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秋審廣西省緩決人犯内。
經刑部九卿。
将殺妻圖賴胞兄之藍扶約。
及毆傷小功兄嫂。
緻堕胎斃命之陽接受二案。
均改入情實。
于情法殊為允當。
藍扶約。
因伊胞兄索欠牛租谷石。
欲留田畝作抵微嫌。
辄起意将伊妻韋氏殺死。
希圖詐賴。
認心害理。
豈得律以尋常夫殺妻之條。
尚原名分議緩。
至陽接受。
因取竹摃争角細故。
辄将小功兄嫂李氏。
毆踢多傷。
以緻堕胎身死。
與連斃二命者何異。
亦豈可照鬥毆常例。
稍逭刑誅。
乃該撫馮钤。
俱行列入緩決。
未免意存姑息。
該撫曆任封疆。
于秋審案件。
辦理有年。
不應錯謬若此。
若以業奉調任之旨。
自謂五日京兆。
于舊任谳牍。
不複加意詳慎耶。
馮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本年秋審貴州省内。
因财故殺小功堂侄林曰仁之林柏、及持刀戳傷郭天祥之軍犯鐘五、索詐逼死胡須邦之捕役齊賢、三案。
經刑部九卿定谳。
均改入情實。
甚得情法之平。
林柏以盜賣林曰仁園地。
恐其控告。
毆傷緻斃。
既系因财故殺。
即不得援尊長卑幼之常例議緩。
至鐘五本系生事惡徒。
行兇拟遣。
今複于配所拒捕傷人。
實屬怙惡不悛。
亦豈可以傷輕平複。
稍貸其死。
而齊賢身充捕役。
奉票拘人。
辄敢索詐吓逼。
緻胡須邦情急自盡。
尤不應以贓未入手為辭。
緻稽顯戮。
該撫方世俊。
于此等案件。
均列為緩決。
殊屬錯謬。
念其初任封疆。
于秋審事宜。
或尚未能谙習。
姑從原恕。
着傳谕方世俊。
留心省記。
嗣後辦理谳案。
務期詳慎允協。
毋得意存寬縱
○又谕曰、吳達善等奏、鹽枭李曰萬等、在松滋地方。
奪犯毆差一摺。
該犯等夥同船載私鹽。
潛行越卡販賣。
經官役拏獲。
膽敢率同搶犯。
複糾約三十餘衆。
分駕漁船。
乘夜潛往。
打傷兵丁。
将已獲鹽船繩纜。
砍斷開放。
奪回鹽包。
并将巡役哨船。
順流推下。
此等惡枭。
不法已極。
若不嚴加處治。
無以儆兇頑而靖地方。
着傳谕吳達善。
李因培。
将現獲各犯。
從重審訊定拟。
毋得稍存姑息。
其未經就獲者。
亦即密派兵役。
多方躧緝。
勿令幸逃法網。
今又續獲逸犯否。
速奏來
○以戶部右侍郎高恒、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丙戌。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兵部八旗會議查辦世職一摺。
甚屬錯誤。
殊非朕體恤加恩之本意。
前因世職人員内。
有由兵丁襲職者。
其本身應得錢糧。
既經停止。
而所襲世職俸祿。
又代扣本缺之應還宮項。
是一經襲職。
而當差度日。
反無所資。
且材質間有宜于兵丁。
而不宜于世職者。
往往易于獲咎斥革。
轉不如披甲食糧之得以常留生計。
而其中或有因本宗無人。
遞及疎派承襲者。
得官既無所利。
并至失其故業。
未嘗不轉以襲職為累。
是以降旨。
令該部旗查議。
量為變通。
原欲于酬庸延賞中。
寓曲加恩恤之意也。
乃該部旗等議稱、輾轉承襲。
施于渺相涉之人。
未免濫邀爵賞。
請停止遠支承襲者。
二十餘員等語。
于大意全未體會。
竟似朕此次查辦。
因靳恡世職起見矣。
試思迩年平定伊犁回部。
錄勳錫爵。
特予世職者。
不啻五六百員之多。
何有于此二十餘人。
而顧為之查核裁制耶。
國家豢養八旗。
為之計長久而籌贍育者。
恩施優渥。
如果于伊等生計有益。
雖稍濫亦非所惜。
此議不必行。
即現在襲替無人。
祇有遠族。
及别旗同姓子孫者。
亦應俟将來出缺時。
再行辦理。
何必亟亟于此時豫為計議。
至所有查出承襲各員名下。
應行代扣官項銀四萬一千三百餘兩。
及世職佐領代扣出缺人員。
各欠項六千六百餘兩。
俱着一并加恩寬免。
以示優恤。
可将此通谕八旗知之
○又谕曰、原任河南巡撫胡寶瑔之子胡鼎蓉。
着加恩賞給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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