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資浮送。
今二進各幫。
船體稍重。
臣現饬道廳開放馬場。
南旺。
二湖之水。
以助南行。
并酌啟蜀山湖、金線閘、以助北行。
其蜀山湖之利運閘。
俟三進船到。
再為啟放。
專留馬踏湖之水。
以濟江廣尾幫。
務使入境幫船。
迅速抵通。
再臣自豫回濟。
沿途經過。
二麥均已吐花。
秋田亦俱耕種。
得旨、聞山東一帶。
尚有望雨處。
何不奏聞
○安徽布政使程焘奏、藩司為錢糧總彙。
向來州縣命盜各案。
止報督、撫、臬司、巡道。
藩司不與。
然尋常案件。
于地方關系尚不甚大。
若統率多人。
明火執仗。
所關非淺。
州縣官員。
能否辦理。
俱可立見。
嗣後安省遇有劫盜案件。
應令一體具報藩司。
其平日居官辦事。
可以參稽并核。
遇有應行辦理之處。
即可随禀督撫二臣。
不緻因循贻誤。
得旨、各省不知有此例否。
待緩酌可也
○又奏、列樹表道。
古制為昭。
現今直隸、山陝、河南、等省大路。
夾道垂楊。
安徽為九省通衢。
路在田中。
不能并馬。
其先徑途本闊。
因無樹标識。
漸次塌損。
應請通饬各屬。
除砂碛山嶺。
毋庸栽種外。
其近田瀕水處。
統令栽種柳株。
得旨、告之撫臣。
妥實行之
○湖北巡撫李因培奏、湖北吏治廢弛有二。
一由民風刁悍。
地方官惡其倔強。
亦以浮率辦理。
一由官吏因循成習。
不能親理民事。
一切委之幕客。
幕客又倚書吏。
上下内外。
并無一留心之人。
公事何由得協。
自督臣吳達善到楚。
極力振刷。
吏治已覺改觀。
臣蒙恩任用。
所能自信者。
惟有盡心認真二端。
至楚北濱江連湖。
盜案頗多督臣設法緝拏。
臣亦委弁員嚴緝。
其堤岸城工。
及地方應行事宜。
臣日與吳達善過從面商。
同心辦理。
得旨、汝二人如此和衷共濟。
何患楚省吏治不改觀耶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狄道州南鄉。
宗石等三莊。
于三月十二日地震。
計壞居民四十一戶。
壓死男婦六名口。
又與狄道州連界之設爐莊。
同日地震。
共壞居民三十八戶。
俱未傷損人口。
當即飛饬确查。
妥協赈恤。
茲據禀。
震倒土房各戶。
每房一間。
給銀五錢。
壓斃人口。
每口給棺木銀一兩。
壓斃牲畜。
每戶給銀五錢。
因銀數無多。
俱經該州捐給。
其餘各村。
因上年收成尚好。
口食不缺。
現在民情安怗。
無庸複請動支正項。
報聞
○甘肅按察使周景柱。
奏請入觐。
得旨、不必來。
汝才具祇宜甘省事簡之地。
若再不努力奮勉。
益不可矣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川省兵紅白事件賞需銀。
于乾隆二十四年。
奉旨令各省督撫就地方情形。
籌議具奏。
經前督臣開泰奏請。
将川省各營内交商生息之項。
全數徹回。
歸還原本。
其重慶、夔州、二處。
向無民當。
營中自行開設。
生息充賞。
仍令照舊開設。
并請于鹽茶項下。
動銀一萬四千五百餘兩。
交寶川局每年加鑄二卯。
除扣還工價外。
可得利銀七千七百餘兩。
足敷賞恤。
并可陸續歸本。
而重。
夔。
二當。
本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每年息銀。
僅獲五千三四百兩。
較之錢局懸殊。
臣與藩司等、悉心計議。
不若将營員所設官當概停。
其當本銀。
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定限于三十一年歲底完繳。
此内酌留一萬九千餘兩。
交錢局随卯帶鑄。
除歸還價本。
餘息足敷添補賞項之用。
至停當以後。
未經帶鑄以前。
所需賞項。
拟于犒賞屯番案内。
鼓鑄餘息撥用。
俟帶鑄獲有餘息。
即行歸還原項。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七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