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潢恭代行禮
○谕曰、富勒赫、母年已老。
不必遣往和阗。
着留京以副都統用。
宣化鎮總兵員缺。
着巴延弼補授。
前往和阗辦事。
仍令恒德署理。
巴延弼所遺大同鎮總兵員缺。
着納丹珠署理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前奉旨。
令将甘省與新疆接壤居民。
遷移烏噜木齊開墾。
茲據肅州申報、招民八百餘戶。
高台縣、四百餘戶。
現饬道員。
在瑚圖畢、甯邊城、昌吉、羅克倫、等處。
查明餘地。
給與車輛口糧。
送往安插。
報聞
○己酉。
谕、據明山奏、遊擊裘鳌、訪緝海洋盜蹤。
嚴督所屬員弁。
巡查追捕。
知縣金廷烈、拏獲盜首黎天喜。
及夥盜等十三名。
并将要犯徐亞海等、設法擒拏等語。
裘鳌、金廷烈、實心緝捕。
拏獲盜犯多人。
甚屬奮勉。
俱着送部引見。
此案盜犯。
往來洋面。
糾約多人。
行劫至數十次之多。
且自乾隆二十八年以來。
積年劫掠。
該地方文武員弁。
并未查報緝拏。
所司何事。
着該督撫查明參奏。
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明山奏、拏獲洋面劫盜一摺。
已降旨将遊擊裘鳌。
知縣金廷烈。
送部引見。
并令将前任縱盜疎防之文武員弁查參。
交部嚴加議處矣。
粵東毗近外洋。
海面盜船。
尤宜随時偵緝。
以靖地方。
此二案盜犯。
自乾隆二十八年。
至今時逾三載。
積至五六十案之多。
該地方官。
前此何以漫無聞見。
任其橫行滋事。
曆任督撫。
并未經劾奏疎防之員。
則亦不得辭其咎矣。
外省每視查緝盜犯為具文。
動辄因循玩忽。
即如今歲莊有恭、奏獲江洋大盜。
亦系屢年積案。
一經實心訪緝。
即多就獲。
可見盜犯之能獲與否。
全在地方官之實力與不實力耳。
況此等盜匪。
駕駛海船。
糾衆行劫。
若不上緊搜剿。
不但估舶擾害無窮。
且恐日久蔓延滋患。
今盜首及要犯。
雖就弋獲。
而夥盜未獲者尚多。
此時楊廷璋、王檢、想已莅新任。
明山、尚有查辦事件在粵。
此案系伊任内經手之事。
着一并傳谕。
令其嚴饬各員弁。
實力躧緝。
盡絕根株。
毋使漏網。
以期海疆甯谧。
其現獲各犯。
亦即嚴加審拟。
盡法處治。
毋稍姑息。
不可歸案完結。
以圖了事。
可将此傳谕楊廷璋等知之
○又谕曰、巴延弼、已授為宣化鎮總兵官。
命往和阗辦事。
伊得旨後。
若來京請訓。
往返有需時日。
着即由彼馳驿前往和阗。
因思駐劄大臣等、多官于内地。
習尚安逸。
既邊隅為勞苦。
又或不能同寅協恭。
或不能潔己自愛。
苛擾其下。
滿洲世仆。
豈宜出此。
即如素誠在烏什。
貪淫敗檢。
竟緻激成叛亂。
己身被害。
并子嗣俱無所逃罪。
和誠在和阗。
隐匿應貢之玉。
又重利盤剝回人。
亦經治罪正法。
其明鑒也。
大臣等、果能正己率屬。
與同官和衷集事。
将來年滿徹回。
必加恩擢用。
着傳谕巴延弼。
朕因其人尚可用。
予以奮勉之階。
伊至和阗。
當以素誠和誠為戒。
再和阗采玉。
系常年土貢。
每派回人供役。
伊等倘怠玩隐匿。
自當加意約束。
若效力行走。
尚屬勤慎。
則應酌量賞給。
以示鼓勵。
不可絲毫擾累
○順天鄉試。
以戶部左侍郎管順天府府尹事裘曰修、府尹窦光鼐、為監臨官。
兵部尚書彭啟豐、為正考官。
兵部右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