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音、為副考官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阿桂等奏稱、賊勢較前衰弱。
伊等于七月初九日。
領兵逼近城根。
掘溝築牆。
防其逃逸。
忽東門突出賊衆二千。
為官兵擊敗入城。
仍不時沖突。
城西亦然。
現在各門俱築長圍。
俟疊砌堅固。
自無所逃等語。
看來我兵從前離城甚遠。
且掘溝築牆一事。
何以早未計及。
若謂兵不敷用。
明瑞身為将軍。
即應據實陳奏。
再伊等奏内。
有賊人欲割城下未熟之黍。
為我兵擊敗之語。
烏什賊人滋事。
始于二月。
計其耕種之期。
不過三四月間。
何以未聞驅逐毀棄。
若似此圍困賊人。
雖經年看守。
亦不能竣事。
明瑞等、着嚴加申饬。
至伊等既以長圍困賊。
無路可逃。
若仍準納降。
則姑息過甚。
斷不可行。
明瑞等、務遵節次所降谕旨辦理
○辛亥。
吏部議覆、安徽按察使闵鹗元奏稱、地方官緝獲盜匪。
例邀議叙。
豈容攘竊為功。
乃外省州縣陋習。
竟将鄰封及佐貳所獲之犯。
捏稱自獲。
請嚴定處分。
以戒早濫。
應如所奏。
如捏報盤獲重犯。
應送部引見之案。
本員革職。
上司徇隐。
降三級調用。
不知情者。
降一級留任。
如尋常盜匪。
應加級紀錄之案。
本員降二級調用。
上司徇隐。
降一級調用。
不知情者。
罰俸一年。
通行直省遵照。
從之
○又議覆、安徽按察使闵鹗元奏稱、外省審理命盜案件。
請仿部中彙奏例。
以年終為限。
督撫将新舊已完未完各案。
并聲明因何未完之故彙奏。
庶承審官不敢遲延逾限。
督撫亦不敢怠于稽查。
人犯可免拖累。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遵照。
從之
○壬子。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裕親王廣祿行禮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吏部等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永定河道署。
向在固安縣城内。
地窪渟潦。
多就傾頹。
請移建南關高阜。
又南岸同知。
向居分司舊署。
年久已圯。
請移建該縣東門外。
北岸同知。
未經設署。
請添建永定河北張化地方。
所需工料。
于司庫動撥。
從之
○兵部議覆、陝西西安提督李時升奏稱、延綏鎮屬宜君營。
駐劄鄜州屬宜君縣。
北距延綏總兵駐劄之榆林府。
一千餘裡。
文檄往來遼遠。
現提督駐劄西安。
距宜君縣。
僅三百餘裡。
請就近改歸提臣管轄。
應如所奏。
從之
○舉行乾隆三十年分。
江南省軍政。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癸醜。
上奉皇太後幸萬樹園大幄次。
侍早膳
○賜蒙古王公台吉。
并杜爾伯特郡王車淩烏巴什等食
○兩江總督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勘駱馬湖情形。
查山東沂河。
下達駱馬湖。
由蘆口壩。
出沙家口、徐塘口、又由<?車它>車頭、一隅頭、王家溝、柳園頭、各水口入運。
為運河北岸之旁流。
惟王家溝、柳園頭、二處。
設有閘座。
餘俱修築草壩收蓄。
每年酌量水勢大小。
開放濟運。
并不專濟江廣重運。
如江浙船至。
運河水足敷浮送。
應酌留湖水。
以濟後運。
柳園頭閘。
亦毋庸開放。
如遇水小。
柳園頭一閘。
不敷接濟。
請兼開王家溝閘。
二處閘官。
查宿遷縣丞。
汛務尚簡。
應責成經管。
又<?車它>車頭、在駱馬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