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豐砀廳屬。
黃河北岸。
孫家集外灘埽工。
前經奏明放淤。
以節工料。
現埽内坑塘淤滿。
除埽工上首裹頭。
仍應酌留二十丈。
以資挑溜。
餘可停修節費。
又邳睢廳屬。
王家堂迤上。
河勢坐灣。
業經開挖引河。
俾水勢直達正溜。
舊灣處。
涸出灘地四十四頃有奇。
現饬道府确勘。
應歸河營者。
植柳濟工。
應歸地方者。
陸續召墾。
得旨、覽奏俱悉
○江南河道總督李宏奏報、莅任日期。
及山盱滾壩斷流。
督臣高晉。
業将伏秋汛内。
所拆東西兩壩接築。
止留口門十七丈。
俟将來水消遲速。
再行酌辦。
得旨、覽。
一切不可立異。
但與高晉和衷共濟。
自可勝任。
慎之勉之
○浙江巡撫熊學鵬奏、仁、甯、二縣海塘。
本年雨旸時若。
并無風潮。
八月大汛。
北岸工程。
均獲平穩。
翁家埠塘外。
及陳家塢迤東。
相近塔山處。
增漲新沙。
較前更為綿亘。
其尖山壩外。
沙形日高。
壩工益資鞏固。
至老鹽倉。
鐵牛盤頭。
等處竹簍工。
間有損卸。
而漲沙漫蓋。
均足保護塘根。
無庸拆換。
緻滋糜費。
惟林茂舍迤東。
至石塘頭止。
三百二十餘丈。
日久竹朽石卸。
勢當沖要。
急應修整。
以禦來年春汛。
除将舊石抵用外。
業添料趱辦。
九月内可完竣。
今春蒙皇上閱視海塘。
指示訓誨。
閱黴伏秋三汛。
正溜南趨。
一切柴土石工。
無不穩固。
北岸沙勢。
自開北亹以來。
未有增漲至此者。
得旨、欣慰覽之
○湖北巡撫李因培奏、查湖北各府倉。
并各首邑倉谷。
多寡不等。
除将額谷無多處。
照部咨改并首邑外。
請将武昌府谷十二萬石。
酌派首邑江夏、及興國、武昌、鹹甯、嘉魚、五州縣。
漢陽府谷十萬三千八百餘石。
酌派首邑漢陽、及沔陽、漢川、三州縣。
黃州府谷三萬九千餘石。
酌派首邑黃岡、及蕲州、蕲水、三州縣分貯。
各處皆近水次。
撥給亦易。
得旨、如所議行。
下部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清時奏、莅任後。
即查各湖收蓄水勢。
其未足者。
加緊籌辦。
現八月初旬。
蜀山、馬踏、馬場、南旺、各湖。
收水自五尺至七尺餘寸不等。
來春重運經臨。
漸次開放。
浮送有餘。
至微山湖尾闾。
準兩江督臣、山東撫臣咨、于七月底。
将茶城、小梁山、伊家、等河閉堵。
臣饬道廳、開放魚台汛南陽以下十四單閘。
俾暢流入湖。
現亦蓄水九尺餘寸。
盡敷來歲濟運。
得旨嘉獎
○又奏、豫省埽工。
現屆秋分。
水勢已緩。
凡無需加鑲處。
即令停止。
以杜河員冒濫。
再南河埽壩工程。
經兩江督臣高晉、定于霜降後勘估。
桃汛前修築。
其大汛搶鑲。
複分塌卸平蟄。
工程緩急。
今東河亦仿照辦理。
得旨、此系河工锢習。
宜加整饬。
又批。
此法甚善。
應仿為之。
亦不但河工。
總能以高晉為法。
自當諸凡勝任
○陝西巡撫和其衷奏、西、同、鳳、邠、乾、鄜、六府州。
七月初得雨後。
可望收成。
惟延、榆、綏、三府州。
每年春麥甚少。
以秋禾為重。
雖不成災。
民力不無拮據。
俟收獲時。
詳察情形具奏。
或緩徵。
或赈貸。
務使民食有資。
得旨、覽奏稍慰
○廣東巡撫王檢奏、粵東洋盜。
經遊擊裘鳌。
拏獲多犯。
臣抵任後。
即會同署督臣楊廷璋。
調任撫臣明山。
将現獲各犯嚴究。
并飛饬沿海員弁。
竭力訪緝餘犯。
盡法處治。
斷不敢姑息了事。
得旨、嚴行督緝。
以靖海疆
○又奏、粵東地近海洋。
盜匪多系漁人。
船名拖風。
皆富民所造出租。
采捕失業。
因即為盜。
現饬州縣。
責成船主出結。
毋許攜帶兵器。
如有劫掠情事者連坐。
再聞匪船。
有蝦狗艇、竹洲艇、諸名。
底尖輕迅。
專事搶劫。
并饬州縣、查驗拆毀。
再民風狡詐。
訟棍尤多。
每系衙門書吏。
包攬滋事。
且将屆開徵。
恐多浮收重折。
現皆徹底懲究。
得旨、須事事認真。
仍當久而弗懈。
卷之七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