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有詞句多疵者。
自應逐一簽出。
按例議處。
至摺内所稱、盛成玉案等字。
原磨勘官。
因雙單擡寫之處。
與程式不符。
俱行簽出。
經伊等聲請免議。
止就現在試卷而言。
其實科場禁例。
凡遇廟諱字面。
理應恪遵敬避。
加意檢點。
如有違錯。
自難貸其處分。
至擡頭小誤。
既無關于弊窦。
且與文體毫無幹礙。
而條例所定字樣甚多。
如必龂龂較量。
曲為指摘。
何異吹毛求疵。
況擡頭格式。
本無一定。
即詞臣所進詩文。
尚不能悉合。
朕亦從不與之計較。
又豈肯于草茆下士。
風檐寸晷中。
過為苛責乎。
嗣後此等繁瑣小節。
俱着删除。
又如貼例内。
有填寫添注塗抹字數等條。
立法原因防弊。
第闱中弊窦。
惟在司事着實心經理。
稽核精嚴。
若必沾沾于此。
亦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徒令衰耄之人。
往往以疎略挂誤。
亦殊可憫。
所有條例内應加删正之處。
并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奏、科場條例内應加删正各條。
一、舊例舉子文體不正者。
褫革。
疵蒙謬。
戾者。
罰停會試一科。
查文體不正者。
或顯違格式。
引用怪僻。
書理全訛。
自屬易見。
若疵蒙謬戾。
多有影響近似者。
在考官固當精擇。
磨勘官尤宜慎重别裁。
至文内引用諸史子集者。
務以平正切當為宗。
但語似有本。
即應體玩文氣。
廣為咨詢。
不得輕加訾議。
一、例載三擡雙擡各字。
應敬謹遵寫。
誤者以違式論。
至恩膏德意等字。
偶誤單擡。
尚非玩亵。
應予免議。
一、試卷後填寫添注塗改。
原防謄錄改易之弊。
查例載舉子試卷。
塗改過百餘字者貼出。
數十字中。
原不能化劣藝為佳構。
防弊已極嚴密。
不須自為注明。
徒使耄年之人。
動多挂誤。
應即停止。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柏琨奏、據額爾德尼文稱、商人來往道路。
有厄魯特等搶掠。
已差人查拏。
應覆額爾德尼回文。
現與阿桂。
永貴等商辦等語。
前令伊犁将軍。
統轄回疆各城。
原為調兵等項大事而言。
若事無大小。
必文移商酌。
耽延誤事。
且啟推诿之漸。
着傳谕各回城駐劄大臣。
嗣後遇有調兵等大事。
一面具奏。
一面會商伊犁将軍。
尋常事件。
自行辦理具奏
○又谕曰、成衮紮布等奏、據明噶特鄂拓克人等稱、該紮薩克差務過重。
情願附入烏梁海。
交納貂皮。
若照伊等所請。
差務太輕。
請照辦理丹拜屬人例交科布多大臣等管理等語。
此項明噶特人等。
若原非博貝屬人。
因被勢逼計誘。
即照丹拜屬人例辦理。
尚無不可。
若實系博貝屬人。
将伊等移駐科布多。
反得幸避差使。
且使别部落效尤。
此風斷不可長。
着成衮紮布。
徹底查明定議具奏。
尋奏、明噶特鄂拓克人等百餘戶。
原系博貝屬人。
但伊等已與本旗構釁。
不便仍留。
應交科布多大臣管轄。
将彼處喀爾喀兵徹回。
令伊等代充差務。
從之
○又谕、據彰寶題參。
違例濫刑之陽曲縣知縣陳玉墀一本。
已降旨将該員革職矣。
縣令承委覆審案件。
理應秉公訊拟。
以昭平允。
乃陳玉墀将原告之朱正名。
惡其上控。
肆行責辱。
而于被告之鄭良翰。
占山盜樹。
業經知州方體泰查訊明确之處。
轉不細加研鞫。
顯有袒護鄭良翰情事。
該撫本内。
僅以陳玉墀違例濫刑題參。
其有無交通徇庇緣由。
及此案如何審結。
并未奏及。
辦理亦未周到。
着傳谕彰寶。
令其再行詳悉查訊。
據實覆奏。
尋奏、朱正名等、控告劣生鄭良翰等、盜伐五台山下堡子山樹八十餘株。
當委陽曲縣知縣陳玉墀審訊。
該縣将朱正名掌責。
旋即物故。
當即查問陳玉墀。
因何擅責。
據供。
因朱正名恃老上控。
系一時暴戾。
實無袒護私心。
當即将陳玉墀題參革職。
其鄭良翰等、已自認占山盜樹。
并無私行求托之事。
應照例問拟杖徒。
餘犯俱分别治罪如律。
報聞
○乙酉。
谕曰、吏部尚書傅森、宣力有年。
齒臻耆耋。
現以患病請假。
行走維艱。
着授為内大臣。
俾得在家從容頤養。
所遺員缺。
着托恩多調補。
兵部尚書員缺。
着托庸補授。
馮钤着調補安徽巡撫。
李因培着調補湖南巡撫。
其湖北巡撫員缺。
着湯聘補授。
李因培速赴湖南新任。
其湖北巡撫印務。
着交與總督吳達善兼署。
馮钤俟李因培到任後。
即赴安徽新任。
托庸俟馮钤到任後。
再行來京供職。
托恩多仍暫管兵部。
俟托庸來京後。
再到吏部新任。
湯聘現在護理陝西巡撫印務。
俟和其衷回任後。
再赴湖北之任
○又谕曰、錢琦之母。
現已年老。
四川路途遙遠。
未獲迎養。
着加恩調補江西布政使。
俾得就近侍奉。
其四川布政使員缺。
着張逢堯補授
○調安徽布政使程焘。
為陝西布政使。
以山東按察使富尼漢。
為安徽布政使。
山西冀甯道富勒渾。
為山東按察使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烏什乃回疆着名大城。
住回衆甚夥。
逆回搶奪倉庫。
應有藏匿米谷饷銀等物。
明瑞。
阿桂等、收複烏什城池。
即應盤查。
彼時朕若降旨詢問。
似以盤查俘獲為要務。
且意其徐當查奏。
何以延至數月。
并未奏及。
從前平定準噶爾時。
即查明俘獲諸物。
或解京。
或入官。
今何以不照前次辦理。
官兵所得。
系回衆物件。
自可聽其入己。
如系官項銀兩。
即當查出。
明瑞。
阿桂。
辦理烏什事務。
一切不能妥協。
若謂如此大城。
竟無物件。
将誰欺乎。
從前霍集斯。
将伊金銀等物。
盡留烏什。
後乃互相抵賴。
由此觀之。
不可謂烏什回衆無物也。
明瑞。
阿桂。
究系如何辦理之處。
着即明白回奏。
卷之七百四十八