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叛逆者有間。
其緣坐妻子。
俱着加恩寬免。
不必派賞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尹繼善等奏稱、丹陽一帶。
河道淺窄。
若浙省官員。
俱前赴鎮江接駕。
誠恐隻過多。
未免壅擠。
除錢陳群聽其遠接外。
其餘督撫司道等官。
俱令于蘇州迎接等語。
蘇州河道。
亦不甚寬闊。
若浙省應行接駕官員。
俱前赴蘇州。
則船隻較多。
仍恐未免壅擠。
浙省除将軍。
總督。
巡撫。
準其赴蘇迎接。
然亦不得遠越蘇郡。
其餘各官。
俱于本省嘉興交界處所祇候。
概不必出境。
将此傳谕蘇昌等知之
○以故喀喇沁三等子丹贊子果多布、襲爵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垣前在粵西副将任内。
煙瘴俸深。
右江鎮總兵缺出。
經該督照例揀選。
拟正題補。
是以即行降旨擢用。
但觀其為人。
外似奮勉勇往。
宜于将率之任。
及詳加體察。
其中并無定見。
難以遽行深信。
即如前日請将土知州岑宜楝。
俟該鎮邊俸屆滿時。
帶領來京引見一摺。
以分所不應陳奏之事。
遽行入告。
尤屬好事。
着傳谕李侍堯。
令其留心訪查。
現今在鎮。
有無乖張失檢之處。
如看來不甚妥協。
廣東視西省較為近地。
或将李星垣于東省總兵内對調。
該督既便就近督察。
而于營務亦可無贻誤。
仍即一面據實奏聞。
尋奏、現據滇省委員胡筠。
呈控李星垣。
令百色同知陸廣霖。
取運滇鹽。
抵償私債。
奏請查訊在案。
李星垣應歸案審辦。
毋庸議請調補。
報聞
○又谕、倉場侍郎員缺。
已将李因培調補。
伊學差未滿。
此時且不必來京。
倉場事務。
現命裘曰修暫行署理。
俟明歲南巡回銮時。
随從來京。
再行接管。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提督衙門奏、前經派往拉林種地之間散瑪爾泰、于乾隆十九年十一月。
告假來京。
屢在通州灤州等處。
控争地畝。
請交刑部治罪等語。
瑪爾泰、系拉林種地旗人。
藉告假為名。
在各處逗遛讦訟。
将及十年之久。
該地方官等、何以未禀方觀承。
一若毫無聞見。
所有失察之該都統暨将軍等、俱已令其明白回奏。
着即傳詢方觀承。
将該犯所經地方。
各該管官。
因何漫無覺察情由。
即行據實奏聞。
尋奏、向來旗人控告地畝等事。
如系有職人員。
該管衙門。
俱給照定限。
并知照臣衙門。
轉行州縣查察。
瑪爾泰、系閑散旗人。
其在拉林告假。
及自本旗出京呈控。
該處并無知照之文。
曆年所控地畝。
皆非應申臣衙門之案。
是以州縣并無詳禀。
報聞
○又谕、據桑寨多爾濟等奏稱、現與俄羅斯停止貿易。
非從前可比。
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所居庫掄地方。
距恰克圖甚近。
請增設卡座。
并派綠營兵一二千名。
在伊繃布爾噶勒台等處屯田等語。
所奏殊屬過慮。
俄羅斯等、果欲滋事。
青滾雜蔔、及喀爾喀、騷動之際。
伊等早滋事矣。
豈待至今日乎。
從前既無動靜。
是斷不敢滋事。
今乃先事張皇。
令伊知覺。
轉謂有先發之意。
适足啟其疑慮。
且即辦理伊等。
亦宜通盤算定。
以期一舉成功。
桑寨多爾濟等所奏、何濟于事。
其添設卡座。
移駐兵丁之處。
均可不必。
仍着照常辦理
○吏部等部議覆、雲貴總督劉藻奏稱、滇省湯丹、大碌、兩銅廠。
坐落東川府屬會澤縣境内。
比歲以來。
産銅日旺。
廠衆益增。
兩廠不下二三萬人。
争端易起。
案件漸多。
雖有丞倅二員。
分駐廠中。
刑名非其所轄。
呼應不靈。
移縣查辦。
延誤堪虞。
查東川府、壤接川黔。
地方遼闊。
向無府佐。
澂江府、地居腹衷。
原設通判。
與知府同城。
并無承辦要件。
實系閑員應裁。
改設東川府湯丹通判一員。
辦理兩廠刑名。
拟定字樣。
鑄給關防。
湯丹廠原有公所。
将澂江通判舊署估變。
量為增修。
書吏快役。
撥歸聽用。
俸廉工食。
照額支領。
該通判既理刑名。
應建監獄一座。
湯丹廠并無城垣。
未便久稽重犯。
俟審定日。
仍發會澤縣監禁。
以昭慎重。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江西巡撫輔德等奏稱、江西所設巡檢。
多因前明舊制。
而地方繁簡情形。
今昔異宜。
且有衙署無存。
曆任各員。
或僦住民舍。
或僑寓縣城。
離其汛守。
間有仍駐原處。
而民人或已遷他所。
徒置閑地。
或久經移駐。
而印信尚仍其舊。
亦于體制未宜。
均應随時酌調。
有應裁。
應留。
應移。
應駐。
惟就現在确實情形。
畫一定議。
查通省巡檢九十二員。
除設置得宜。
毋庸置議外。
應請移駐八缺。
豐城縣柿源司巡檢移駐大江口。
進賢縣邬子司巡檢。
移駐梅莊。
廬陵縣敖城司巡檢。
移駐永陽鎮。
井岡司巡檢。
移駐固江鎮。
樂安縣龍義司巡檢。
移駐招攜鎮。
崇仁縣周坊司巡檢。
移駐坑埠。
信豐縣新田司巡檢。
移駐楊溪堡之坡頭墟。
會昌縣湘鄉司巡檢。
移駐筠門嶺。
以上應移駐。
并換給印信。
久經移駐因仍舊名八缺。
新建縣烏山司移駐之生米鎮巡檢。
新建縣昌邑司移駐之吳城鎮巡檢。
萬載縣鐵山司移駐之珠樹潭巡檢。
萍鄉縣大安裡移駐之蘆溪市巡檢。
鉛山縣石佛司移駐之河口司巡檢。
貴溪縣神前司移駐之鷹潭司巡檢。
貴溪縣管界司移駐之上清鎮巡檢。
浮梁縣桃樹司移駐之景德鎮巡檢。
以上久經移駐。
應請核實換給印信。
原駐已成閑地應請裁七缺。
甯州杉市司巡檢。
歸州同兼管。
進賢縣潤坡司巡檢。
歸梅莊司管理。
泰和縣化石司巡檢。
廣昌縣秀嶺司巡檢。
興國縣回龍司巡檢。
會昌縣承鄉司巡檢。
各歸本縣兼管。
長甯縣黃鄉司巡檢。
歸新坪司兼管。
以上應請裁。
其存有衙署。
及僅存基址者。
均應變價歸公。
應請改繁簡三缺。
新建縣吳城鎮。
新昌縣黃岡司。
二巡檢。
俱改為繁缺。
新昌縣大姑司巡檢。
改為簡缺。
以上改繁二缺。
在外揀調。
改簡一缺。
請歸部選。
從之
○兵部議覆、兩廣總督李侍堯奏稱、廣西右江鎮标。
及駐劄泗城、西隆、太平、甯明、東蘭、等處。
參、都、遊、守、各官。
原定三年俸滿。
今雖人煙漸密。
但岚瘴未消。
未便改為五年報滿。
應如所奏。
仍照舊例三年報滿。
從之
○予故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公兆惠、祭葬如例。
谥文襄
○予故甘肅伏羌縣翰林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