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舊管無字樣。
乃該将軍拘泥成例。
四柱名目。
并不谙開載款式。
複将已解之項。
重複叙入。
以緻總數混淆。
核算不符。
嗣後如并無現存銀兩。
祇須于摺内聲明。
毋庸混入舊管項下。
可将此傳谕該将軍知之
○庚午。
皇太後自水程回銮。
上至三間房問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前于正白旗滿洲辦理世管佐領白格員缺承襲之分不均。
因交該旗查覆。
今覽該旗所奏。
尚未甚錯。
想系照原辦佐領事務之王大臣等所定辦理。
從前八旗辦理承襲佐領世職等事。
并不畫一。
是以專派王大臣等、按其原由。
辦定承襲之分。
但原定時條目太繁。
八旗拘泥遵行。
又緻紊亂。
因複将珠林等所襲佐領。
重行更定。
辦理旗務。
宜從簡易。
即如獲重罪者之子孫。
不應列名。
在任病故者之子孫。
仍應列名。
例有明文。
而按其家譜。
論其遠近。
辦給拟正拟陪之序。
亦殊不難。
凡事宜揆之于理。
豈可謂例屬一定。
不複詳度情理乎。
着交軍機大臣。
會同八旗大臣等。
将從前所定八旗承襲佐領世職條例。
再行查明。
删去繁文。
務期簡易。
定議具奏。
于承襲佐領世職人員帶領引見時。
朕再酌量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崞縣民孟登遠女孟氏
○辛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哈薩克使臣鄂托爾齊等、入觐。
上禦勤政殿召見。
随幸同樂園賜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奏稱、烏什逆回等、以死固守。
而納世通。
卞塔海等、未能和衷辦事。
每多掣肘等語。
納世通。
卞塔海等、不能和衷集事。
朕早已知之。
但伊等之罪。
尚不在此。
惟諱敗飾功。
存心欺隐。
其罪甚大。
是以降旨将伊等正法。
大臣等辦理國事。
原不應分别彼我。
至朕用人行政。
一本大公。
大臣等如果同心協力。
自當并錄其功。
若乖張偾事。
亦必均任其咎。
從不稍有偏徇。
即富德等、入巴達克山。
索取霍集占兄弟之時。
兆惠并未前往。
朕因其事已集。
未行深究。
若稍有贻誤。
自必治兆惠之罪。
納世通。
卞塔海。
因不相合。
以緻偾事。
今阿桂。
永貴。
陸續前往。
萬不可仍蹈覆轍。
俱着傳谕知之
○壬申。
戶部議覆。
雲南巡撫常鈞疏稱、開化府屬麻姑金廠。
新舊塘共十五口。
定為十五床。
每床酌定十五人。
月納課金一錢三分。
年久塘空金盡。
請照錫闆金廠之例。
自乾隆二十九年正月始。
将張百福等原領之八床開除。
其餘七床。
仍按月徵收。
應如所請。
準其開除。
從之
○癸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等議覆。
廣西提督許成麟疏稱、柳州城駐劄官兵。
向來多住草房。
易緻火患。
節經該處提臣。
先後奏請借帑修建瓦房。
迄今漸就傾圯。
請援例借銀修複等語。
查柳州城人煙稠密。
兵住草房。
多緻火患。
乾隆二年。
經提臣譚行義奏準。
将營運生息銀二萬餘兩内。
領四千兩。
借給兵修建瓦房。
每間九兩。
三年扣還。
嗣于十五年。
提臣豆斌。
以城外兵房并未議及。
複奏請将前次歸還四千兩内。
利銀一千三百八十兩零。
借給城外兵。
限五年内易蓋瓦房。
歸款在案。
今該提既稱年久傾頹。
兵丁無力修複。
應如所奏。
準将司庫息銀二千六百兩。
仍行借出。
遵照臣等原奏。
委中軍參将。
會同馬平縣修理。
工竣報部量核。
并按六年定限分扣清款。
從之
○以内務府護軍統領奇成額。
鑲藍旗護軍參領舒通阿。
俱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旌表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