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原以承辦工程人員。
或草率誤工。
或任意浮冒。
或上司原參。
即以侵欺為核減。
是較之顯然侵欺者。
不大迳庭。
而玩延不完。
自有應得之罪。
若因已無可追。
既行豁免。
不複加之罪譴。
則幸免之徒。
轉自以為得計。
即如張宏運。
前在南河糜帑誤工。
侵欺顯然。
而皆坐之以核減。
應賠之項累累。
至今未完。
又豈可任其脫然事外。
不加追究乎。
至于核減内采買水腳等項。
今昔時價不同。
經部核駁後。
該督撫有将實在情形奏聞者。
朕每特加寬免。
此與浮冒工程者。
判然不同。
即經費項下長支溢領。
誤發各款。
情節亦非一律。
若不論事理之重輕。
概行議罪。
并且累及子孫。
則竟漫無區别。
與膠柱鼓瑟何異。
嗣後應如何酌定章程。
使巧侵者不緻漏網。
獲罪者知所創懲。
無事者免于拖累。
着戶刑二部會同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
凡遇工程核減。
除浮冒侵欺。
仍按本律定拟外。
如實系核減本身無力完繳請豁銀數一千兩以上者。
請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例治罪。
以十分為率。
未完五分以内者。
杖一百六分者。
杖六十。
徒一年。
十分者。
杖一百。
徒三年均不準納贖。
如不及千兩者。
仍照例請豁。
免其治罪。
至身故子孫無力完繳者。
亦照舊例請豁。
無庸議罪。
再核減采買水腳等項。
今昔不同。
或物價較昂。
或工食漸貴。
名同核減。
與侵欺者回别。
如果力不能完。
自應照例豁免。
其餘經費項下。
若長支溢領。
及分賠代賠之項。
或失于詳查。
格于成例。
欠項零星亦援例豁免。
若為數較多。
未便漫無區别。
應令各該旗籍聲明。
将本身照現定工程核減治罪之例。
酌減一等問拟。
免其治罪。
從之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戶部郎中邁拉遜等、六十員引見。
得旨、邁拉遜、塔章阿、色明阿、于雯峻、王日杏、張應田、楊大鵬、覺羅圖思德、富森布、興泰、慶桂、西成、博清額、福明安、錢受谷、戈源、汪承霈、長際泰、德甯、顧廷芳、普琏、福柱、雯欓、圖明阿、五爾勒、惠齡、德瑛、齊發、七十五、景福、文志、海都、五靈阿、敏德、鄂奇善、書成、福勒賀、覺羅明善、珠魯讷、和隆鄂、羅敏、薩哈禅、薩郎阿、永長、保成、明倫、戴文燈、哈琳、圖桑阿、覺羅奉和、覺羅恒齡、伍納錫、德甯、梁永年、覺羅福勒賀、興順、清德、永信、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赫紳、于員外郎任内。
沈清任、于主事任内。
準其一等加一級
○丁亥。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聞賊有決戰之信。
即整兵進剿。
連戰敗賊。
恐其事急潛逃。
于要隘分兵防守等語。
以賊人現在情形計之。
賴和木圖拉。
若不為其屬人所殺。
必至潛逃。
此時脅從之賊。
若擒獻首惡。
尚可寬貸。
否則仍遵前旨辦理
○又谕、據額爾景額參奏、和阗總兵和誠。
于上年十二月。
派阿奇木伯克阿什默特、署筆帖式松科泰。
家人李文等、假巡查六城為由。
松科泰。
李文。
索取回人金錢衣物。
衆回人無不嗟怨等語。
和誠以辦事大員。
任聽屬官家人。
求索所部。
甚屬不堪。
且安保無指使情事。
和誠。
着革職拏問。
奏内有名人犯。
俱交明瑞。
阿桂。
嚴審定拟具奏。
至阿什默特。
雖有幹涉。
若衆人不行首告。
即毋庸深究。
昨據額爾景額參奏、和誠私采哈朗圭塔克之玉。
隐匿不進。
朕以采玉尚無關。
緊要。
姑從寬貸。
此次所奏情事。
又在采玉以前。
則是和誠向日行止不端。
額爾景額。
未免為之姑容。
今見素誠在烏什以貪婪偾事。
始補行參奏。
殊屬阘茸。
着傳旨申饬昨伍讷玺以布政使銜。
赴和阗辦事。
此時着富明安暫署。
醜達亦着往和阗辦事
○又谕、駐劄各回城辦事大臣。
理宜潔己奉公。
約束下人。
撫輯因衆。
毋令絲毫擾累。
乃大臣等、遇事往往彼此歧視。
漠不相關。
以博長厚之名。
雖有見聞。
概行容隐。
若果能以國事為重。
于同官有不法之舉。
即行參奏。
則不肖之徒。
知所顧忌。
何至滋生事端。
即如烏什一事。
可為炯戒。
現在和誠。
又縱伊屬員家人。
求索所部。
額爾景額、平日豈無見聞。
而僅以私采玉石一事入奏。
朕以為無關緊要。
姑從寬貸。
及烏什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