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跸納爾蘇台達巴漢東下坡大營。
翼日如之
○丙寅。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七月二十八日。
派巴圖魯兵六百三十餘名。
分為兩隊取城。
調伊犁遣犯十二人。
攜雲梯前列。
攻東北隅之兵。
乘賊未覺。
鼓勇先登。
奪據城垣。
有騎賊來援。
俱不能上。
惟在近城房屋拒守。
攻西南隅之兵。
因賊已知覺防守。
未能登城。
近城之賊。
又放槍拒戰。
恐官兵有失。
始行徹回。
此次登城剿賊。
奮勉可嘉。
惜西南隅登城稍緩。
否則竟可克城竣事矣。
計賊人心膽已寒。
必至内潰。
着傳谕明瑞。
阿桂等、将此次效力出衆。
得傷陣亡之人。
俱查明具奏。
候加恩叙恤。
其發往伊犁人犯。
果有出衆效力者。
亦應加恩。
或可即令充補綠旗兵丁。
着一并查奏。
至另摺所奏、官兵不便與回人雜處。
如沙雅爾等城。
未嘗駐兵。
頗屬安靜。
而烏什有兵。
轉緻滋事。
不若将各城官兵調集。
駐劄一處。
庶兵力不分。
而擾累回人之弊可杜等語。
所見非是。
烏什有事。
特由素誠。
激變。
卞塔海。
又辦理不善。
以至如此。
豈可謂回人無端滋事。
若因此謂回人俱不可信。
則烏什事起。
伊等當群相附和。
何以絕無動靜。
朕前谕、将該處城垣拆毀。
今可毋庸辦及。
或駐劄綠旗兵屯田。
或移阿克蘇大臣駐劄亦可。
至合兵駐劄一事。
即地方全定。
亦當于四五年後辦理。
倘倉猝遽行之。
回人等必以我有鑒于烏什。
而防閑太過。
不但徒起猜疑。
亦非所以彰國體。
所奏不可行。
俱着傳谕明瑞、阿桂、知之
○丁卯。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阿桂等奏、烏什平定後。
酌議駐兵一事。
朕已谕将該處城垣。
不必拆毀。
各城駐劄大臣。
當以烏什為總彙之地。
着永貴。
駐劄辦事。
其阿克蘇、毋庸駐劄大臣官兵。
即移于烏什。
綽克托、亦着協辦烏什事務。
兼轄阿克轄。
喀什噶爾、事雖不煩。
柏琨一員。
尚覺不足。
着與額敏和卓、同辦事務。
其各城大臣。
仍依舊制。
烏什等城。
俱聽伊犁将軍管轄。
隔一二年。
親往各城巡查一次。
至烏什地頗肥饒。
多駐綠旗兵。
似于屯田有益。
一切駐兵籌饷事宜。
着明瑞、阿桂等、會同詳議具奏
○兵部議準、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疏稱、安西副、參、遊、都、守、各員。
除西甯鎮屬保安、歸德、二營都司。
壤連内地。
番民風氣日馴。
應照舊例。
定為題缺外。
請将移駐烏噜木齊之安西提标中營參将、守備、左營遊擊、守備、右營都司、守備、烏噜木齊城守營都司、守備、巴裡坤鎮标中、左、右、三營各遊擊、守備、沙州營副将、及左右二營都司、哈密協副将、及中軍都司、安西營參将、守備、靖遠營遊擊、赤金、布隆吉、塔勒納沁、踏實、橋灣、五營都司、塔爾灣營守備、各缺。
定為邊俸。
五年報滿。
甄别題升。
其尋常供職者。
調回内地。
仍照常俸計算。
從之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戊辰。
上行圍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舉行乾隆三十年分。
福建省軍政。
年老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己巳。
上行圍
○戶部議準。
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山東一省。
漕船十幫。
兌糧水次。
半在臨清閘内。
半在臨清閘外。
因運河每年煞壩挑浚。
自十一月至正月始行竣事。
是以閘内各幫。
俱于二月初。
受兌開行。
其在閘外者。
仍照冬兌冬開大例。
十月内。
赴德州、臨清、一帶受兌。
兌竣後。
即報守凍。
至來年驚蟄節後。
冰解始行。
米石在船。
守候至四月之久。
設有火燭之虞。
冰堅如石。
移動為難。
而旗丁雇覓水手。
亦徒費四月工食。
查該處距通甚近。
即于立春後受兌開行。
仍可不誤抵通之限。
與其循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