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齊雲。
爾等拏解潛通信息回人。
甚屬可嘉。
伊等所攜。
雖系官物。
即以充賞。
嗣後凡有此等脫逃通信之人。
俱照例辦理。
仍加賞車哩克齊緞四疋。
至柏琨奏、巴布敦。
瑪瑪達布拉。
系賊人心腹。
若縳置軍前。
俾賊人看視。
以絕其望救之念。
于事有益。
所見尚是。
明瑞即照此辦理
○又谕、前據明瑞查奏烏什回人一事。
實由素誠等狂縱妄行。
以緻激成事變。
及納世通之妄自尊大。
淩辱回衆。
卞塔海之輕率攻城。
敗走掩飾。
均為法所難宥。
已将伊等分别治罪示懲。
茲複據柏琨奏、訊取巴布敦等供詞。
則素誠在烏什之奸--女。
苦累回人各款。
俱與明瑞前奏相同。
是其情真罪當。
實屬衆口如一。
着将析琨摺譯發。
谕衆知之
○是日。
禦舟駐跸夾馬營
○丙辰。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前據耀海奏、廣甯縣知縣奎福。
到任後。
赴府回署。
行至中途自戕。
恐知府富察善。
不無逼抑情由。
及錦縣知縣哲成額。
扶同驗報。
請一并解任。
交盛京刑部質審。
已降旨允行。
今複據奏、奎福傷痕。
業于三月初三日平複。
至十七日又複用刀自戕。
旋于二十日身死。
該府富察善。
是否假公濟私。
有意窘迫。
應一并交部嚴訊等語。
此案奎福。
初次自戕時。
赴府甫回。
或由該府富察善。
抑迫所緻。
尚未可知。
今奎福。
業已在官看守。
傷痕平複後。
複自尋短見。
又被何人窘迫。
則前此因病自戕。
更無疑義。
設雲富察善果有别項情節。
則當奎福活口可質時。
詳細究诘。
何難得其實情。
乃遲之又久。
于其身後過為拟議。
則有意苛求。
轉非情理之平矣。
至富察善。
從前并不親身前往根究。
亦不具文詳報。
及聞奎福逋負甚多。
不令管理倉庫。
辦理未能妥協。
亦止于交部察議。
然按例尚不至于降調處分。
即錦縣知縣哲成額。
驗報時。
稱因瘋病。
由今觀之。
亦不得謂之扶同捏飾。
富察善。
哲成額。
仍着照舊任事。
至摺内所稱看管不嚴。
及富察善失于查察之處。
着交部照例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核拟沈邱縣民王架。
碰跌大功服兄王棟身死一案。
将該撫聲請之處議駁。
所辦甚是。
已降旨依議矣。
王架醉後吵嚷。
伊大功兄王棟。
向其嗔責。
乃不服管教。
辄以頭抵撞。
緻王棟絆跌墊傷殒命。
是其酗酒犯尊。
已屬強橫。
且王棟之死。
實由撞跌。
何得尚雲死出意外。
為之聲請耶。
審拟命案。
惟當準酌情理。
期于至當。
況事關倫紀。
尤不宜有意從寬。
今該撫辦理此案。
未免必存開脫。
殊失明刑弼教之意。
新任臬司何煟。
素信佛法。
方慮其惑于慈悲之說。
欲于谳獄求陰隲。
該撫若複似此姑息。
則将來豫省刑名案件。
尚可問耶。
阿思哈。
着傳旨申饬
○是日。
禦舟駐跸十屯汛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明瑞以圍城無益。
當遣回人招撫具奏。
迄今多日未見奏及。
看來烏什回人。
死守不降。
顯然可見。
若仍設間招撫。
恐賊人謂攻城無策。
惟以納降為事。
着傳谕明瑞。
毋庸再行招撫。
現在大臣官兵。
多系坐糜糧饷。
此時固不必急于進剿。
而防守堵禦。
尤當加意。
如一年不克。
即駐守一年。
俟其自潰可耳
○是日。
禦舟駐跸德州
○戊午。
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命簡親王豐讷亨等、恭奉皇太後由水程回銮。
上登陸
○工部奏、各省辦理工程。
動用正雜錢糧。
無論多寡。
例由各督撫估銷。
嗣于乾隆十三年。
經戶部奏準。
凡雜項銀于例外興作。
俱應奏明報部核銷。
今查各省動用雜項銀。
該督撫于工竣後。
有具題請銷者。
有咨部核銷者。
用銀有在數百兩上下。
即行具題者。
有至千兩。
及一二萬兩。
徑行咨銷者。
辦理仍未畫一。
請嗣後各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