、所辦甚當。
但何必入官。
着賞兵丁
○以原任禮部侍郎謝溶生、為光祿寺卿
○庚戌。
谕、據富僧阿奏稱、發到黑龍江。
給與旗人為奴人犯所有随帶妻子。
部文内止稱将本犯賞給兵丁為奴。
并無一并為奴字樣。
是以未将伊等妻子辦理為奴。
俱聽另居度日。
現在伊等妻子。
并無管束養育之人。
不但易緻為匪。
即伊等之夫。
牽連室家。
于各該主家。
亦不能安心服役。
請将現在發到。
并嗣後有原主将妻子一并送部發遣者。
俱給兵丁為奴。
嚴加管束。
不緻滋生事端等語。
所奏是。
此項發遣旗人家奴。
俱系不肖匪徒。
既經發遣。
賞給兵丁為奴。
其妻子若無人管束。
聽其另居。
于理不合。
該部不過拘泥佥遣與不佥遣之條耳。
着照富僧阿所奏、除将現在發到為奴之妻子。
一并給與原賞之人為奴外。
嗣後旗人發遣家奴。
如有同妻子一并送部發遣者。
俱着一體賞給兵丁為奴。
着為令
○都察院奏、十月十七日。
帶領科道引見漕差。
述旨錯誤。
請交部察議。
得旨、前日系面降清字谕旨。
漢堂官未能明晰。
不必交部。
勒爾森、實麟、着交部察議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山東萬年倉大宮。
至徐州。
道路泥濘難行。
請聖駕閱河時。
仍由韓莊大營起岸。
往徐州。
似覺妥便。
報聞
○辛亥。
谕曰、阿思哈題參、縱兇捏報昏庸不職之商城令璋庫一本。
請将代求免參之南汝道張沖之。
一并交部議處。
昨熊學鵬有請嚴參劾屬員。
司道代求寬免之處分一摺。
已降旨交部議行。
今阿思哈本内。
适将代求免參之道員附參。
可見此等相沿。
積習。
由求已久。
實為各省所時有。
為督撫者。
苟能持已公正。
嚴切申禁。
不肯稍事姑容。
則司道知所儆懼。
望風而戢。
更何敢略為瞻徇。
若徒定處分條例。
而封疆大吏。
視為奉行故事。
惟欲博寬厚之名。
以邀屬僚之譽。
則市恩姑息。
習為固然。
在代求寬免者。
比比皆是。
而聽從徇隐。
莫由上聞。
又安望積習之能革除。
是司道之瞻徇與否。
所關于該督撫者。
正非淺鮮矣。
此案知縣璋庫。
着革職。
與案内有名人犯。
交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該道張沖之。
既為監司大員。
不能覺察于前。
又複徇庇于後。
飾說求寬。
兩次禀懇。
非尋常瞻徇者可比。
若僅照例議處。
不足以示炯戒。
着即革職。
來京候旨。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