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補行參奏。
若早如此直切指陳。
則和誠早經治罪矣。
額爾景額、即系姑息瞻徇。
着傳谕各該大臣等、嗣後有仍蹈覆轍。
擾累回人者。
鄰城一有見聞。
即據實參奏。
其或以私事不合。
互相傾軋。
亦不能逃朕洞鑒
○吏部帶領京察六法官宗人府主事延德等、四員引見。
得旨、延德、景椿、着照部議降調。
德山、積蘭泰、着照部議休緻
○兵部等部議覆、綏遠城将軍宗室蘊着奏稱、綏遠城官五十四員。
兵一千三百餘石。
右衛官四十八員。
兵一千五百餘名。
二處官兵多寡不同。
請量其敷用均齊。
将綏遠城滿洲作為佐領十六。
蒙古作為佐領四。
共二十佐領。
右衛滿洲作為佐領八。
蒙古作為佐領二。
共十佐領。
綏遠城現在協領九員内。
滿洲八。
蒙古一。
佐領二十一。
防禦十骁騎校十四。
今設佐領二十。
按一佐領下防禦骁騎校各一員計算。
多佐領一員。
少防禦十員。
骁騎校六員。
兩翼蒙古。
少協領一員。
均應添補。
右衛現在協領六。
佐領九。
防禦十一。
骁騎校十七。
今設佐領十。
按數計算。
少佐領一員。
多防禦事員。
骁騎校七員。
協領六員内。
多滿洲協領一員。
均應裁。
請将右衛應裁滿洲協領一員。
暫令其管理綏遠城協領。
俟缺出仍于蒙古内補放。
其右衛滿洲協領一缺即裁。
至綏遠城所少之防禦十員。
将多餘佐領一員。
令其原銜在防禦上行走。
再将右衛應裁之步軍章京一員。
防禦一員調補。
尚少七員。
即在右衛世職閑散官。
及骁騎校内揀放。
其綏遠城所少骁騎校六員。
即于右衛應裁骁騎校七員内調補。
其餘一員。
俟缺出裁。
至右衛少佐領一員。
即行保送補放。
又綏遠城、右衛、二處。
每兵百名作為一佐領。
每佐領下。
除匠役各二名外。
領催。
前鋒。
馬甲。
各七十五。
養育兵。
步甲。
各二十五。
綏遠城應額兵二千。
現一千三百。
不敷滿兵七百。
于由京派來駐防兵内補。
不敷蒙古兵一百。
于右衛蒙古餘額兵内補。
其右衛蒙古餘額兵。
俟缺出裁。
均應如所請辦理。
至奏稱右衛滿洲蒙古兵搬移家口。
請照移駐張家口之例。
給與口糧車價。
亦應準其照例辦給。
至稱右衛每兵一名。
馬三匹。
口糧十分。
綏遠城每兵一名。
馬二匹。
口糧五分。
今既均齊移駐之兵。
亦照綏遠城例。
每名裁馬一匹。
每兵各給口糧十分等語。
查乾隆二十九年右衛移駐案内。
據晉撫咨報。
每大口日給口糧粟米八倉合三勺。
小口減半。
并未議有兵一名。
給與口糧十分之處。
所有此次移撥綏遠城兵家口。
應令該将軍查照定例支給。
毋庸議添。
從之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吳達善疏稱、湖北省現存驿站座船十二。
沙船二。
皆毋庸議減。
惟宣樓船三十六。
船多差簡。
請裁減十隻餘。
各項站船四十。
足敷撥用。
統計拆造苫蓋。
及水手工食銀。
每年可節省二千七百餘兩。
倘遇差添。
即于裁存工食銀内雇船備用。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蕲州民馮三女馮氏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己醜。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吏部議準、貴州巡撫方世俊疏稱、平越府屬湄潭縣。
向因地廣人稀。
政務較簡。
定為簡缺。
近生齒日繁。
實屬難治。
非揀選強幹之員。
不能勝任。
又安順府屬清鎮縣。
昔為兼三要缺。
近則該處民苗相安事務較少。
請将湄潭縣。
改為繁疲難兼三要缺。
在外揀補。
清鎮縣。
改為沖難兼二中缺。
歸部铨選。
至石阡府屬龍泉縣。
向例定為簡缺。
今亦請加以繁難二字。
改為中缺歸選等語。
應如所請。
準其更調注冊。
從之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丁溪、廟灣、二場。
原報熟地四千一百八十二頃。
内除實丈出熟地一千三百八十六畝外。
荒地銀四千六百九十兩二錢九分。
請自二十八年為始。
久遠減除。
至查丈熟地。
較二場原報、共多出地二百二十二頃五十七畝。
應将查丈不實之員附參等語。
應如所請。
将各員附參。
并前項丈出餘地。
自二十七年以後應徵锞銀。
按數追繳。
送部查核。
從之。
卷之七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