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哈喇沙爾等語。
明普實一無用之物。
且試思伊至烏什。
究為何事。
彼處事體。
正資辦理。
豈可遽舍而回。
即使納世通冒昧令回。
亦宜請留。
奮勉行走。
若謂耕作緊要。
盡有耕作之人。
豈需伊親耕乎。
明普明知烏什。
事較難辦。
故借納世通之言即回。
甚屬不堪。
着嚴行申饬。
不準回哈喇沙爾
○兵部議準、原任江西巡撫輔德奏稱、江西驿站船。
内紅座船六十。
不堪應用。
且近年差少應裁。
又茅桍船四十。
酌于南昌省次。
留二十。
南安、贛州、二府。
各留五。
餘十隻裁。
從之
○是日、駐跸天甯寺行宮。
至庚寅皆如之
○己醜。
谕、行在禮部查奏、遲誤泰山祭文。
請将該地方官。
交部察議一摺。
此事固由地方官遞送遲誤。
而禮部此次辦理諸事。
總屬錯謬。
即如思賢村。
距東省尚遠。
何不待該撫崔應階迎銮時。
禮部将祭文。
面交該撫。
甚屬易事。
而必于途次。
由鋪交發。
以緻地方接遞。
輾轉遲延。
彼此俱難辭咎。
行在禮部堂官。
及遞送遲誤之地方官。
均着交部照例察議。
至此項祭文。
禮部于正月二十日。
交任邱縣遞送。
何以直至二十六日。
始遞到德州。
其因何遲誤緣由。
着交方觀承查奏。
再同時發去緻祭孔子。
周公。
祭文二道。
曾否如期赍到。
抑或亦有稽誤。
而派往緻祭之人。
未經奏聞。
并着該撫崔應階。
查明具奏。
尋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查自任邱縣。
至山東德州。
遞送程途。
惟故城縣無稽延。
餘俱遲誤。
當将各該州縣職名。
送部照例察議。
沿途鋪兵責革。
報聞。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緻祭孔子。
周公。
祭文二道。
系同祭泰山文。
裝置一封。
于正月三十日。
遞至臣署。
包封轉寄。
至二月初三日。
臣于永安莊地方始行接到。
已逾緻祭日期。
得旨、覽
○兵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永定等河垡船衩夫。
前經奏裁。
并将永定河。
子牙河。
千總二缺。
把總二缺。
裁汰。
改設守備一員。
駐劄天津。
隸天津道管轄。
所有新設營制。
及一切河道堤工各事宜。
應酌定。
一、南運河千把總。
并文武各汛河兵。
及天津道屬各河工。
均令該守備經管。
鑄給南運各河營守備條記。
一、該守備衙署。
應令天津縣擇地估建。
未建以前。
令暫賃民房。
每季給銀八兩。
一、南運河歲搶各工。
向系地方印官估報。
由廳轉報天津道親勘。
請嗣後先委該守備查勘。
結報天津道。
再親核勘。
一、南運河、子牙河、各汛千把總優劣。
暨新舊交代。
令該守備督核。
戰守河兵。
遇更換選拔。
令核轉。
天津道衙門經制外委。
并額外各外委。
俱令差管。
并兼管子牙澱河工程。
新建海河疊道。
天津五閘。
一切修防啟閉事宜。
一、南運河各工。
文汛、以丞倅為專轄。
守備為兼轄。
遇漫溢。
丞倅正參。
守備附參。
武汛。
以守備為專轄。
丞倅為兼轄。
遇漫溢。
守備正參。
丞倅附參。
一、該守備俸薪馬乾等項銀兩。
每年彙入豫估冊内。
派撥沿河州縣。
徑解天津道。
該守備按季赴道請領。
其餘各汛弁兵俸饷。
仍照舊令各州縣赴道領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寅。
谕、近因果郡王薨逝。
二子尚幼。
永興不能辦理王府家務。
特派英廉。
同和爾精額料理。
此時王府太監。
與謙妃位下太監等。
借端侵漁。
通同作弊。
皆不可知。
英廉尚未到京。
和爾精額。
宜留心詳查。
嚴加約束。
俟英謙回京後。
一同辦理一切。
務期于王之子有益。
勿得少存姑息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江南京口駐防漢軍協領。
參領。
防禦。
等員。
因出旗改補綠營。
奉旨俱發江南。
以參、遊、守備、補用。
查此項人員。
俱曾習水師。
若僅以陸路題缺補用。
江省現有豫保人員。
恐守候無期。
請嗣後除協領改補參将。
仍俟陸路缺出題補外。
其參領改補遊擊防禦改補守備。
均無論陸路内河。
與豫保人員。
輪流間補。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卷之七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