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
豈善善欲長之意。
所奏無庸更交部議。
着傳谕各省督撫。
嗣後審理調奸案件。
或有如何煟有所奏張成。
冀三群等案情。
務虛衷研鞫。
審得實情。
另于本内聲明。
候朕酌量辦理。
可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何煟摺一并鈔寄閱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鐘蘭枝、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光祿寺卿瓦爾達、為大理寺卿
○河南巡撫阿思哈疏報。
乾隆二十九年分。
開墾祥符、内鄉、二縣。
旱荒地共四頃九十七畝有奇
○山西巡撫彰寶疏報。
乾隆二十九年分。
開墾吉州府屬鄉甯縣。
山坡旱地三十二畝有奇
○豁免浙江乾隆二十六年分。
民欠額徵南米一千八十石有奇
○鑄給湖北荊門州新城司。
改駐京山縣宋河鎮。
當陽縣漳河司。
改駐河溶鎮。
兩巡檢圖記。
從湖廣總督吳達善請也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乙未。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進河南省秋審招冊内。
經九卿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有絞犯黃朝帶。
蔣進禮。
谷九等、三起。
核其情罪。
皆系必應情實之犯。
刑部九卿所改甚是。
該撫阿思哈。
原拟列入緩決。
均屬寬縱。
而于調奸之黃朝帶一犯。
辦理尤為錯謬。
圖奸釀命之案。
風化攸關。
從前降旨甚明。
朕觀招冊。
黃朝帶本非必不可寬之犯。
然各省曆來無不入于情實。
一次不勾。
下次即入緩決。
何不可待之有。
豈阿思哈獨未查案耶。
抑謂朕不能看出。
必待伊之矜恤耶。
阿思哈。
着傳旨申饬。
嗣後務宜悉心按例。
拟議得平。
倘仍蹈故轍沽名。
斷不能再為寬恕也
○丙申。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引見興漢城守營都司胡虬龍。
奏及曾署理興漢鎮總兵事務。
詢系何時之事。
據稱系楊應琚所委。
甚屬駭聞。
總兵乃專阃大員。
偶遇缺出。
應以副将護理。
如副将無人。
或次及參将。
暫時承乏。
尚屬可行。
至都司官階懸絕。
若遽令越次署理。
其何能彈壓兵丁。
節制營伍耶。
着傳旨詢問楊應琚。
将從前因何令該都司暫署緣由。
抑系胡虬龍捏飾妄奏之處。
據實覆奏。
并傳谕各總督。
提督。
各該省總兵缺出。
曾否有似此越階委署之事。
嗣後遇有鎮篆需人護理。
不得用遊擊以下人員。
以符體制。
着于各該督。
提。
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本年大展清口。
湖水宣洩甚暢。
由五套漫堰過水。
流入潮河歸海。
兩邊海灘蕩地。
今已斷流挂淤。
其從前兩次新淤地内。
小民圖利。
間有種植雜糧等語。
海灘淤地。
想即前此大學士陳世倌。
所指黃河入海。
停淤漸高。
以緻河流阻塞。
此雖地勢使然。
非人力所能施效。
即以現在情形而論。
亦不虞其遽窒歸墟。
但聽其淤漲。
不為經理。
恐年複一年。
久之或不能保無阻梗。
不可不為先事綢謬之計。
人言固非無稽也。
至今年清水宣洩既暢。
足資刷黃之力。
何以轉緻挂淤。
或下遊消納稍遲。
沙水遂成停阏。
該督等、應悉心相度。
就堰内溝渠所在。
或酌開支河。
以導其流。
似亦因勢利導之一法。
至民間耕種淤地。
止圖目前微利。
而不顧妨礙河渠。
若不亟行禁止。
則灘地墾藝日廣。
必緻侵占河身。
岸愈高而流愈窄。
于清黃下注形勢。
所關匪小。
即如浙江之西湖葑田。
直隸之澱河麥地。
皆因有妨水利。
嚴禁小民占種。
況海口為南條歸宿。
顧可任其侵礙委輸要地。
而不力為防禁耶。
着傳谕高晉。
李宏。
詳悉熟籌。
妥協辦理。
仍行具摺奏聞。
尋奏、前陳世倌所指停淤阻塞。
就海口外橫沙而言。
臣高晉前摺所奏、五套挂淤處。
距海口尚一百餘裡。
現複履勘五套一帶。
黃河海口。
通暢并未停淤。
無虞阻塞。
至五套舊堰内。
皆系蕩地。
有溝渠三道。
一由殷家溝。
入河歸海。
一由蔣家溝。
一由辣樹溝。
彙入太平河。
達河歸海。
其堰内間有種植者。
原照蕩地科則徵糧。
并無妨礙。
惟三道洩水溝渠。
水涸時。
小民圖利。
難免耕占。
現逐一清丈。
饬地方官毋許仍前占種。
得旨、覽奏俱悉。
已慰廑念矣
○又谕、據李質款奏、河東本年收鹽。
配引足額引。
尚存鹽三千二百名有零。
令各商加謹收貯。
以備将來不敷年分補用等語。
鹽觔收貯過夏。
易緻鹵耗。
該處池鹽。
何以獨能久貯。
留待将來補用。
河東迩年産鹽既旺。
照額暢銷之外。
尚有赢餘。
或可将此項存鹽。
仿照淮揚之例。
配用餘引。
以濟民食。
較貯積陳因。
不更妥協乎。
着傳谕李質款。
确按彼處情形。
悉心籌畫。
據實奏聞。
尋奏、查河東從前鹽歉之時。
蒙恩裁減餘引七萬道。
現在豐收。
在鹽積滞。
請先酌複餘引三萬道。
自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