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都司裁。
以左營守備兼管。
其兼轄之海安營遊擊。
徑隸雷瓊鎮管轄。
徐聞營守備。
仍隸該營兼轄。
欽州營陸路遊擊。
改為參将。
仍隸高州鎮管理。
至所稱瓊州水師副将。
都司。
左翼碣石二鎮标右營遊擊。
原系外海水師題缺。
今改為參将。
都司。
守備。
自應仍為題缺。
欽州營陸路遊擊。
原系五年邊俸報滿題缺。
今改為參将。
應仍為俸滿題缺。
雷州協陸副将。
原系選缺。
今改為參将。
總理左右二營水陸事宜。
應改為陸路題缺。
其左營守備。
亦系推缺。
今中軍裁歸左營兼管亦請為題缺。
至出巡洋面。
海口營參将。
守備。
輪流。
左翼碣石二鎮标遊擊互替等事。
均應如所奏辦理。
又該督所請壯潮州鎮标左右二營。
潮陽。
惠來。
二營遊擊。
守備。
共八缺。
均改為部選。
督标中軍副将。
都司。
提标參将。
廣州協副将。
都司。
均改為陸路題缺。
亦應準其改換。
但查外海水師。
新改遊擊應題九缺。
而應升都司亦祇九缺。
人缺相當。
于升遷過優。
恐難得熟練之人。
且水師守備。
共二十六缺。
于題升都司。
反覺人多缺少。
應令該督于各遊擊缺内。
再行确核。
如有應改營分。
酌量降改。
定議報部。
至所改各缺。
俱俟現在各員升補事故出缺後。
分别改換。
雷州協中軍都司既裁。
未便久懸。
應将現任都司劉德懋。
給咨赴部另補。
其應換關防敕書。
亦拟定字樣。
造冊送部辦理。
從之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柏琨奏、準納世通咨。
與明瑞會商。
令将回人巴布敦。
瑪瑪達布拉。
送赴烏什等語。
昨因柏琨。
請将拏獲潛通信息之回人等。
縛置軍前。
俾賊人見之。
絕其望救之念。
朕即以此事尚屬可行。
屢降谕旨。
而明瑞等總未見奏。
此次柏琨所奏。
則系納世通咨取。
又雲與明瑞會商。
甚不合理。
明瑞系總統回部将軍。
納世通不過參贊大臣。
各城一應事宜。
當聽将軍查辦。
豈有參贊大臣專主一事。
僅知會将軍同辦之理。
且将軍明瑞等、數日以來。
并未将烏什事體如何之處奏聞。
甚屬不知緩急。
俱着傳谕知之
○刑部議覆。
浙江巡撫熊學鵬疏稱、乾隆二十九年。
案準部咨。
直省秋審屆期。
令各州縣酌量人犯數目。
遴選佐雜押犯赴審。
審畢仍着解回。
但州縣佐雜多寡不同。
概令通行。
保無贻誤。
請止令委員逐程交替。
不必長解等語。
查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内。
臣部議覆廣東按察使赫昇額條奏秋審案内。
委員長解。
原屬慎重解犯。
防範疎虞。
是以奏準通行在案。
今該撫既稱一縣之内。
設立典史。
又有縣丞。
主簿。
巡檢者。
尚無曠誤。
若典史而外。
僅設縣丞。
或巡檢者。
先期差委他出。
該縣僅止典史一員。
更有并無縣丞巡檢之縣分。
傥委典史管解。
監獄所關非細。
亦屬慎重職守。
酌量通變之道。
應如所奏。
嗣後秋審解犯。
委員逐程交替。
須将人犯解役。
觌面點交前站委員。
始回本地。
以昭慎重。
從之
○己巳。
谕、今日正白旗蒙古。
帶領盛京遼陽保放骁騎校之官保。
所奏履曆不成清語。
盛京系滿洲故地。
彼處官兵。
俱應清語熟練。
官保不能清語。
是全失滿洲舊習。
不以清語為重。
而該将軍等、平時又不嚴加教導所緻耳。
着交舍圖肯等、令彼處官兵。
上緊習學清語。
務期精熟。
嗣後來京引見人員内。
若仍有似此不能清語者。
惟舍圖肯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明福所奏将軍标下兩營各項用存銀兩摺内。
單開四柱。
舊管一項。
業已于二十九年解交藩庫。
則是現無舊存銀兩。
理應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