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草率完局。
不知伊等十數日來。
所辦何事。
由此觀之。
則所查正法之賊人。
亦皆聽信人言。
未能吻合情理。
此必明瑞顧念家室。
早欲回京。
而阿桂亦思早至伊犁更替。
明瑞。
阿桂。
着交部嚴加議處。
俟烏什事竣。
均即往伊犁候旨
○又谕曰、明瑞等奏、烏噜木齊綠旗兵。
令五福帶領護送移解回人後。
再行徹回。
于八月二十一日起程等語。
着傳谕五福。
伊所徹之兵。
若距烏噜木齊尚遠。
仍令回至烏什。
或相去已近。
自當暫行休息。
俟正月前往。
以不誤春耕為妥。
若謂此次派出官兵。
業經往返。
即另派亦可
○戶部等部議覆。
署兩廣總督楊廷璋議奏、粵東徵收屯米各事宜。
一、糧道為州縣上司。
如學意浮折。
下屬莫可誰何。
且不能身親其事。
必假手胥役家人。
弊端百出。
嗣後請委理事同知專管。
設有情弊。
易于發覺。
其倉大使一缺。
應裁。
一、每石向加耗米三升。
内一升五合解折色。
為修倉鋪墊之用。
一升五合解本色。
充折耗。
及書役紙張飯食等項。
間有不敷。
緻啟浮收之弊。
查折耗每石一升。
斷不可少。
惟修倉鋪墊。
尚可節省。
請改一升解折色。
二升解本色。
以修倉鋪墊之所餘。
補折耗役食之不足。
一、州縣解米赴倉。
例将解批送巡撫處挂号。
然後轉發于收倉。
但多解少收。
無從稽考。
請饬該撫遴委标員。
将某日某處解數。
及每月關放兵糧之數申報。
再令同知于收放完時。
将米票彙申該撫存。
核。
一、零星遠戶。
例許折徵。
該督撫于開徵前。
核定時價。
饬州縣刊入由單示谕。
均應如所奏。
從之
○以陝西西鳳協副将俞金鳌。
為廣西左江鎮總兵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壬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禦行殿。
勾到四川。
廣西。
廣東。
秋審情實罪犯。
停決四川斬犯二人。
廣東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餘一百六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秋審。
江蘇省緩決人犯内。
經刑部九卿改入情實者。
共有五起。
較他省獨多。
此内惟鄧斌。
僞造夫票。
冒支纖夫折錢入己一案。
該犯因一時希圖獲利。
得贓本屬無幾。
拟以緩決。
尚有一線可原。
至如歸昌。
章成元。
楊景山。
沈百良。
李四。
張二等、四案。
或得贓故縱罪囚。
複緻釀成人命。
或結黨聯夥行竊。
拒捕打船奪橹。
或挾嫌加功。
設謀害命。
或竊匪妒奸。
商同謀殺。
均系情罪可惡。
法難寬貸之犯。
刑部等所改。
均屬允當。
該撫久任封疆。
辦理案件。
已非一日。
何以舛謬若此。
若非因暫管撫篆。
存五日京兆之見。
于秋谳有意姑寬。
即是于律例正意。
不能體會。
莊有恭。
現授刑部尚書。
到京後。
即須承辦谳案。
以此拟議失當。
其何以勝秋卿之任耶。
莊有恭。
着傳旨嚴行申饬
○浙江巡撫熊學鵬疏報。
乾隆二十九年分。
開墾常山、永嘉、平陽、缙雲、遂昌等、五縣。
田地山園。
共二十九頃五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嘉應州民陳元文妻鐘氏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癸巳。
上禦行殿。
勾到福建、奉天、朝鮮、陝西、秋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一人。
奉天斬犯三人。
朝鮮絞犯一人。
陝西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餘七十四人。
予勾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豫省運河。
發源輝縣之百泉。
南注三十裡。
至新鄉縣坌河尖。
與丹水合。
又一百五十裡。
繞衛輝城北。
為兌漕水次。
又東北至浚縣。
會淇水達湯陰、内黃、受湯河、洹河、二水。
迤逦至直隸大名縣張兒莊。
入臨清河。
前河撫諸臣。
議于水次下遊。
建草壩二十六座。
束水濟運。
并照東省挑淺。
查夏秋盛漲。
無需收蓄。
一交冬令。
來源既澀。
支派甚微。
糧艘開時。
水落沙停。
草壩又屬無益。
不若于上遊來源處。
先期蓄水。
臨時開放。
春夏兼灌民田。
自開兌至糧艘出境止。
堵閉民渠。
俾盡歸官渠濟運。
每年官為經理。
原議草壩。
請停修築。
至浚縣十八裡溜之三官廟、老鹳嘴、等處。
為善化山根。
石柱砂礓。
最為險要。
該處鹽商。
業捐赀開鑿。
溜勢寬平。
其餘間段浮沙。
應照舊例。
饬印汛官。
于八九月集夫刨挖。
報聞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煟奏、婦女因調奸羞忿自盡。
案情不一。
請将旌表之處。
分别核定一摺。
于事理未為允當。
向來辦理圖奸之案。
其婦女因懷羞忿。
激烈捐軀者。
即予建坊入祠。
原所以維持風化。
此奏、請分别婦女自盡之條。
其意不過以為示之限制。
婦女輕生者。
或可因此少息。
藉以博取陰功。
仍伊吃齋念佛之本念。
所見殊小。
閨闼之内。
情僞微暧。
原非一轍。
或妻女本不欲死。
而夫與父母相逼而成者。
亦不能保其必無。
但着為律令。
明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