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冬。
十月。
癸卯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三十一年時憲書
○谕曰。
永和、原系内務府護軍統領。
着仍補授護軍統領。
管理打牲烏拉總管事務
○欽差侍郎鄂甯、伍勒穆集等奏、潘桃口監督赫達色、五岱等。
以例不徵稅木植。
竟違例徵收。
請旨革職審拟。
得旨、赫達色、着革職。
五岱、着解任。
交與鄂甯等、将案内應質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至此項木植。
例不徵稅。
赫達色等、朦混報部。
該部因何準行之處。
着該堂官明白回奏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明瑞、阿桂等、辦理烏什回城一事。
舛謬之處。
不一而足。
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但所奏摺。
并未發鈔。
衆人不悉其中原委。
或疑回人既已平定。
何以不行議叙。
轉加議處。
今将伊等奏摺鈔發。
俾衆共知之。
即如今春烏什逆回賴和木圖拉等、因素誠激變。
據城抗拒。
特命明瑞、阿桂、帶領官兵。
前往辦理。
伊等初至時。
朕因烏什蕞爾孤城。
又無外援。
易于收複。
官兵毋庸悉銳進城。
輕撄鋒镝。
是以令伊等惟嚴圍困之計。
使賊回勢窮力蹙。
則乘機攻剿。
尤為事半功倍。
今圍城已及半載。
逆回刍糧乏絕。
馬斃人饑。
自生離叛。
此時攻取。
易若摧枯。
況既知賊衆内潰。
并聞城内倉皇救火。
聚集驚惶。
即當統率大兵。
悉力攻城。
誅殺賊衆。
以揚我武。
乃兵已臨城。
尚退列壘内。
及經回衆将要賊衆出。
始行入城。
複關閉城門。
收獲槍炮弓箭。
種種示怯。
全不知奮勇任事。
則回城之複定。
尚得謂由伊等收取耶。
我國家定鼎之初。
兵威丕振。
雲梯所向。
立破堅城。
從未有稍存畏葸退縮不前之事。
不謂伊等于烏什彈丸之地。
選愞周章。
至于如此。
實損我國威。
伊等罪乃在此也。
至素誠等苦累回人。
奸淫回婦各情節。
雖從前得之俘囚之口。
今額色木圖拉等正犯。
既經就獲。
理應嚴訊起釁緣由。
及素誠所犯。
是否屬實。
使情罪确鑿。
乃成信谳。
而衆共曉然。
方結此事之局。
伊等一概置之不問。
辄稱将賊黨正法。
有是理乎。
明瑞、阿桂、此次辦理節節錯謬。
不得不交部議處。
以示懲創。
其在事将弁兵丁。
仍交部分别議叙。
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賞罰悉期允當。
此天下臣民所共知。
而于軍令賞罰之際。
更所慎重。
茲将伊等原摺譯發。
使衆閱看。
自知其辦理之無紀緒也。
并宣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審拟靖江縣區書童親仁一摺。
已降旨交三法司核拟具奏矣。
該犯以蠹役侵蝕錢糧。
數至盈千。
拟以大辟。
原屬罪所應得。
但現在正屆勾到之期。
若按例定為監候。
歸入本年秋審情實。
亦不至久稽時日。
何必于例外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